LAJAHEL 2012-3-7 00:10
洗冤集錄~附<譯注> {完}
洗冤集錄今譯 南宋 • 宋慈 著
目錄說明 :
洗冤集錄序
卷之一
一、條令 二、檢複總說 上 三、檢複總說 下 四、疑難雜說 上
卷之二
五、疑難雜說 下 六、初檢 七、複檢 八、驗屍
九、婦人 十、四時變動 十一、洗罨 十二、驗未埋瘞屍
十三、驗墳內及屋下葬殯屍 十四、驗壞爛屍 十五、無憑檢驗 十六、白僵死瘁死
卷之三
十七、驗骨 十八、論沿身骨脈及要害去處 十九、自縊 二十、被打勒死假作自縊 二十一、溺死
卷之四
二十二、驗他物及手足傷死 二十三、自刑 二十四、殺傷 二十五、屍首異處 二十六、火死
二十七、湯潑死 二十八、服毒 二十九、病死 三十、針灸死 三十一、紮口詞
卷之五
三十二、驗罪囚 三十三、受杖死 三十四、跌死
三十五、塌壓死 三十六、外物壓塞口鼻死 三十七、硬物癮痁死
三十八、牛馬踏死 三十九、車輪拶死 四十、雷震死
四十一、虎咬死 四十二、蛇蟲傷死 四十三、酒食醉飽死
四十四、醉飽後築踏內損死 四十五、男子作過死 四十六、遺路死
四十七、死後仰臥停泊有微赤色 四十八、死後蟲鼠犬傷 四十九、發塚
五十、驗鄰縣屍 五十一、辟穢方 五十二、救死方
五十三、驗狀說
[[i] 本帖最後由 LAJAHEL 於 2012-3-29 20:51 編輯 [/i]]
LAJAHEL 2012-3-7 00:13
<正文> 及 <譯文>
洗冤集錄序<原文>
獄事莫重於大辟,大辟莫重於初情,初情莫重於檢驗。蓋死生出入之權輿,幽枉屈伸之機括,於是乎決。法中所以通差今佐理掾者,謹之至也。年來州縣,悉以委之初官,付之右選,更曆未深,驟然嘗試,重以仵作之欺偽,吏胥之奸巧,虛幻變化,茫不可詰。縱有敏者,一心兩目,亦無所用其智,而況遙望而弗親,掩鼻而不屑者哉!慈四叨臬寄,他無寸長,獨於獄案,審之又審,不敢萌一毫慢易心。若灼然知其為欺,則亟與駁下;或疑信未決,必反覆深思,惟恐率然而行,死者虛被澇漉。每念獄情之失,多起於發端之差;定驗之誤,皆原於曆試之淺。遂博采近世所傳諸書,自《內恕錄》以下,凡數家,會而萃之,厘而正之,增以己見,總為一編,名曰《洗冤集錄》,刊於湖南憲治,示我同寅,使得參驗互考,如醫師討論古法,脈絡表裡先已洞澈,一旦按此以施針砭,發無不中。則其洗冤澤物,當與起死回生同一功用矣。淳佑丁末嘉平節前十日,朝散大夫、新除直秘閣、湖南提刑充大使行府參議官宋慈惠父序。
賢士大夫或有得於見聞及親所曆涉,出於此集之外者,切望片紙錄賜,以廣未備。慈拜稟。
洗冤集錄序終。
洗冤集錄序<譯文>:
在所有案件的審理中,最重要的就是死刑的判決。而要對犯人判處死刑,最要緊的就是要查明案情的線索及實情,而要弄清案子的線索和實情,首要的就是要依靠檢驗勘查的手段。因為人犯是生是死,斷案是曲是直,冤屈是伸張還是鑄成,全都取決於根據檢驗勘查而下的結論。這也就是法律中規定的州縣審理案情的所有刑事官員必須親身參與檢驗勘查的道理之所在,一定要無比謹慎小心才行啊!近年來各地方衙門,卻把如此重大的事項交給一些新任官員或是武官去辦理,這些官員沒有多少經驗,便驟然接手案子,如果再有勘驗人員從中欺瞞,衙門中的低級辦事人員居中作奸搗鬼,那麼案情的撲朔迷離,僅僅靠審問是很難弄清楚的。這中間即使有一些幹練的官員,但僅憑著一個腦袋兩隻眼,也很難把他的聰明才智發揮出來,何況那些遠遠望著非親非故的屍體不肯近前、對血腥惡臭避之猶恐不及的官吏們呢!我宋慈這個人四任執法官,別的本事沒有,惟獨在斷案上非常認真,必要審理了再審理,不敢有一絲一毫的馬虎。如果發現案情中存在欺詐行為,必然厲言駁斥矯正,決不留情;如果有謎團難以解開,也一定要反復思考找出答案,生怕獨斷專行、讓死者死不瞑目。我常常在想,案獄之所以會出現誤判,很多都是緣於細微之處出現的偏差;而勘查驗證失誤,則是因為辦案馬虎、經驗不足造成。有鑑於此,我廣采博引近世流傳的法醫學著作,從《內恕錄》一路下來共有好幾種,認真消化,汲其精華,去其謬誤,再加上自己長期司法實踐的經驗積累,編成一本書,起名《洗冤集錄》,在我湖南任上刊印出來,給我的同僚們研讀,以便他們在審理案子時參照。這就如同醫生學習古代醫書處方一樣,在診治病人之前,事先就能夠厘清脈絡,做到有章可循,再對症施藥,則沒有不見效的。而就審案來說,其所起的洗清冤屈、還事實於本來面目的結果,與醫生治病救人、起死回生的道理也是完全相同的。
朝散大夫、新除直秘閣、湖南提刑充大使行府參議官宋慈(字惠父),作序於淳佑年丁末嘉平節前十日。
各位賢良官員,如果在自己所見所聞以及親身參與辦理的案子中,發現有與本書中列舉的審理勘查方法及案例例外的情況,懇請費神以片紙記錄下來,惠賜於我,以便我把遺漏的案例增補進去。宋慈再拜稟告。
洗冤集錄序完。
[[i] 本帖最後由 LAJAHEL 於 2012-3-11 20:52 編輯 [/i]]
LAJAHEL 2012-3-7 01:18
●卷之一
一 條令
二 檢覆總說上
三 檢覆總說下
四 疑難雜說上
一、條令
(一)諸屍應驗而不驗,初復同;或受差過兩時不發,遇夜不計,下條準此;或不親臨視;或不定要害致死之因;或定而不當,謂以非理死為病死,因頭傷為脅傷之類,各以違制論。即憑驗狀致罪已出入者,不在自首覺舉之例。其事狀難明定而失當者,杖一百。吏人、行人一等科罪。
~以下譯文~
凡有屍體應當檢驗而不檢驗的(初驗、覆驗相同);或受到差遣超過兩個時辰不出發的(碰到夜間不算,下條同此);或不親到現場驗看的;或不驗定出要害致死原因的;或驗定得不恰當的(指把非正常死定為病死,由於頭傷致死而定為脅傷致死之類的情況),各按「違制罪」論處。根據驗屍報告書上的錯誤記載而陷人於罪的,或為人開脫罪責的,不適用自首寬免的規定,而應按相應的罪行問罪。由於情況難明,定得不恰當的,處杖刑一百。吏役人員和仵作行人同等論罪。
(二)諸被差驗復,非係經隔日久而輒稱屍壞不驗者,坐以應驗不驗之罪。淳祐詳定。
~以下譯文~
凡受差進行檢驗或覆驗,不是經隔時間太久,就謊稱說屍體腐爛不堪檢驗的,處以「應驗不驗」的罪(淳佑年間審查修定)。
(三)諸驗屍,報到過兩時不請官者;請官違法或受請違法而不言;或牒至應受而不受;或初復檢官吏、行人相見及漏露所驗事狀者,各杖一百。若驗訖,不當日內申所屬者,準此。
~以下譯文~
凡驗屍,報案過後兩個時辰還不延請官員去檢驗的;請官違法,或受請官員明知違法而不揭發的;或者接到驗屍的公文,應當接受而不接受的;或初驗和覆驗的官員、吏役、檢驗人員私會相見,以及把自己所檢驗的情況透露出去的,各處杖刑一百(如果檢驗完畢,不當天內向主管長官申報的,也要受同樣的處罰)。
(四)諸縣承他處官司請官驗屍,有官可那而稱闕;若闕官而不具事因申牒;或探伺牒至而托故在假被免者,各以違制論。
~以下譯文~
各縣接到其它地方官府延請驗屍的公文後,凡可以派官卻推說無官可派的;或無官可派,但不及時將理由回報的;或得知延請驗屍的公文到來,卻假託正在請假期中避免應差的,都按失職論處。
(五)諸行人因驗屍受財,依公人法。
~以下譯文~
凡仵作行人因驗屍收受賄賂的,按「公人法」論處。
(六)諸檢複之類應差官者,差無親嫌干礙之人。
~以下譯文~
檢驗官員應委派與該案當事人沒有親戚關係和利害牽連的人員擔任。
(七)諸命官所任處,有任滿賞者,不得差出。應副檢驗屍者聽差。
~以下譯文~
凡是朝廷任命的官員,任期已滿,等候升調的,不得派出驗屍,應派協理刑案的其他官員前去。
(八)諸驗屍,州差司理參軍、本院囚別差官、或止有司理一院,準此。縣差尉、縣尉闕,即以次差簿、丞,縣丞不得出本縣界。監當官皆缺者,縣令前去。若過十里或驗本縣囚,牒最近縣,其郭下縣皆申州。應復驗者,並於差初驗日,先次申牒差官。應牒最近縣而百里內無縣者,聽就近牒巡檢或都巡檢。內復檢應止牒本縣官而獨員者,準此。謂非見出巡捕者。
~以下譯文~
凡驗屍,州裡應派司理參軍去(司理院的在押犯死亡,應派別的官員驗屍,如州只設有司理院,仍由司理參軍檢驗)。縣裡應派縣尉去。如果沒有縣尉,就依續派主簿或縣丞(縣丞只能在本縣範圍內執行任務,不得出本縣界)。如果上述這些官員都缺,縣令就應親自前去。如果屍體現場在縣界十裡以外,或是檢驗本縣的死亡的囚犯,應發公文通知距離現場最近的縣派官員前去。州治所在地的縣的命案,都要報告到州。應當覆驗的案件,在派出初驗官的同時,應報請上級派出複驗官。應該通知最鄰近縣的官員去檢驗的,如果百里內沒有縣城,可以通知附近的巡檢或都巡檢去辦理(其中覆驗只能派本縣官員去,本縣官員只有一個的,才通知附近沒有出巡的巡檢去。指不是現正外出巡捕的)。
(九)諸監當官出城驗屍者,縣差手力、伍人當直。
~以下譯文~
各檢驗官出城驗屍的,縣裡派差役,軍卒手力五人跟班聽差。
(十)諸死人未死前,無緦麻以上親在死所,若禁囚責出十日內及部送者,同。並差官驗屍。人力、女使經取口詞者,差公人。囚及非理致死者,仍復驗。驗復訖,即為收瘞。仍差人監視;親戚收瘞者,付之。若知有親戚在他所者,仍報知。
~以下譯文~
各種死者,生前如果沒有五代以內的親屬在場照應的(如在監牢中的囚犯受責打後十天內死亡的及正在押送中的,也相同),不管是否正常死亡, 都要派官驗屍(傭僕, 奴婢死亡,如果已經取得了本人生前的口錄筆述,只需派差役去驗看)。囚犯死亡的及非正常死亡,檢驗後還必須覆驗。覆驗完畢,即可收埋(收埋得時候須派差役監視,死者親戚來領屍收埋的,可交給他)。如果知道死者有親戚在其它地方的,要通知他們。
[[i] 本帖最後由 LAJAHEL 於 2012-3-29 22:03 編輯 [/i]]
LAJAHEL 2012-3-7 19:19
(十一)諸屍應復驗者,在州申州;在縣,於受牒時牒屍所最近縣。狀牒內各不得具致死之因。相去百里以上而遠於本縣者,止牒本縣官。獨員,即牒他縣。
~以下譯文~
凡屍體應當進行覆驗的,州管的應該報官,屬於縣管的,在接到初驗公文的同時, 應通知離屍體所在地最近的縣派官員前去複驗(公文中,都不得寫出死亡的原因)。如果最近的鄰縣離屍體現場在一百里以外, 比本縣還遠的,只派本縣官員覆驗(如本縣的檢驗官只有一個, 則通知別縣派官員前去)。
(十二)諸請官驗屍者,不得越黃河、江、湖。江河謂無橋樑,湖謂水漲不可度者。及牒獨員縣、郭下縣聽牒,牒至,即申州差官前去。
~以下譯文~
凡延請官員驗屍時,不應到黃河或其他大江大湖彼岸的縣去請(江河是指沒有橋樑可通的,湖博是指水漲不能渡過的)也不能到只有一個官員的縣去請(州治所在地的縣可以延請,但接到驗屍的公文後,即應報請州裡派官員前去)。
(十三)諸驗屍,應牒近縣而牒遠縣者,牒至亦受。驗畢,申所屬。
~以下譯文~
凡驗屍,沒有按規定通知最鄰近的縣, 而通知較遠的縣,這樣的縣也應該要接受檢驗任務,派官檢驗完畢申報所屬上級。
(十四)諸屍應牒鄰縣驗復,而合請官在別縣,若百里外,或在病假不妨本職非。無官可那者,受牒縣當日具事因、在假者具日時保明,申本州及提點刑獄司,並報元牒官司,仍牒以次縣。
~以下譯文~
凡是應該延請鄰縣官員檢驗或覆檢的,被延請的官員到別縣去了,或遠在百里之外,或正在病假中(有病仍照常辦公的不算),又沒有其他官員可以挪派的,接到通知的縣要在當天寫明事由(在假期中的寫明假期的起止日時), 負責申報州主管官及提點刑獄司,並告知原行文單位,以便他們向別縣延請。
(十五)諸初、復檢屍格目,提點刑獄司依式印造。每副初、復各三紙,以《千字文》為號鑿定,給下州縣。遇檢驗,即以三紙先從州縣填訖,付被差官。候檢驗訖,從實填寫。一申州縣,一付被害之家,無,即繳回本司。一具日時字號入急遞,逕申本司點檢。遇有第三次後檢驗,準此。
~以下譯文~
凡初驗和覆驗的驗屍報告書,由提點刑獄司按照規定格式印製,初檢和覆驗各一式三份,用千字文作為排號編定,蓋戳後下發所屬州縣。檢驗時, 先由州縣填俱,交驗屍官員應用。等檢驗完畢,再由驗官把檢驗情況據實填寫。一份呈報州縣,一份交付被害人家屬(沒有家屬的即繳回提典刑獄司),一份寫明發文日期, 時間, 編好文號,用急件報送提典刑獄司備案(遇有第三次覆驗,也辦理同樣手續)。
(十六)諸因病死謂非在囚禁及部送者,應驗屍。而同居緦麻以上親,或異居大功以上親至死所而願免者,聽。若僧道有法眷,童行有本師未死前在死所,而寺觀主首保明各無他故者,亦免。其僧道雖無法眷,但有主首或徒眾保明者,準此。
~以下譯文~
凡旅居外地因病死亡應檢驗的屍體(指不是正在囚禁中及押送中的犯人),如果有和死同居的五代以內的親屬,或者分居的近親屬( 如堂兄弟姊妹以上 )到死者所在地請求免予檢驗的,可以照准。如果是和尚, 道士死的時候, 有俗家眷屬在場; 徒弟死的時候有, 有師父在場,而所在廟宇的主持又保證沒有其它不正常事故的,也可以免驗。有的和尚, 道士死亡, 雖無俗家眷屬在場,但有廟宇主持或僧道群眾擔保的,也可以免驗。
(十七)諸命官因病亡謂非在禁及部送者,若經責口詞,或因卒病,而所居處有寺觀主首、或店戶及鄰居並地分合干人,保明無他故者,官司審察,聽免檢驗。
~以下譯文~
凡朝廷命官在客外患病死亡(除因犯案在押及押送中的未決犯),如果已經錄取了本人生前的口述,或者突然病死,而所住的地方有廟宇主持,或者店鋪, 鄰居,當地保甲長等擔保沒有不正常事故的,經主管官府審查批准,准予免驗。
(十八)諸縣令、丞、簿雖應差出,須當留一員在縣。非時俱闕,州郡差官權。
~以下譯文~
各地的縣令、縣丞、主簿等出差驗屍,必須留下一人在看家(如不得已走空時,上級州郡應派官員暫時代理縣務)。
(十九)諸稱違制論者,不以失論。《刑統.制》曰:「謂奉制有所施行而違者,徒二年,若非故違而失錯旨意者,杖一百」。
` ~以下譯文~
凡是應該按違制罪論處的,不得按過失論處而寬免(《刑統•諸被制書》……條疏議:奉皇帝旨意施行而與之相違背的,處徒刑二年,如果不是故意違背,而是理解錯命令的意旨以致有所違背的,杖刑一百)。
(二十)諸監臨主司,受財枉法,二十匹;無祿者,二十五匹,絞。若罪至流及不枉法贓,五十匹,配本城。
~以下譯文~
負有監督職責主管官員貪贓枉法,非法所得財物價值達二十匹絹的;沒有官職的人員,受賄枉法價值達二十五匹絹的,處以絞刑。如果罪該發配遠地充軍, 以及不曾枉法而貪贓在五十匹絹以下的,發放到本城服勞役。
[[i] 本帖最後由 LAJAHEL 於 2012-3-29 23:15 編輯 [/i]]
LAJAHEL 2012-3-7 19:43
(二十一)諸以毒物自服,或與人服而誣告人罪不至死者,配千里。若服毒人已死,而知情誣告人者,並許人捕捉,賞錢五十貫。
~以下譯文~
凡拿毒物自服,或拿給他人服用,卻誣告他人下毒者,如果罪不至死的,就發配到一千里遠的地方管充軍服苦役。如果服毒的人已經死亡,而知曉內情的人卻誣告他人,則准許扭送究辦,捕捉者給賞錢五十貫。
(二十二)諸緦麻以上親因病死輒以他故誣人者,依誣告法。謂言毆死之類致官司信憑已經檢驗者,不以蔭論,仍不在引虛減等之例。即緦麻以上親自相誣告,及人力女使病死,其親輒以他故誣告主家者,準此。尊長誣告卑幼,蔭贖減等自依本法。
~以下譯文~
五代以內的親屬因病死亡,卻捏造罪名誣告他人的,按誣告法論處(指把病死說成被毆打致死之類,以致官府聽信,對屍體進行檢驗,就構成誣告罪),不能因為他們享有官蔭的特權而寬免,也不得因為他撤回誣告就減輕處罰。即使五代以內的親屬互相誣告,或傭工、女僕病死,他們的親屬捏造罪名誣告東家的,也以誣告罪論處(長輩誣告小輩,如屬享有封贈特權而應予以減輕處分的,應依原規定辦理)。
(二十三)諸有詐病及死傷受使檢驗不實者,各依所欺減一等。若實病死及傷不以實驗者,以「故入人罪」論。《刑統.議》曰:「上條詐疾病者,杖一百;檢驗不實同詐妄,減一等杖九十。」
~以下譯文~
凡是把正常死亡偽裝成病死,以及把病死偽裝成打死,驗官從中接受買囑而造成檢驗不實的,按欺瞞、妄告的罪刑減輕一等論處。如果確實是病死或受些創傷,卻不按實際情形檢驗上報的,按「故意陷害人罪」論處(《刑統.疏議》解釋:上條規定,偽裝疾病死亡的,處杖刑一百,檢驗不實的減一等論處,杖刑九十)。
(二十四)諸屍雖經驗而係妄指他屍告論,致官司信憑推鞠,依誣告法。即親屬至死所妄認者,杖八十。被誣人在禁致死者,加三等。若官司妄勘者,依「入人罪法」。
~以下譯文~
雖然屍體雖經過檢驗了,實際上卻是亂指別的屍體誣告他人,致使官府聽信而據以進行審問,使無辜的人遭受訟累,對於這種亂告的人按誣告法論處。親屬到屍場故意亂認屍體的,處杖刑八十。被誣告的人因而死在監牢裡的,誣告者應按誣告罪加三等處罰。如果官府盲目亂審,造成錯案的,按「錯判無辜罪」論處。
(二十五)《刑統.疏》:「以『他物』毆人者,杖六十。見血為傷。非手足者其餘皆為他物,即兵不用刃,亦是。」
~以下譯文~
《刑統.疏議》解釋:「用器具打傷人的,處杖刑六十(見血的就算傷。除了拳打腳踢,其餘都算器傷,銳器如果不用鋒刃的一面,如用刀背打傷人,也算器傷)。
(二十六)《申明刑統》:「以靴鞋踢人傷,從官司驗定。堅硬即從他物,若不堅硬,即難作他物例。」
~以下譯文~
《申明刑統》:穿著靴鞋踢人致傷的,聽憑官府檢驗確定。如果是堅硬的靴鞋,就算器傷;不是堅硬的,就不能算器傷,只能算腳踢。
(二十七)諸保辜者,手足限十日,他物毆傷人者二十日,以刃及湯火三十日折日,折跌肢體及破骨者三十日。限內死者,各依殺人論。諸齧人者,依他物法。限內墮胎者,墮後別保三十日,仍通本毆傷限,不得過五十日。其在限外及雖在限內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毆傷法。他故,謂別增餘患而死。假毆人頭傷,風從頭瘡而入,因風致死之類,仍依殺人論。若不因頭瘡得風而死,是為他故,各依本毆傷法。
~以下譯文~
打傷未死的各種保辜期限是:拳打腳踢傷限十天;器物傷限二十天;銳器傷及湯火燙傷限三十天;打瞎眼睛,打斷四肢,打傷骨頭限三十天。在保辜期限內傷者死亡的,打人者按殺人罪論處(凡用牙齒咬傷人的,按器傷論處。孕婦傷後在保辜期限內流產的,流產後另加保三十天,但連同原毆傷保辜期加在一起,不得超過五十天)。如在保辜期限外,以及雖在保限之內,但由於其它原故死亡的,按原毆傷罪論處(所謂「其它原故」是指感染別的病症死亡的。如把別人的腦袋打破,被害人因此得了破傷風死亡,仍應按殺人罪論處。如果不是因頭部傷口得破傷風致死的,就是屬於「其它原故」死亡,按原毆傷罪論處)。
(二十八)乾道六年,尚書省此狀:「州縣檢驗之官並差文官,如有闕官去處,復檢官方差右選。」○本所看詳:「檢驗之官自合依法差文臣。如邊遠小縣,委的闕文臣處,復檢官權差識字武臣。今聲說照用。」
~以下譯文~
乾道六年八月十六日,尚書省批示州縣:「各州縣檢驗官都應派文官充任,如果派不出文官,覆驗官才許派武官擔任。」 經本署審定:「檢驗官應依法派文官。至於邊遠小縣,確實缺文官,覆驗官可臨時派識字的武官擔任。特通知各地照此執行。」
(二十九)嘉定十六年二月十八日敕:「臣僚奏:『檢驗不定要害致命之因,法至嚴矣。而檢驗失實,則為覺舉,遂以苟免。欲望睿旨下刑部看詳,頒示遵用。』刑寺長貳詳議:『檢驗不當,覺舉自有見行條法,今檢驗不實,則乃為覺舉,遂以苟免。今看詳:命官檢驗不實或失當,不許用覺舉原免。餘並依舊法施行。奉聖旨依。』」
~以下譯文~
嘉定十六年二月十八日敕令:「據臣下稱奏:檢驗工作中不予鑑定要害致命原因者,要受嚴厲的處分;而檢驗不符合事實者,卻可以因為自己坦白而從寬,遂使得以逃脫罪責,甚不合理。希望皇上命令刑部研究,做出合理規定,以便遵行。」刑部、大理寺正副長官研究後:「認為檢驗不當的,原有坦白從寬的規定,而檢驗不符合事實的也套用這個規定是不對的。現審定:凡朝廷命官檢驗不實或有失錯的地方,都不許因坦白而寬免。其餘仍按原規定辦理。這個意見業經皇帝核准執行。」
[[i] 本帖最後由 LAJAHEL 於 2012-3-30 10:47 編輯 [/i]]
LAJAHEL 2012-3-7 20:14
二 檢覆總說上
(一)凡驗官,多是差廳子、虞候,或以親隨作公人、家人各目前去。追集鄰人保伍,呼為先牌,打路排保,打草踏路,先馳看屍之類,皆是搔擾鄉眾,此害最深,切須戒忌。
~以下譯文~
檢驗屍體是處理刑事案件的一項重要工作。可是一般主管官員卻沒有給予應有的重視,多是派些副官、軍校之類的公差去代替,或者叫跟班的督率一些差役、家丁哄去,擺起官架子,把鄰舍、保甲長等統統捉來,叫他們做前導,吆喝開路,驚動鄉里,亂闖屍場,預做手腳。這樣騷擾鄉民,影響很壞,危害很大。檢驗官員應該切實注意糾正這種歪劣作風。
(二)凡檢驗,承牒之後不可接見在近官員、秀才、術人、僧道,以防奸欺及招詞訴。仍未得鑿定日時於牒,前到地頭約度程限,方可書鑿,庶免稽遲。仍約束行吏等人不得少離官員,恐有乞覓。遇夜,行吏須要勒令供狀,方可止宿。
~以下譯文~
凡驗屍官接受驗屍任務之後,不可接見出事地點附近的官員、秀才、江湖術士、和尚、道士等三教九流的人物,以防止被他們設局欺騙,並引來當事人的意見和控告,增加案件的複雜性。如果通知檢驗的公文沒有寫出時間,接受任務後,就要根據當地到屍體現場路程遠近寫明到達時間,以免拖拖拉拉,有所延誤。出發檢驗的時候,還必須約束檢驗人員、隨行差役等,不得擅自離開檢驗官,以防他們接受賄賂、串通作弊。遇要過夜時,對他們的行動,也要嚴格加以控制監督。
(三)凡承牒檢驗,須要行兇人隨行,差土著、有家累田產、無過犯節級、教頭、部押公人看管。如到地頭,勒令行兇人當面對屍子細檢喝,勒行人公吏對眾鄰保當面供狀,不可下司,恐有過度走弄之弊。如未獲行兇人,以鄰保為眾證。所有屍帳,初復官不可漏露,仍須是躬親詣屍首地頭,監行人檢喝,免致出脫重傷處。
~以下譯文~
凡接受公文出去檢驗,需要隨帶兇手的,要派有家眷、田產的、沒有過錯的本地捕頭、差役看管好。到達驗屍地點,把兇手帶到屍體前,命令檢驗人員、差役當著眾鄰居、保甲的面仔細檢驗,唱報檢驗結果。絕對不能讓檢驗人員、差役們背著做,防止他們從中作手腳,以致檢驗不實。如果兇手尚未捕獲,就以眾鄰居、保甲為驗屍的見證人。所有驗屍記錄,不管是初驗、覆驗,都不可洩露。驗官必須親臨驗屍現場,監督檢驗人員依法檢驗唱報,以免他們以重傷報輕傷,替凶犯開脫罪責。
(四)凡檢官,遇夜宿處,須問其家是與不是凶身血屬親戚,方可安歇,以別嫌疑。
~以下譯文~
凡驗官遇到夜間需要外宿時,一定要調查清楚所住宿的人家是不是兇手的家屬或親戚,沒有這種關係的人家才可以住下,以避嫌疑。
(五)凡血屬入狀乞免檢,多是暗受凶身買和,套合公吏入狀,檢官切不可信憑便與備申,或與繳回格目。雖得州縣判下,明有公文照應,猶須審處。恐異時親屬爭錢不平,必致生詞,或致發覺,自亦例被污穢難明。
~以下譯文~
凡死者的血親遞狀請求免除檢驗的,多是暗受兇手買和,並串通差役,遞來狀子。浴到這種情況,檢驗官切不可輕易相信,替他向上申報,或者繳回驗屍狀。即使負責辦理這一案件的州、縣主管官員批準了免驗的申請,並且下達公文,檢驗官也要慎重處理,該檢驗的還是要檢驗,防止將來死者親屬分錢不均,引起爭執,或者問題暴露了,檢驗官員脫不了干係,洗刷不清。
(六)凡行兇器仗,索之少緩,則奸囚之家藏匿移易,妝成疑獄可以免死,干係甚重。初受差委,先當急急收索。若早出官,又可參照痕傷大小、闊狹,定驗無差。
~以下譯文~
凡殺人兇器,應該及時搜繳。如果追繳不及時,那些奸猾的行兇人家,就會把它藏匿,或者轉移、掉包,裝成疑案,企圖逃避罪責,屆時案件複雜難辦,關係就十分重大了。所以一開始就必須採取緊急措施,早點把兇器搜索出來,以便比驗創傷的大小寬窄,使得驗定不出差錯。
(七)凡到檢所,未要自向前。且於上風處坐定,略喚死人骨屬或地主。湖南有地主,他處無。競主,審問事因了,點數干係人及鄰保,應是合於檢狀著字人。齊足,先令紮下硬四至,始同人吏向前看驗。若是自縊,切要看弔處及項上痕,更看繫處塵土曾與不曾移動,及弔處高下、元踏甚處、是甚物上得去繫處。更看垂下長短,項下繩帶大小對痕闊狹,細看是活套頭、死套頭,有單掛十字繫、有纏繞繫,各要看詳。若是臨高撲死,要看失腳處土痕蹤跡、高下。若是落水渰死,亦要看失腳處土痕、高下及量水淺深。
~以下譯文~
檢驗官到驗屍現場,不要馬上去看屍體,先在上風的地方坐定,傳喚死者的骨肉親屬,或地段管主(湖南有這種地段管主,其它地方沒有)、以及與死者生前發生爭執的當事人,簡略審問一下事情發生的原因和經過,把驗屍報告裡規定需要拘傳的案件關係人和鄰里、保甲點齊,記下屍場的四面接界處,才率同檢驗人員、差役等上前看驗。如果是上吊死的,務必要看吊在什麼地方和死者頸項上的索痕;還要查看繫繩地方上的塵土,繩子有沒有被移動過,繫繩的地方位置高低,死者原來踩在什麼地方,是用什麼東西墊腳上去繫繩的;還要看繩套垂下多長,套在頸項上的繩索粗細如何,查看勒痕的寬窄能不能對得上;仔細查看繩套是活套頭還是死套頭。有的繩套是單打個十字扣的,也有纏繞幾道的,都要仔細看驗。如果是從高處跌死的,要察看失腳的地方的泥土痕跡是否符合。如果是落水淹死的,也要察看失腳處的泥土痕跡及高低,以及測量一下水的深淺。
(八)其餘殺傷、病患諸般非理死人,剳四至了,但令扛明淨處,且未用湯水酒醋,先於檢一遍。子細看腦後、頂心、頭髮內,恐有火燒釘子釘入骨內,其血不出,亦不見痕損。更切點檢眼睛、口、齒、舌、鼻、大小便二處,防有他物。然後用溫水洗了,先使酒醋蘸紙,搭頭面上、胸脅、兩乳、臍腹、兩肋間,更用衣被蓋罨了,澆上酒醋,用薦席罨一時久方檢。不得信令行人只將酒醋潑過,痕損不出也。
~以下譯文~
其餘被打、被殺,以及各種非正常死亡的屍體,把屍場四面接界處記清楚後,就教人抬到明亮乾淨的地方,檢驗的時候不要馬上用熱湯、酒醋洗屍,應該先就原樣驗看一遍。仔細察看後腦袋、頭頂心、頭發內,有沒有被燒過的釘子釘入骨內(這種創傷不見血,不細看,是看不出傷痕的)。還要切實檢驗眼睛、口齒、舌、鼻、陰道、大小便二處,看是否有其它東西塞入。然後用溫水擦洗屍體,再用酒醋蘸紙,貼在屍體的頭面上、胸脅、兩乳、臍腹、兩肋等要害部位,用衣服把屍體蓋好後,澆上酒醋,用草席蓋一個時辰之久,再進行檢驗。不可聽任檢驗人員只拿酒醋馬馬虎虎潑過便算完事,那樣,傷痕是顯現不出來的。
[[i] 本帖最後由 LAJAHEL 於 2012-3-30 16:35 編輯 [/i]]
LAJAHEL 2012-3-8 13:39
三、檢復總說下
(一)凡檢驗,不可信憑行人。須令將酒醋洗淨,子細檢視。如燒死,口內有灰;溺死,腹脹、內有水;以衣物或濕紙搭口鼻上死,即腹乾脹;若被人勒死,項下繩索交過,手指甲或抓損;若自縊,即腦後分八字,索子不交,繩在喉下,舌出,喉上,舌不出。切在詳細,自餘傷損致命即無可疑。如有疑慮,即且捉賊。捉賊不獲,猶是公過。若被人打殺卻作病死,後如獲賊,不免深譴。
~以下譯文~
檢驗的時候,不能聽任檢驗人員自作主張,必須指揮他們用酒醋將屍體擦洗乾淨,仔細驗看。如果是燒死的,口腔裡有煙灰;溺死的肚腹膨脹,肚裡有水;用衣物或濕紙捂在口鼻上悶死的,也會肚腹膨脹,但沒有水;如果是被人勒死的,頸項上必有繩索交叉勒過的痕跡,還可能有手指甲印和抓破的痕跡;如果是上吊自殺的,頸後索痕像八字形,不會交叉,繩索如勒在喉結下面,舌頭會伸出口外,繩索勒在喉結上的,舌頭不會伸出,務要仔細看驗,如果真是自殺,就不要亂懷疑他人;如果有被殺嫌疑,就立即捉拿兇手。捉拿凶犯不著,那是屬於公事上的過錯,如果死者是被殺的,卻作為病死驗定,將來一旦兇犯捉到了,真象大白,這種錯誤就免不了要受重罰了。
(二)凡檢驗文字,不得作「皮破血出」,大凡皮破即血出。當云「皮微損,有血出」。
~以下譯文~
驗屍報告書上的文字,不可寫「皮破血出」的字樣。因為一般情況下,皮破必然血出。應當寫得確切一些,如說:皮微損,有血出。
(三)凡定致命痕,雖小,當微廣其分寸。定致命痕,內骨折,即聲說;骨不折,不須言「骨不折卻重害也」。或行兇器杖未到,不可分毫增減,恐他日索到異同。
~以下譯文~
經過檢驗,確實是致命傷痕,雖然是小小一塊,也應當把它的長寬分寸略加放大,定做致命傷。內部骨頭折斷,就要說明;骨頭沒斷,就不要講骨未斷,以免誤解為有兩處傷害(如果殺人兇器沒有繳到,驗出來的傷痕就不能放大或縮小分毫,防止日後兇器繳到,卻對不上傷痕)。
(四)凡傷處多,只指定一痕係要害致命。
~以下譯文~
如果屍體上有多處傷痕,就只能指定一處傷痕為致命傷。
(五)凡聚眾打人,最難定致命痕。如死人身上有兩痕皆可致命,此兩痕,若是一人下手則無害,若是兩人,則一人償命,一人不償命。須是兩痕內斟酌得最重者為致命。
~以下譯文~
打群架打死了人,最難確定哪一處是致命傷。如果死人身上有兩處傷痕都可以致命,而這兩處傷痕又是由同一個人打的,那就不是問題;如果是兩個人打的,就只能判一個人償命,一個人不償命。所以必須在兩處傷痕內,加以比較,斟酌出最嚴重的一處為致命傷。
(六)凡官守,戒訪外事。惟檢驗一事,若有大段疑難,須更廣布耳目以合之,庶幾無誤。如鬥毆,限內身死。痕損不明、若有病色、曾使醫人師巫救治之類,即多因病患死。若不訪問,則不知也。雖廣布耳目,不可任一人,仍在善使之,不然,適足自誤。
~以下譯文~
當官的應避免到社會上訪問,但對於檢驗屍體,如果遇有非常疑難的問題解決不了,就必須多方派人到老百姓中去調查對證,力求避免錯誤。比如有人被毆打,不是立即身死,而是在擔保限期內死去,致命傷痕不明顯,通過調查,證明死者生前曾經害過較重的病,並曾經請醫生、巫師救治過,就多半是由於病患而死的。這種情況,如果不去調查訪問,那就無從得知了。調查的時候要注意多派一些人,從正面、側面多方進行,不要專靠一個人,偏信他取得的情報。這項工作一定要掌握好,不然,毛病就可能恰恰出在這裡。
(七)凡行兇人,不得受他通吐,一例收人解送,待他到縣通吐後,卻勾追。恐手腳下人妄生事,搔擾也。
~以下譯文~
抓到兇犯,不許就地擅自審訊,應該一律押解到縣裡。等他到縣裡全部招供後,再依法追捕同案犯。這是為了防止差役們藉此敲詐勒索,擾害百姓。
(八)凡初、復檢訖,血屬、耆正副、鄰人並責狀看守屍首,切不可混同解官,徒使被擾。但解凶身、干證。若獄司要人,自會追呼。
~以下譯文~
凡是初檢、覆驗完畢,要叫死者家屬、鄉勇、鄰居共同寫出保證,負責看守屍體。切不可把這些人也解送到縣裡,使他們受到不必要的訟累。只要解送兇手和證人就行了。如果審訊時需要訊問這些人,縣裡審判官自然會傳訊他們。
(九)凡檢復後,體訪得行兇事因不可見之公文者,面白長官,使知曲折,庶易勘鞠。
~以下譯文~
檢驗以後,預審調查得到的行兇原因和經過,公文上寫不清楚的細節,應當面報告審判官,使其知道內中曲折,有助於順利的進行審訊。
(十)近年諸路憲司行下,每於初、復檢官內,就差一員兼體究。凡體究者,必須先喚集鄰保,反覆審問,如歸一,則合款供;或見聞參差,則令各供一款;或並責行兇人供吐大略,一並繳申本縣及憲司,縣獄憑此審勘,憲司憑此詳復;或小有差互,皆受重責。簿、尉既無刑禁,鄰里多已驚奔,若憑吏卒開口,即是私意。須是多方體訪,務令參會歸一。切不可憑一二人口說,便以為信,及備三兩紙供狀,謂可塞責。況其中不識字者,多出吏人代書。其鄰證內,或又與凶身是親故及暗受買囑符合者,不可不察。
~以下譯文~
近年來各省司法機官辦案,往往就從初驗、覆驗的官員中派一個兼「預審官」。凡擔任「預審官」的,預審時要先把鄰舍、保甲長都傳喚來,反復審問。如果他們供述的證詞一致,就合成一張供狀;如果各人所見所聞不一樣,就叫他們各自供述;有的還責令行兇人供述一個大概,連同證人的供詞一道報送縣和省的審判衙門。以後縣官就憑這些材料審理,省審判官就憑此批核。這些材料只要稍微有點差錯,都要受到重責。負責檢驗的主簿、縣尉之類的官員,他們對濫用刑罰不加禁止,隔壁鄰舍就會因為怕受牽累而嚇得東躲西跑,預審官員如果偏信差役匯報的一面之詞,就必然得不道可靠的證詞。所以一定要親自從多方面進行調查訪問,把各種不同的供詞進行核對,去偽存真,做出正確的判斷。切不能以一兩個人的話做為根據,取得兩三張供詞,就以為可以敷衍了事。況且這些證人、關係人中很多不識字的,他們的口供多是吃公事飯的人代寫的,鄰舍、證人裡有的又可能與兇手是親戚朋友,有的又受了兇犯的買託作假證的。這些複雜情況都不可不仔細審察。
(十一)隨行人吏及合干人,多賣弄四鄰,先期縱其走避。只捉遠鄰及老人、婦人及未成丁人塞責,或不得已而用之,只可參互審問,終難憑以為實,全在斟酌。又有行兇人恐要切干證人,真供有所妨礙,故令藏匿,自以親密人或地客佃客出官,合套誣證,不 可不知。
~以下譯文~
檢驗的時候,需要傳喚四鄰對證,但隨行差役、檢驗人員等常常散佈恐怖空氣,使這些鄰居躲開,只捉一些遠鄰或老人、婦女以及未成年的人敷衍塞責(如果在不得已的情況下需要些人作證,那也只能互相參照訊問,不能全憑他們的證詞作根據,至於哪些可以相信,哪些不能相信,全靠檢驗官員仔細斟酌)。又有一些行兇人怕證人供出真實情況,對他有所不利,便故意讓他們躲藏起來,卻只使和自己關係親密的人或長工、佃戶等來做偽證。檢驗官員不能不懂得這些情弊。
(十二)頑凶多不伏於格目內「凶身」下填寫姓名、押字。公吏有所取受,反教令別撰名色,寫作「被誣」或「干連」之類,欲乘此走弄出入。近江西宋提刑重定格目,申之朝省,添入「被執人」一項。若虛實未定者,不得已與之,就下書填。其確然是實者,須勒令僉押於正「行兇」字下,不可姑息詭隨,全在檢驗官自立定見。
~以下譯文~
兇頑的罪犯多不認罪,他們不肯在驗屍報告書的「行凶人」欄內簽字畫押,書吏人員如收了賄賂,反教他們玩花樣,寫上"被人誣陷"或"無辜受牽連"等字樣,企圖鑽空子逃脫罪責。最近江西的宋提刑重新修訂了驗屍報告書,上報朝廷和尚書省備案,增添進了「被拘捕人」一項。如果兇犯真假不能確定,可以暫且把姓名填入"被拘捕人"一欄;如果已經確定是真兇,就必須勒令他們在"正欄"(即「行兇人」欄)內簽字畫押,切不可苟且盲從,檢驗官對此應該有堅定的態度。
[[i] 本帖最後由 LAJAHEL 於 2012-3-30 19:15 編輯 [/i]]
LAJAHEL 2012-3-8 14:10
四、疑難雜說上
(一)凡驗屍,不過刀刃殺傷與他物鬥打、拳手歐擊,或自縊、或勒殺、或投水、或被人弱殺、或病患,數者致命而已。然有勒殺類乎自縊,溺死類乎投水,鬥毆有在限內致命而實因病患身死,人力女使因被捶撻在主家自害自縊之類。理有萬端,並為疑難。臨時審察,切勿輕易。差之毫釐,失之千里。
~以下譯文~
受檢驗的屍體,一般不外乎是刀刃殺傷、鈍器打傷、拳腳毆傷、或上吊自殺、或被人勒殺、或投水自殺、或被人溺殺、或患病而造成的死亡幾種情況。但是有的人被勒殺卻很像上吊自殺;被人溺殺又和投水自殺的差不多;有的鬥毆受傷在保辜限期內死亡,但實際上卻是由於患病而死;男傭、女僕因為受虐,被責打,在主人家裡上吊自殺等。死亡的原因多種多樣,很容易混淆不清,成為疑難案件。因此,現場檢驗的時後,千萬不能疏忽大意;只要檢驗時有一點馬虎,就會鑄成大錯。
(二)凡檢驗疑難屍首,如刃物所傷透過者,須看內外瘡口,大處為行刃處,小處為透過處。如屍首爛,須看其元衣服比傷著去處。屍或覆臥,其右手有短刃物及竹頭之類自喉至臍下者,恐是酒醉攛倒,自壓自傷。如近有登高處或泥,須看身上有無錢物,有無損動處,恐因取物失腳自傷之類。
~以下譯文~
凡檢驗疑難屍首,如果是銳器刺傷,創傷穿透到另一面,則要驗看兩面傷口的情況,傷口大的地方是穿入處,傷口小的地方是透過處。如果屍體已經腐爛,那就要驗看死者原來穿的衣服,有無刺破的孔洞,比對傷口,弄清情況。 有些撲在地上的屍體,右手假使拿著短刀或竹籤之類尖銳的東西,從頸(喉)部到肚臍下發現刺傷,對這種情況就要弄清是不是酒醉跌倒,或身體是否壓著這些尖銳東西而受傷致死。如果屍體附近有登高的處所和浮泥,要驗看死者身上有沒有錢財物件;如有的話,看有沒有損毀或短少,假如深編財物尚在,就不大可能是被人謀財害命,推跌致死,很可能是攀高取物,不慎失足跌死。
(三)檢婦人,無傷損處須看陰門,恐自此入刀於腹內,離皮淺則臍上下微有血沁;深,則無。多是單獨人求食婦人。如男子,須看頂心,恐有平頭釘;糞門,恐有硬物自此入。多是同行人因丈夫年老、婦人年少之類也。
~以下譯文~
檢驗婦女屍體,如果全身沒有傷痕,就要驗看陰門,可能有人從這裡插入銳器。插入的銳器如離肚皮近,肚臍上下就會有淡淡的血跡,銳器插入得深的,就沒有這種血斑。這種情況多發生在單身謀生的婦人身上。 如果是男屍,全身無傷痕,就要看驗頭頂心,髮叢裡是否有平頭的釘子;還要看驗肛門,有沒有堅硬的東西從這裡插入。這種情況,凶犯多是和死者親近的人,如老夫少妻,老婆和姦夫同謀害命等。
(四)凡屍,在身無痕損,唯面色有青黯,或一邊似腫,多是被人以物搭口鼻及罨捂殺,或是用手巾、布袋之類絞殺。不見痕,更看頂上肉硬,即是。切要者,手足有無繫縛痕、舌上恐有嚼破痕、大小便二處恐有踏腫痕,若無此類,方看口內有無涎唾、喉間腫與不腫,如有涎及腫,恐患纏喉風死,宜詳。
若究得行兇人,當來有窺謀、事跡分明、又已招伏,方可檢出。若無影跡,即恐是酒醉猝死。
~以下譯文~
有種屍體,周身沒有傷痕,只是面色有些青紫發黯,或臉的一邊好像有些腫脹的樣子,這種情況多是被人用東西摀住口鼻上悶死。或是用手巾、布袋之類的東西勒死,所以不現痕跡,這類謀殺需要再驗看頭項上,如果皮肉堅硬,就可以肯定了。務必要驗看這類謀殺是否手腳上有被捆綁的痕跡;舌頭上可能有由於極端難受而掙扎咬破的傷痕;大小便二處可能有因壓制掙扎而用腳踏腫的痕跡。如果沒有上述這一類情望況,便需要驗看嘴裡有沒有口水,喉頭有無腫脹。如果有口水和喉腫現象,就很可能是患纏喉風死的,這些都要驗看詳細。
上述這種無傷痕的屍體,必須追查究到兇手,證明確是事先蓄謀殺害,犯罪證據確鑿,本人又供認不諱的,才能據以定案。如果沒有謀殺跡象,就很可能是酒醉後引起猝死。
(五)多有人相鬥毆了,各自分散。散後或有去近江河池塘邊洗頭面上血,或取水吃,卻為方相打了,尚困乏;或因醉,相打後頭旋落水渰死。落水時尚活,其屍腹肚膨脹,十指甲內有沙泥,兩手向前,驗得只是落水渰死分明。其屍上有毆擊痕損,更不可定作致命去處,但一一紮上驗狀,只定作落水致命最捷。緣打傷雖在要害處,尚有辜限在,法雖在辜限內及限外,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毆傷法。注:他故,謂別增餘患而死者。今既是落水身死,則雖有痕傷,其實是以他故致死分明。曾有驗官,為見頭上傷損,卻定作因打傷迷悶不覺倒在水內,卻將打傷處作致命,致招罪人翻異不絕。
更有相打散,乘高撲下卓死,亦然。但驗失腳處高下、撲損痕瘢、致命要害處,仍須根究曾見相打分散證佐人。
~以下譯文~
常有這樣的案子,雙方格鬥以後,各自散去;散後,有的人去附近江河、池塘邊洗頭臉上的血跡,或取水吃,但因為剛才相打得精疲力竭,或者酒醉相打後因頭暈掉到水裡淹死。這種情況,落水的時後還活著,死後屍體肚腹膨脹,十指甲內有沙泥,兩手向前,驗明只是落水淹死。雖然屍體上有毆打的傷痕,但不可定作致命傷,只能記在驗屍報告書上,定作落水致命,最為簡捷了當。因為最明顯的打傷,即使在要害地部位,也還有法定的保辜期限。按法律規定,在限期內以及限期外因其它原故死了的,應按照毆傷法論處(注,其它原故是指受傷後,另增其他病症而死的)。上述落水身死是很明顯的,屍體上雖然有毆打的傷痕,但卻是其它原故致死,這個界限必須區分清楚。曾經有位驗官因看到死者頭上的傷痕,就定作"因為打傷後昏迷,不覺掉在水裡"。這是把打傷錯定為致命原因,被告當然不服,以致申訴不已。
還有相類似的情況,就是打架散去後,一方走到高聳危險的地方,因頭暈失足跌死,雖然死這身上有鬥毆的傷痕,也不能認作打死。而應驗看失腳地方的高低和泥土上的腳印、從高處跌下的損傷痕跡、致命要害部位的受傷情況,才能做出結論。這類案件,還要細細查明曾經看到雙方毆打後散去的見證人、旁證人,以取得確鑿證據。
(六)凡驗因爭鬥致死,雖二主分明而屍上並無痕損,何以定要害致命處?此必是被傷人舊有宿患氣疾,或是未爭鬥以前先曾飲酒至醉,至爭鬥時有所觸犯致氣絕而死也。如此者,多是腎子或一個、或兩個縮上不見,須用溫醋湯蘸衣服或綿絮之類罨一飯久,令仵作行人以手按小腹下,其腎子自下,即其驗也。然後子細看要害致命處。
~以下譯文~
有些爭鬥致死的案件,雖然沒有弄錯雙方當事人是誰,但是屍體上並沒有傷痕,這要怎樣驗定傷在何處致死的呢?這類情況,一定是被打傷的人本來就患有氣厥等毛病,或是在打架前喝了酒,打架時正好碰到老毛病發作,以致氣絕身死。如果真是這樣的情況,多半會有一個或兩個睪丸縮進小腹裡看不見,須用衣服或綿絮等醮溫熱的醋水蓋在陰囊和小腹上,敷一頓飯之久,叫檢驗人員用手從屍體小腹向下按,縮進的睾丸自然會下墜,這就是這類有氣厥的人因老毛病發作致死的驗證。這類案件還要再仔細驗看要害致命部位有無其他可疑的地方。
(七)昔有甲乙同行,乙有隨身衣物而甲欲謀取之。甲呼乙行路,至溪河欲渡,中流,甲執乙就水而死,是無痕也,何以驗之?先驗其屍瘦劣、大小,十指甲各黑黯色,指甲及鼻孔內各有沙泥,胸前赤色,口唇青班,腹肚脹。此乃乙劣而為甲之所執於水而致死也。當究甲之元情,須有贓證以觀此驗,萬無一失。
又有年老人,以手捂之而氣亦絕,是無痕而死也。
~以下譯文~
從前有甲乙二人同行,乙身上有值錢的東西,甲想搶他的,於是招呼乙一道走,經過一條溪河,剛走到水深處時,甲就趁機把乙按到水裡淹死。這種屍體沒有傷痕,經過檢驗,乙的身體很瘦弱,十個手指甲都是烏黑的,指甲縫和鼻孔裡都有沙泥,胸膛發紅,嘴唇發青,肚腹鼓脹,這就是乙比較瘦弱,被甲強按到水裡淹死的證據。這類案件還要審查甲作案時的經過,追出贓證,互相對照,才會萬無一失。
還有些年老氣衰的人,被人用手捂住口鼻,也便氣絕身死。這種屍體也看不出傷痕。
(八)有一鄉民,令外甥並鄰人子,將鋤頭同開山種粟,經再宿不歸。及往觀焉,乃二人俱死在山,遂聞官。隨身衣服並在。牒官驗屍,驗官到地頭,見一屍在小茅舍外,後項骨斷,頭、面各有刃傷痕;一屍在茅舍內,左項下、右腦後各有刃傷痕。在外者,眾曰:「先被傷而死。」在內者,眾曰:「後自刃而死。」官司但以各有傷,別無財物,定兩相並殺。一驗官獨曰:「不然!若以情度情,作兩相並殺而死可矣。其舍內者,右腦後刃痕可疑,豈有自用刃於腦後者?手不便也。」不數日間,乃緝得一人,挾仇並殺兩人。縣案明,遂聞州,正極典。不然,二冤永無歸矣。大凡相並殺,餘痕無疑,即可為檢驗,貴在精專,不可失誤。
~以下譯文~
有個農民,叫自己的外甥和鄰居的兒子帶鋤頭一起去開山種粟。隔了兩夜還不見回家。這個奴民就前往尋找,竟發現兩個人都死在山上了。隨後報到官府。經查死者隨身衣物都在,不像謀財害命。於是發出公文請官驗屍。驗官到了現場,看到一具屍體倒在小茅屋外面,頸椎骨被刀砍斷,頭部和臉部都有銳器傷;另一具屍體躺在茅屋裡面,脖子左邊、右腦後也有銳器傷。大家都認為屋外的一個是先被殺傷而死的,在屋內的,是先殺人而後自殺。承辦官員們僅根據兩屍各有傷痕,身邊沒有財物,驗定是互相鬥毆,兩敗俱傷而死。另一個減驗官卻持不同見解說:「不能這樣驗定。如果拿一般情況來推斷案情,是可以作這樣結論的;但是,屋內屍體的後腦右邊的刀傷很可疑,哪有自己拿刀砍自己後腦袋自殺的呢?這樣用手很不方便啊。」後來,沒有幾天,就抓到了一個懷著私仇,並殺害兩人以報復的兇手。懸案大白,遂報到州府,將兇手處了死刑。如果不是這樣,那兩個人就成了冤死鬼了!對於互相鬥毆,兩敗俱亡的案件,應該要驗得所有的傷痕都沒有可疑的地方,才能做兩相互殺俱亡的結論,檢驗工作最可貴的是觀察,分析問題要精確,不能主觀臆斷,粗心大意。
[[i] 本帖最後由 LAJAHEL 於 2012-3-31 18:08 編輯 [/i]]
LAJAHEL 2012-3-8 14:29
●卷之二
五 疑難雜說下
六 初檢
七 覆檢
八 驗屍
九 婦人
十 四時變動
十一 洗罨
十二 驗未埋瘞屍首
十三 驗墳內及屋下攢殯屍
十四 驗壞爛屍
十五 無憑檢驗
十六 白僵死瘁死
五、疑難雜說下
(一)有檢驗被殺屍在路傍,始疑盜者殺之,及點檢,沿身衣物俱在,遍身鐮刀斲傷十餘處。
檢官曰:「盜只欲人死取財,今物在傷多,非冤仇而何?」遂屏左右,呼其妻問曰:「汝夫自來與甚人有冤仇最深?」
應曰:「夫自來與人無冤仇,只近日有某甲來做債不得,曾有克期之言,然非冤仇深者。」
檢官默識其居,遂多差人分頭告示側近居民:「各家所有鐮刀盡底將來,只今呈驗,如有隱藏,必是殺人賊,當行根勘!」
俄而,居民齎到鐮刀七八十張,令布列地上。時方盛暑,內鐮刀一張,蠅子飛集。
檢官指此鐮刀問:「為誰者?」
忽有一人承當,乃是做債克期之人。就擒訊問,猶不伏。
檢官指刀令自看:「眾人鐮刀無蠅子,今汝殺人血腥氣猶在,蠅子集聚,豈可隱耶?」
左右環視者失聲歎服,而殺人者叩首服罪。
~以下譯文~
有個檢驗官驗一個被殺死在路旁的屍體,起初懷疑是強盜殺的。經查點,隨身衣服財物都在,只是全身被鐮刀砍傷十多處。
檢驗官說:「強盜殺人的目的只為取財,現在財物都在,刀傷很多,不是仇殺是什麼?」於是叫看熱鬧的走開,傳喚死者的妻子來問道:「你丈夫平日跟什麼人冤仇最深?」
回答說:「我丈夫向來與人沒有冤仇。只是前幾天有某甲前來借錢,沒有借到,曾限定要錢的日期,但說不上是冤仇深的。」
檢驗官默記下了某甲的住處,差人分頭告示附近的居民:「各家所有鐮刀都拿出來,呈交驗看,如有隱藏,必是殺人兇手,將徹底追究查辦!」
不一會兒,居民繳上了鐮刀七、八十把。一齊排列在地上。當時正是大熱天,其中有一把鐮刀,蒼繩飛聚其上。
檢驗官指著這把鐮刀問:「這把鐮刀是誰的?」
馬上就有一人出來承認是他的,原來就是那個借錢不成,限定日期要錢的人。當即逮捕審問,某甲卻不認罪。
檢驗官指著鐮刀叫他自己看,對他說:「眾人的鐮刀上都沒有蒼蠅。現在你殺人留下的血腥氣還在,所以蒼蠅飛聚。難道能隱瞞得了嗎?」
左右圍觀的人都為之失聲嘆服,那個殺人的人也只好磕頭認罪,不能再抵賴了。
(二)昔有深池中溺死人,經久,事屬大家因仇事發。體究官見皮肉盡無,惟髑髏骨尚在。累委官不肯驗。上司督責至數人,獨一官員承當。即行就地檢骨。先點檢,見得其他並無痕跡,乃取髑髏淨洗,將淨熱湯瓶細細斟湯灌,從腦門穴入,看有無細泥沙屑自鼻孔竅中出,以此定是與不是生前溺水身死。蓋生前落水,則因鼻息取氣,吸入沙土;死後則無。
~以下譯文~
從前有個很深的池塘淹死了人,經過了很久的時間,事主是有錢有勢的人家,原來想瞞著不報官驗屍,後來被仇人告發。預審官見屍體都爛完了,只有一副骨頭還在。這個案件,上司屢次派檢驗官,都沒有人肯驗。一連督促了好幾個人,才有一位官員願意出來承擔。這個官員接受任務後,當即就地檢驗骸骨。先點驗一遍,沒有發現問題。於是就把骷髏頭洗乾淨,用小水瓶盛清潔熱水從腦門穴慢慢灌入,看有沒有細碎泥沙從鼻孔中流出,以此來判定是否為生前溺水身死的。這是因為生前溺水的,由於拚命吸氣,鼻孔裡必然會吸進一些泥沙;死後投到水裡的,便沒有這種現象。
(三)廣右有凶徒,謀死小童行而奪其所齎。發覺,距行兇日已遠。囚已招伏:「打奪就,推入水中。」尉司打撈,已得屍於下流,肉已潰盡,僅留骸骨,不可辨驗,終未免疑其假合,未敢處斷。後因閱案卷,見初焉體究官繳到血屬所供,稱其弟元是龜胸而矮小。遂差官復驗,其胸果然,方敢定刑。
~以下譯文~
廣西有個凶徒謀殺了一個小和尚,搶劫了他所攜帶的財物。案發時,離行兇的日子已經很久了。囚犯招供:「打劫後,把他推入水中。」補盜官在下游打撈到一具屍體。可是皮肉都已爛完了,只剩下一副骨頭,無法辨認面貌和死因。雖然和口供對得起來,但承審官員擔心可能會有巧合,終是不敢判決。後來仔細翻閱案卷,發現裡面有初驗預審官取得死者兄長的供述,說他弟弟生來是雞胸,身材又很矮小。於是派官前往覆驗,查得屍骸的胸骨果然是這樣,才敢判刑。
(四)南方之民,每有小小爭競,便自盡其命而謀賴人者多矣。先以櫸樹皮罨成痕損,死後如他物所傷。何以驗之?但看其痕,裡面須深黑色,四邊青赤。散成一痕而無虛腫者,即是生前以櫸樹皮罨成也。蓋人生即血脈流行,與櫸相扶而成痕。若以手按著痕損處,虛腫,即非櫸皮所罨也。若死後以櫸皮罨者,即苦無散遠青赤色,只微有黑色。而按之不緊硬者,其痕乃死後罨之也。蓋人死後血脈不行,致櫸不能施其效。更在審詳元情,屍首痕損,那邊長短能合他物大小,臨時裁之,必無疏誤。
~以下譯文~
南方百姓常常會為一些小爭執而自殺,很多並藉此誣賴對方。誣賴的辦法是先把櫸樹皮搗爛,敷在皮膚上裝成傷痕,然後自殺,死後敷櫸樹皮的地方就很像被鈍器打傷的樣子。這要怎樣來鑑別呢?只要察看到"傷痕"裡面是深黑色,四邊青紅色,形成一種痕跡,沒有浮腫,這就是生前用櫸樹皮敷成的假傷痕。因為活著的人血脈流通,由於櫸樹皮的作用,會形成一定痕跡(如果用手按下,痕損處有明顯的浮腫,就不是櫸樹皮敷成的)。如果是死後用櫸皮敷的,四周就沒有擴散的青紅色。只呈現淡黑色,用手按下也不堅硬,這就是死後用櫸樹皮敷出來的。這是因為人死以後,血液循環停止,櫸樹皮就不能發揮作用了。這類案件,更重要的還靠深入調查清楚致死的真正原因,驗看屍體傷痕的長短分寸,和用來行兇的鈍器大小能不能對起來,全面審查分析,就不會辦錯案子。
(五)凡有死屍,肥壯無痕損,不黃瘦,不得作病患死。又有屍首,無痕損,只是黃瘦,亦不得據所見只作病患死檢了。切須子細驗定因何致死。唯此等檢驗,最誤人也。
~以下譯文~
檢驗工作中,遇到肥壯屍體、沒有傷痕、也不黃瘦,不能隨便認作病死;假使屍體沒有傷痕,只是黃瘦,也不能僅僅根據表面現象就認作病死。一定要仔細驗初致死的真正原因,唯有檢驗這一類屍體,最容易發生差錯!
(六)凡疑難檢驗及兩爭之家稍有事力,須選慣熟仵作人,有行止、畏謹守分、貼司,並隨馬行。飲食水火,令人監之。少休,以待其來。不知是,則私請行矣。假使驗得甚實,吏或受賂,其事亦變。官吏獲罪猶庶幾,變動事情、枉致人命,事實重焉。
~以下譯文~
凡是檢驗疑難案件,特別是原被告又有錢有勢的,一定要挑選熟練的檢驗人員和奉公守法的可靠公差,讓他們緊跟著長官一同前往,沿路飲食和大小便等,都要派人監視,等候他們辦完再同行,不要讓他們單獨行動。不這樣做,就可能有人暗地收買他們。這類案件,即使檢驗出真正死因,也會因差役收受賄賂而出毛病。出了毛病,承辦官員受處分還在其次,把案情弄顛倒,冤枉了人命,事情就嚴重了。
(七)應檢驗死人,諸處傷損並無,不是病狀,難為定驗者,先須勒下骨肉次第等人狀訖,然後剃除死人髮髻,恐生前彼人將刃物釘入囟門或腦中,殺害性命。
~以下譯文~
受檢驗的屍體,既驗不出損傷,又肯定不是病死,難於定驗的,需要讓死者的骨肉親屬人等寫下甘結,保證沒有任何異議,然後剃掉死者頭髮,仔細驗看死者生前友沒有被人用尖刃的東西釘入囟門或頭頂心等處殺害送命。
(八)被殘害死者,須檢齒、舌、耳、鼻內或手足指甲中,有簽制算害之類。
~以下譯文~
對於被殘酷手段殺害的屍體,還應驗看牙齒、舌頭、耳朵、鼻孔以及手足指甲中,看有沒有被竹籤等刺傷致命之類的情況。
(九)凡檢驗屍首,指定作被打後服毒身死、及被打後自縊身死、被打後投水身死之類,最須見得親切方可如此申上。世間多有打死人後,以藥灌入口中,誣以自服毒藥;亦有死後用繩吊起,假作生前自縊者;亦有死後推在水中,假作自投水者。一或差互,利害不小。今須子細點檢死人在身痕傷,如果不是要害致命去處,其自縊、投水及自服毒,皆有可憑實跡,方可保明。
~以下譯文~
凡檢驗屍體,對於認作被打後服毒身死,以及被打後自縊身死、被打後投水身死之類的案件,最要緊的是把它的特徵查驗清楚,才能做出結論上報。社會上常常有打死人後,用藥物灌入死者口中,假裝成服毒自殺;也有殺害後用繩索吊起死者,假裝成上吊自殺的;也有殺害後推入水中,假裝成自行投水溺死的。這類案件,在這些關鍵問題上稍有出入,就會把案件搞錯,干係不小。所以必須仔細檢驗死者身上的傷痕,如果傷痕不在要害致命部位,而要定為被打後上吊、投水或服毒自殺之類,都必須要有真實可靠的證據,才可保證無誤。
[[i] 本帖最後由 LAJAHEL 於 2012-3-31 20:53 編輯 [/i]]
LAJAHEL 2012-3-10 11:06
六、初檢
(一)告狀切不可信,須是詳細檢驗,務要從實。
~以下譯文~
告狀,切不可信,必須經過詳細檢驗,務要根據事實。
(二)有可任公吏,使之察訪。或有非理等說,且聽來報,自更裁度。
~以下譯文~
有可信任的吏役人員,使令進行訪察,或有關於兇橫死等方面的說法,且聽他回來彙報,自己再作裁酌定奪。
(三)戒左右人,不得鹵莽。
~以下譯文~
要告戒左右手下人,不可魯莽從事。
(四)初檢,不得稱屍首壞爛不任檢驗,並須指定要害致死之因。
~以下譯文~
初檢,不得稱屍首壞爛,不堪檢驗,並要指定出要害所在和致死原因。
(五)凡初檢時,如體問得是爭鬥分明,雖經多日,亦不得定作無憑檢驗,招上司問難。須子細定當痕損致命去處。若委是經日久變動,方稱屍首不任擺撥。
~以下譯文~
凡初檢時,如已調查瞭解到是因爭鬥而死,事實分明的話,雖然經過多日了,也不可定作「無憑檢驗」,致討上級的責備非難。必須仔細驗定損傷致命的去處。如果實在是經隔日久腐敗了,才可以稱屍體不堪擺弄撥動。
(六)初檢屍有無傷損訖,就驗處襯簟,屍首在物上,復以物蓋。候畢,周圍用灰印記,有若干枚,交與守屍弓手、耆正副、鄰人看守。責狀附案,交與復檢,免至被人殘害傷損屍首也。若是疑難檢驗,仍不得遠去,防復檢異同。
~以下譯文~
初檢屍體有無傷損畢,就驗處將屍體襯墊在東西上,再用東西覆蓋起來。等墊蓋好了,在四周圍打上石灰印,記下有若干枚數,然後交給弓手、耆長、保正副、鄰人等看守,立下責任狀附卷,交與覆驗者,以免被人殘害傷損了屍體。如果是疑難的檢驗,仍不得遠去,以防覆驗中出現不一致。
七、復檢
(一)與前檢無異,方可保明具申。萬一致命處不明,痕損不同,如以藥死作病死之類,不可概舉。前檢受弊,復檢者烏可不究心察之?恐有連累矣。
~以下譯文~
覆驗結果與前檢無異,才能負責證明,備文上報。萬一致命處不清楚,傷痕不一樣,如將藥死了的作病死了的之類,不可粗略呈上。前檢有了弊病,覆驗者怎麼可以不細心考察?那恐怕是要受到連累的了。
(二)檢得與前驗些小不同。遷就改正。果有大段違戾,不可依隨,更再三審問干係等人。如眾稱可變,方據檢得異同事理供申,不可據己見便變易。
~以下譯文~
覆驗結果與前檢只有細小的不同,可以遷就改正;果真有重大出入,就不可依從。更要再三審問本案的關係人等,如眾人都說可變,方根據所檢驗到的與前檢不一致的事實和理由加以改定申報。不可根據一己之見,就加以改變。
(三)復檢,如屍經多日,頭面胖脹,皮髮脫落,唇口翻張,兩眼迭出,蛆蟲咂食,委實壞爛不通措手。若係刃傷、他物、拳手足踢痕虛處,方可作無憑復檢狀申。如是他物及刃傷骨損,宜沖洗子細驗之,即須於狀內聲說致命,豈可作無憑檢驗申上?
~以下譯文~
覆驗時,如果屍體已經過多日,頭面膨脹,皮發脫落,口唇翻張,兩睛突出,蛆蟲咂食,著實壞爛不堪,無從下手,若是刃物傷、他物傷、拳打足踢傷等傷處已虛空了,才能作「無憑覆驗」備文申報。如果是他物傷及刃物傷造成骨損了的,應當加以沖洗仔細檢驗,必須於驗屍狀內申說致命原因,豈可作「無憑檢驗」申報上級?
(四)復檢官驗訖,如無爭論,方可給屍與親屬。無親屬者,責付本都埋瘞,勒令看守,不得火化及散落。如有爭論,未可給屍。且掘一坑,就所簟物屍安頓坑內,上以門扇蓋,用土罨瘞作堆,周回用灰印印記,防備後來官司再檢復,仍責看守狀附案。
~以下譯文~
覆驗官檢驗完畢,如無爭論,方可把屍體交給屍親。沒有屍親的,責成本地都保加以掩埋,勒令看守,不得火化及散落。如有爭論,不可發還屍體。且掘一坑,就所墊物抬屍安放坑內,上面用門扇蓋好,用土掩埋成墳堆,周圍用石灰打上印記,防備後來官府再檢驗覆查。還要責成看守人員立下看守狀附案。
[[i] 本帖最後由 LAJAHEL 於 2012-3-11 20:56 編輯 [/i]]
LAJAHEL 2012-3-10 11:44
八、驗屍
(一)身上件數:
○正頭面:有無髻子?髮長若干?頂心、囟門、髮際、額、兩眉。兩眼或開或閉?如閉,擘開驗眼睛全與不全。鼻、兩鼻孔。口或開或閉?齒、舌,如自縊,舌有無抵齒。胲、喉、胸、兩乳、婦人兩奶膀、心、腹、臍、小肚、玉莖、陰囊,次後,捻兩腎子全與不全。婦人言產門,女子言陰門。兩腳:大腿、膝、兩腳臁肕、兩腳脛、兩腳面、十指爪。
○翻身:腦後、乘枕、項、兩胛、背脊、腰。兩臀瓣有無杖疤?谷道、後腿、兩曲、兩腿肚、兩腳跟、兩腳板。
○左側:左頂下、腦角、太陽穴、耳、面臉、頸、肩、膊、肘、腕、臂、手。五指爪全與不全?或拳或不拳?曲腋、脅肋、胯、外腿、外膝、外臁肕、腳踝。
○右側,亦如之。四縫屍首須躬親看驗。頂心、囟門、兩額角、兩太陽、喉下、胸前、兩乳、兩脅肋、心腹、腦後、乘枕、陰囊、谷道,並係要害致命之處。婦人看陰門、兩奶膀。於內若一處有痕損在要害,或非致命,即令仵作指定喝起眾。
~以下譯文~
(一)身上應檢件數:
正面:(有無髻子?)發長(若干?)、頂心、顖門、髮際、額、兩眉、兩眼(或開或閉,如有的開有的閉,如果是閉的,要擘開眼瞼驗看眼睛全還是不全)、鼻(兩鼻孔)、口(有的開有的閉)、齒、舌(如果是自縊死的,要看舌頭有沒有抵齒)、頷頦、喉、胸、兩乳(婦人兩乳房)、心腹、肚臍、小肚、陰莖、陰囊(外部驗看以後,還要用手撚捏兩睪丸看全與不全。婦人陰叫產門,女子陰叫陰門)、兩大腿、兩膝、兩小腿、兩腳腕、兩腳面、十腳指。
翻身(背後):腦後、乘枕、頸項、兩肩胛、背、腰、兩臀瓣(有沒有杖打的傷痕?)、肛門、大腿後側、兩腿彎、兩腿肚、兩腳跟、兩腳板。
左側:左項下、腦角、太陽穴、耳、面臉、脖頸、肩膊、肘、腕、臂、手、五指(齊全不齊全?拳握不拳握?)、腋窩、脅肋、胯外、膝外、外臁肕、腳踝。
右側:與左側相同。
按前後左右由上而下順序對屍體各部位進行全身普檢,驗官必須親自看驗:頂心、顖門、兩額角、兩太陽、喉下、胸前、兩乳、兩脅肋、心腹、腦後、乘枕、陰囊、肛門各部位,都是要害致命之處(婦人看陰門、兩乳房)。
其中如果一處有傷損在要害部位,即或不是致命傷,就要令仵作指定喝報出來。
(二)眾約死人年幾歲,臨時須子細看顏貌供寫,或問血屬尤真。
~以下譯文~
眾人約估死人年紀多少歲,臨時必須仔細看屍體的顏貌供寫,或詢問死者血親,尤為真實可靠。
(三)凡檢屍,先令多燒蒼朮、皂角,方詣屍前。檢畢,約三五步,令人將醋潑炭火上,行從上過,其穢氣自然去矣。
~以下譯文~
凡驗屍,先要令人多燒蒼朮、皂角,方到屍前。檢驗完畢,在大約三五步遠的地方,令人將醋潑在炭火上,打從上面走過,身上的穢臭之氣就會自然去掉了。
(四)多備蔥、椒、鹽、白梅,防其痕損不見處,藉以擁罨。仍帶一砂盆,並捶研上件物。
~以下譯文~
驗屍時要多備蔥、椒、鹽、白梅等物,以防屍體上的傷痕不見處,藉以擁罨。還要帶一隻砂盆,用以搗研上開藥物。
(五)凡檢復,須在專一,不可避臭惡。切不可令仵作行人遮閉玉莖、產門之類,大有所誤。仍子細驗頭髮內、谷道、產門內,慮有鐵釘或他物在內。
~以下譯文~
凡檢驗覆驗,需要專心一意,不可回避穢臭。切不可令仵作行人遮蔽陰莖、產門之類,大有所誤。還要仔細看驗頭髮內,肛門、產門內,怕有鐵釘或其它東西在內。
(六)檢出致命要害處,方可押兩爭及知見、親屬令見。切不可容令近前,恐損害體屍。
~以下譯文~
檢驗出致命要害處了,方可押雙方當事人和證人、親屬等使令看見。切不可容許他們近前,恐損害屍體。
(七)被傷處,須子細量長、闊、深、淺、小、大,定致死之由。
~以下譯文~
被傷處需要仔細量度長、闊、深、淺、小、大,定出致死的原因。
(八)仵作行人受囑,多以芮一作茜草投醋內,塗傷損處,痕皆不見。以甘草汁解之,則見。
~以下譯文~
仵作行人受人買通囑託,多以芮(一作茜)草投入醋內,用它塗在傷損地方,傷痕便都會隱而不見。用甘草汁解之,便見。
(九)人身本赤黑色,死後變動作青色,其痕未見。有可疑處,先將水灑濕,後將蔥白拍碎令開,塗痕處,以醋蘸紙蓋上,候一時久,除去,以水洗,其痕即見。
~以下譯文~
人體本為赤黑色,死後變化作青膒色,屍體上的傷痕不易顯現。遇有可疑地方,可先用水灑濕,再用蔥白拍碎使開,塗在可疑處,以醋蘸紙覆蓋在上面。等候一個時辰之久除去,用水洗,傷痕就會現出。
(十)若屍上有數處青黑,將水滴放青黑處,是痕則硬,水住不流;不是痕處軟,滴水便流去。
~以下譯文~
假如屍體上有數處青黑,可用水滴到青黑的地方,是傷痕便硬,水止住不流;不是傷痕處軟,滴水即流去。
(十一)驗屍並骨傷損處,痕跡未見,用糟、醋潑罨屍首,於露天以新油絹或明油雨傘覆欲見處,迎日隔傘看,痕即見。若陰雨,以熟炭隔照,此良法也。或更隱而難見,以白梅搗爛攤在欲見處,再擁罨看。猶未全見,再以白梅取肉加蔥、椒、鹽、糟一處研,拍作餅子火上煨,令極熱,烙損處,下先用紙襯之,即見其損。
~以下譯文~
檢驗屍及骨傷損處,痕跡不見,可用糟醋潑罨屍體,在露天處用新油絹或明油雨傘罩在想要見到的地方,迎日隔傘看,傷痕即見。如遇陰雨天可用炭火隔照。這是一種好方法。或有更加隱伏難於看見的,用白梅搗爛,攤蓋在想看到的地方,再擁罨看。如果還不能完全看清楚,那就再用白梅取肉,加上蔥、椒、鹽、糟等放在一起磨碎,拍成餅子,用火煨令極熱,烙傷處,下面先用紙襯墊起來,便能見到傷損。
(十二)昔有二人鬥毆,俄頃,一人仆地氣絕,見證分明。及驗出,屍乃無痕損,檢官甚撓。時方寒,忽思得計,遂令掘一坑,深二尺餘,依屍長短,以柴燒熱得所,置屍坑內,以衣物覆之。良久,覺屍溫,出屍,以酒、醋潑紙貼,則致命痕傷遂出。
~以下譯文~
從前有兩個人鬥毆,頃刻一個人撲倒在地氣絕身死。見證分明。及至檢驗,屍體全身並無傷痕。驗官甚感困擾。當時正值寒天,忽然想到一個辦法,即令人挖掘一坑,深二尺多,依照屍體的長短,用柴火燒熱到適當程度,放屍到坑內,用衣物覆蓋起來。良久,覺屍溫,抬出屍體用酒醋潑紙敷貼,致命傷痕於是現了出來。
(十三)擁罨檢訖,仵作行人喝四縫屍首。謂;屍仰臥,自頭喝:頂心、囟門全。額全。兩額角全。兩太陽全。兩眼、兩眉、兩耳、兩腮、兩肩並全。胸、心、臍、腹全。陰腎全。婦人云產門全,女人云陰門全。兩髀、腰、膝、兩臁肕、兩腳面、十指爪並全。
手臂、肘、腕並指甲全。左肋並脅全。左腰、胯及左腿、腳並全。右亦如之。
翻轉屍:腦後、乘枕 全。兩耳後髮際連項全。兩背胛連脊全。兩腰眼、兩臀並谷道全。兩腿、兩後〈月秋〉→(此字左月右秋, 讀音丑)、兩腿肚、兩腳跟、兩腳心並全。
~以下譯文~
擁罨檢驗完畢,仵作行人要喝報屍體的全身應檢部位,說:屍首仰臥,從頭喝報起。頂心、顖門全,額全,兩額角全,兩太陽全,兩眼、兩眉、兩耳、兩腮、兩肩並全,胸、心、臍、腹全,陰腎全(婦人為產門全,女人為陰門全),兩髀、腰、膝、兩臁肕、兩腳面、十腳指並全。
左手臂、肘、腕並指甲全,左肋並脅全,左腰、胯及左腿、腳並全。
右也同左一樣。
翻轉屍,腦後、乘枕全,兩耳後、髮際連項全,兩背胛連脊全,兩腰眼、兩臀並肛門全,兩腿、兩後〈月秋〉(此字左月右秋, 讀音丑)、兩腿肚、兩腳跟、兩腳心並全。
[[i] 本帖最後由 LAJAHEL 於 2012-3-11 20:56 編輯 [/i]]
LAJAHEL 2012-3-11 21:45
九、婦人
(一)凡驗婦人,不可羞避。
~以下譯文~
凡驗婦人屍體,不可怕羞回避。
(二)若是處女,劄四至訖,劄出光明平穩處,先令坐婆剪去中指甲,用綿札。先勒死人母親及血屬並鄰婦二三人同看,驗是與不是處女。令坐婆以所剪甲指頭入陰門內,有黯血出,是;無,即非。
~以下譯文~
如果是檢驗處女,丈量劄記四至完畢後,抬出到光明平穩的地方,先令穩婆剪去中指的指甲,用綿絮紮裹指頭,勒令死者的母親及其它血親並鄰婦二三人一同看驗。是與不是處女,令穩婆用所剪甲的指頭插入陰戶內,有黯血出就是,沒有就不是。
(三)若婦人有胎孕不明致死者,勒坐婆驗腹內委實有無胎孕。如有孕,心下至肚臍以手拍之,堅如鐵石;無,即軟。
~以下譯文~
如果懷有胎孕,不明致死原因的,要勒令穩婆先檢驗腹內確實有沒有胎孕。如有孕,從心口以下到肚臍,以手拍之,硬如鐵石;沒有孕,便軟。
(四)若無身孕,又無痕損,勒坐婆定驗產門內,恐有他物。
~以下譯文~
如果沒有胎孕,又沒有傷損的,勒令穩婆一定要驗看陰戶內,恐怕其中有他物。
(五)有孕婦人被殺,或因產子不下身死。屍經埋地窖,至檢時卻有死孩兒。推詳其故,蓋屍埋頓地窖,因地水、火風吹,死人屍首脹滿,骨節縫開,故逐出腹內胎孕孩子,亦有臍帶之類,皆在屍腳下,產門有血水、惡物流出。
~以下譯文~
有的懷孕婦人被殺,或因產子不下身死,屍體經過埋進地窖,到檢驗時卻有了死孩兒了。仔細研究它的原故,這大概是因為屍體埋在地窖,由於地水火風自然力的作用,死人的屍體膨脹了起來,骨節縫松了開來,因此逐出了腹內的胎兒。這種胎兒也有臍帶之類,都是在屍體的胯下。婦人的陰戶有血水、穢物流出。
(六)若富人家女使,先量死處四至了,便扛出大路上,檢驗有無痕損,令眾人見,以避嫌疑。
~以下譯文~
如果是富人家的使女,先量死處四至完了,便抬出去到大路上檢驗。有沒有傷損,使大家看見,以避免嫌疑。
(附)小兒屍並胞胎
(一)有因爭鬥因而殺子謀人者,將子手足捉定,用腳跟於喉下踏死。只令仵作行人,以手按其喉必塌,可驗真偽。
~以下譯文~
有因爭鬥而殺死己子以謀害他人的,把自己孩子手腳捉住,用腳跟踩在喉下踏死。對此只要令仵作行人用手按他的喉部,必定塌陷,便可以驗出真偽來。
(二)凡定當小兒骸骨,即云:「十二三歲小兒。」若駁問:「如何不定是男是女?」即解云:「某當初只指定十二三歲小兒,即不曾說是男是女。蓋律稱『兒』,不定作『兒』是男女也。」
~以下譯文~
凡檢驗鑒定小兒骸骨,就說是十二三歲小兒。如果有人質問為什麼不定是男是女?便解釋說:某當初只指定是十二三歲小兒,就不曾說是男是女,因為律上只稱兒,不定出「兒」是男是女啊。
(三)墮胎者准律:「未成形像,杖一百;墮胎者,徒三年。」律云「墮」,謂打而落,謂胎子落者。按《五藏神論》:「懷胎一月如白露;二月如桃花;三月男女分;四月形像具;五月筋骨成;六月毛髮生;七月動右手,是男於母左;八月動左手,是女於母右;九月三轉身;十月滿足。」
若驗得未成形像,只驗所墮胎作血肉一片或一塊,若經日壞爛,多化為水。若所墮胎已成形像者,謂頭腦、口、眼、耳、鼻、手、腳、指甲等全者,亦有臍帶之類,令收生婆定驗月數、定成人形或未成形,責狀在案。
~以下譯文~
對於墮胎的,比照刑律未成形象的處杖刑一百,墮胎兒的處徒刑三年。刑律上所說的墮,是指打而落的意思,是指胎兒被打落而言的。按照五藏神論的說法:懷胎一個月的如白露,二個月的如桃花,三個月的男女分,四個月的形象備,五個月的筋骨成,六個月的毛髮生,七個月時動右手,是男偏在母左,八個月時動左手,是女偏在母右,九個月三轉身,十個月滿足。
如果所檢驗的胎孕是未成形象的,只驗所墮胎作血肉一片或一塊——如經隔日久壞爛了,多化為水。如果所墮胎已成形象的,是說頭腦、口、眼、耳、鼻、手、腳、指甲等齊全的,也有臍帶之類。要令收生婆驗定月數,定成人形或未成人形,責成具狀在案。
(四)墮胎兒在母腹內被驚後死胎下者,衣胞紫黑色,血蔭軟弱;生下腹外死者,其屍淡紅赤,無紫黑色及胞衣白。
~以下譯文~
墮胎兒在母腹內被驚後死胎下的,衣胞紫黑色,血蔭軟弱。生下到腹外死的,其屍淡紅或赤色,無紫黑色,以及胞衣發白。
十、四時變動
(一)春三月,屍經兩三日,口、鼻、肚皮、兩脅、胸前肉色微青。經十日,則鼻、耳內有惡汁流出。胖匹縫切,脹臭也,脹肥人如此。久患瘦劣人,半月後方有此證。
~以下譯文~
在春季的三個月中,屍體經過兩三天,口、鼻、肚皮、兩脅、胸前,肉色微青。經過十天,便鼻、耳內有臭水流出,屍體膨脹發臭。肥胖的人是這樣,久患疾病和身體瘦劣的人,半月後,才有這樣的證象。
(二)夏三月,屍經一兩日,先從面上、肚皮、兩脅、胸前肉色變動。經三日,口、鼻內汁流蛆出,遍身胖脹,口唇翻,皮膚脫爛,疱胗起。經四五日,髮落。
暑月罨屍,損處浮皮多白,不損處卻青黑,不見的實痕。設若避臭穢,據見在檢過,往往誤事。稍或疑處,浮皮須令剝去,如有傷損,底下血蔭分明。
更有暑月,九竅內未有蛆蟲,卻於太陽穴、髮際內、兩脅、腹內先有蛆出,必此處有損。
~以下譯文~
在夏季的三個月中,屍體經過一兩天,先從面上、肚皮、兩脅、胸前肉色發生變化。經過三天,口鼻內液體外流,蛆蟲生,周身膨脹發臭,口唇翻張,皮膚脫爛,皰胗起。經過四五天,毛髮脫落。
在暑熱月份裡洗罨屍體,傷損處浮皮多發白,不傷損處卻青黑,看不到確實的傷痕所在。假如怕臭避髒,只根據當時所能看到的表面情況檢過了事,往往誤事。稍有可疑之處,浮皮須令仵作剝去,如有傷損,底下血蔭分明。
更有暑熱月份裡屍體的九竅內沒有蛆蟲,卻在太陽穴、髮際內,兩脅、腹內等處先有蛆蟲的,必定是這些地方有傷損存在。
(三)秋三月,屍經二三日,亦先從面上、肚皮、兩脅、胸前肉色變動。經四五日,口、鼻內汁流蛆出,遍身胖脹,口唇翻,疱胗起。經六七日,髮落。
~以下譯文~
在秋季的三個月中,屍體經過兩三天,也先從面上、肚皮、兩脅、胸前肉色發生變化。經過四五天,口鼻內液體外流,蛆蟲生,全身膨脹發臭,口唇翻張,皰胗起。經過六七天,毛髮脫落。
(四)冬三月,屍經四五日,身體肉色黃緊,微變。
經半月以後,先從面上、口、鼻、兩脅、胸前變動。
或安在濕地,用薦席裹角埋瘞其屍,卒難變動。更詳月頭月尾,按春秋節氣定之。
~以下譯文~
在冬季的三個月中,屍體經過四五天,身上肉色黃緊微變。
經過半個月以後,先從面上、口、鼻、兩脅、胸前等處開始腐敗。
或有安放在濕地,用草席包裹著的,其屍一時難於腐敗。要仔細研究季度的月頭和月尾情況,按照春秋節氣的變化來確定屍體的時間。
(五)盛熱,屍首經一日即皮肉變動,作青黯色,有氣息。經三四日,皮肉漸壞,屍脹,蛆出,口、鼻汁流,頭髮漸落。
~以下譯文~
當盛熱的天氣,屍體經過一天,便皮肉腐敗,變作青黯色,有氣味。經過三四天,皮肉逐漸壞爛,屍身膨脹,生蛆,口鼻液體外流,頭髮逐漸脫落。
(六)盛寒五日,如盛熱一日時,半月,如盛熱三四日時。
春秋氣候和平,兩三日可比夏一日,八九日可比夏三四日。
○然人有肥、瘦、老、少。肥、少者易壞,瘦、老者難壞。
○又南北氣候不同,山內寒暄不常。更在臨時通變審察。
~以下譯文~
當盛寒的天氣,屍體變化五天相當於盛熱一天時的情況,半個月相當於盛熱三四天時的情況。
春秋兩季氣候溫和,屍體變化情況,兩三天可比夏天一天,八九天可比夏季三四天。
但是人有肥、瘦、老、少,肥胖、年少的容易腐敗,瘦劣,年老的難於腐敗。
再有,南北方氣候不同,山區氣候寒暖無常,更在於臨時靈活運用,細心考察。
LAJAHEL 2012-3-15 19:10
十一、洗罨
(一)宜多備糟、醋。
○襯屍紙惟有藤連紙、白抄紙可用。若竹紙,見鹽、醋多爛,恐侵損屍體。
~以下譯文~
洗罨屍體,應當多準備糟、醋。
襯屍紙只有藤連紙、白抄紙好用,像竹紙之類,遇到鹽、醋多爛,恐怕要浸壞屍體。
(二)屍於平穩光明地上,先乾檢一遍。用水沖洗,次挼皂角洗滌屍垢膩,又以水沖蕩潔淨。洗時,下用門扇簟席襯,不惹塵土。洗了,如法用糟、醋擁罨屍首。仍以死人衣物盡蓋,用煮醋淋,又以薦席罨一時久,候屍體透軟,即去蓋物,以水沖去糟、醋,方驗。不得信行人說,只將酒醋潑過,痕損不出。
~以下譯文~
抬屍到平穩光明的地上,先檢驗一遍,用水進行沖洗。其次搓皂角洗滌屍體上的垢膩,再用水沖洗乾淨(洗時,下麵要用門扇、席子等墊上,不使屍體沾惹塵土)。洗畢,按照通常方法用糟、醋擁罨屍體。仍用死人的衣物覆裹屍體,以煮熱的醋澆淋,再用草席覆蓋一個時辰左右,待屍體透軟了,便拿掉覆蓋物,用水沖去糟、醋,開始檢驗。不可聽信仵作行人說,只用灑、醋潑過,那樣,傷損不會出來。
(三)初春與冬月,宜熱煮醋及炒糟令熱。
○仲春與殘秋,宜微熱。
○夏秋之內,糟、醋微熱,以天氣炎熱,恐傷皮肉。
○秋將深,則用熱屍左右手肋,相去三四尺,加火熁,以氣候差涼。
○冬雪寒凜,屍首僵凍,糟、醋雖極熱,被衣重疊,擁罨亦不得屍體透軟。當掘坑,長闊於屍,深三尺,取炭及木柴遍鋪坑內,以火燒令通紅,多以醋沃之,氣勃勃然,方連擁罨法物襯簟,屍置於坑內,仍用衣被覆蓋,再用熱醋淋遍。坑兩邊相去二三尺,復以火烘。約透,去火,移屍出驗。
○冬殘春初,不必掘坑,只用火烘兩邊。看節候詳度。
~以下譯文~
初春與冬月,適合於用熱煮醋和熱炒糟使屍體發熱。
仲春與殘秋,適合微熱。
夏秋之間,糟、醋稍微熱一點即可,因為天氣炎熱,恐傷皮肉。
秋將深,則要用熱,屍體的左右手和脅肋兩邊相去三四尺遠的地方,加用火烘,因氣候略涼。
冬日雪天,寒氣凜冽,屍體僵凍,糟、醋雖極熱,衣被重疊圍裹,也不能達到屍體透軟。應當挖掘一坑,長闊於屍體,深三尺,取炭及木柴遍鋪坑底,用火燒使通紅,然後多用醋澆潑,使之熱氣騰騰,方才連用覆蓋所用各物、墊席等抬屍放到坑內,仍用衣被覆蓋,再用熱醋澆遍。在坑兩邊相去二三尺遠的地方,再用火烘。大約透軟了,去火移屍出驗。
冬殘春初,不必掘坑,只用火烘兩邊,要看季節、氣候情況酌處。
(四)湖南風俗,檢死人皆於屍傍開一深坑,用火燒紅。去火,入屍在坑內,潑上糟、醋,又四面有火逼。良久,扛出屍。或行兇人爭痕損,或死人骨屬相爭,不肯認。至於有三四次扛入火坑重檢者,人屍至三四次經火,肉色皆焦赤,痕損愈不分明,行吏因此為奸。未至一兩月間,肉皆潰爛。及其家有論訴,差到聚檢官時,已是數月,止有骨殖,肉上痕損並不得而知。火炕法,獨湖南如此,守官者宜知之。
~以下譯文~
湖南的風俗,檢驗死人都在屍旁開一深坑,用火燒紅,去火放屍到坑內,潑上糟、醋,又四面用火逼烘良久,抬出屍體。有時行兇人對傷痕有爭議,或死人的血親相爭不肯認可,以至有三四次抬進火坑重驗的。一個人的屍體多達三四次經火,肉色便都焦赤,傷損所在就更不清楚,仵作行人和吏役等便乘此機會行私舞弊。不到一兩個月的時間,皮肉都潰爛無餘了,及至死者家屬有爭議上訴,差下來會合檢驗的官員時,已是數月之久,止剩下骨架,肉體上的傷痕並不得而知。火坑驗屍法獨有湖南是這樣,做提刑官的人是應當知道的。
十二、驗未埋瘞屍
(一)未埋屍首,或在屋內地上或牀上,或屋前後露天地上,或在山嶺、谿澗、草木上,並先打量頓屍所在,四至高低,所離某處若干。在谿澗之內,上去山腳或岸幾許?係何人地上?地名甚處?若屋內,係在何處及上下有無物色蓋簟?訖,方可屍出驗。
~以下譯文~
未經掩埋的屍體,或者是屋內的地上或床上,或者是在屋前屋後的露天地上,或者是在山嶺溪澗中的草木上,都先要打量停屍所在的四至、高下,距離某處多少遠近。如在溪澗之中,上面距離山腳或者崖岸多少遠近?是在什麼人的地上?地名是什麼?如在屋內,是在什麼地方?以及屍身上下有沒有東西蓋墊著?打量完了,才可以抬屍出來檢驗。
(二)先剝脫在身衣服或婦人首飾,自頭上至鞋襪,逐一抄劄。或是隨身行李,亦具名件。訖,且以溫水洗屍一遍了驗。未要便用酒醋。
~以下譯文~
驗時,先要剝掉屍體的全身衣服,或婦人首飾,自頭上到腳下的鞋襪,逐件點檢登記。或者是隨身行李,也要開列出名稱件數。完畢後,且用溫水洗屍一遍,乃驗,未可便用酒醋。
(三)剝爛衣服洗了,先看其屍有無軍號,或額角、面臉上所刺大小字體計幾行?或幾字?是何軍人?若係配隸人,所配隸何州軍字?亦須計行數。如經刺環,或方或圓,或在手臂、項上,亦記幾個。內是刺字或環子?曾艾灸或用藥取,痕跡黯漤及成疤瘢,可取竹,削一篦子,於灸處撻之可見。
○辨驗色目人訖,即看死人身上甚處有雕青、有灸瘢?係新舊瘡疤?有無膿血?計共幾個?及新舊官杖瘡疤?或背或臀?並新舊荊杖子痕,或腿或腳底?甚處有舊瘡癤瘢,甚處是見患?須量見分寸及何處有黯記之類,盡行聲說。如無,亦開寫。
○打量屍首身長若干?髮長若干?年顏若干?
~以下譯文~
剝完衣服,沖洗屍體完畢,先看死者身上有沒有軍號,或額角上、臉孔上所刺的大小字體共計有幾行或幾字,是什麼軍的軍人。如果是配隸人,是配隸到什麼州?所刺的軍字也要計算行數。如果是經過刺環的,是方或是圓,刺在手背上或是項上,也要計算是幾個。其中如有刺字或環子曾經用艾灸過或用藥起過,痕跡黯淡及成疤痕了的,可取竹削一篦子,打擊灸過的地方,可以看見原刺字或環子。
在辨明死者的身分後,即開始看驗死人身上什麼地方有雕青,有灸瘢;是新舊瘡疤,有沒有膿血,共計有幾個;以及是新舊官杖創疤,是在背部或是臀部;還有是新舊荊杖子傷痕,是在腿上或是腳底;什麼是舊的瘡癤瘢,什麼地方是現患的,必須量出分寸。以及什麼地方有黯記之類,全都要加以說明。如果沒有,也要開寫清楚。
還要打量屍首,身長有多少,發長有多少,年歲有多少。
十三、驗墳內及屋下葬殯屍
(一)先驗墳係何人地上?地名甚處?土堆一個,量高及長闊,並各計若干尺寸。及屍見殯在何人至下,亦如前量之。
~以下譯文~
首先,對於墳內屍要驗看墳山是在什麼人的地上,地名什麼去處。土堆一個,要量出高和長闊都各有多少尺寸。對於臨時厝柩待葬的攢殯屍要驗看現安厝在什麼人的屋下,也如前量出高、長、闊的尺寸。
(二)次看屍頭、腳所向,謂如頭東腳西之類,頭離某處若干?腳離某處若干?左右亦如之。對眾爬開浮土,或取去磚,看其屍用何物盛簟。謂棺木有無漆飾、席有無沿禒及蕟蕈之類。舁出開拆,取屍於光明處地上驗之。
~以下譯文~
其次,要驗看屍體的頭腳所向,例如頭東腳西之類。頭離某處多少,腳離某處多少,左右也是這樣。是墳內屍當眾扒開浮土,或是攢殯屍拆去厝丘的磚塊,驗看屍體是用什麼東西盛殮的,如是棺木,有沒有漆飾?如是席子,有沒有飾邊和粗襯席之類?然後,抬出開拆,取出屍體到光明的地上進行驗驗。
十四、驗壞爛屍
(一)若避臭穢不親臨,往往誤事。
~以下譯文~
驗壞爛屍體,如果怕臭避髒,不親臨現場檢驗,往往要誤事。
(二)屍首變動,臭不可近,當燒蒼朮、皂角辟之,用麻油塗鼻,或作紙攄子搵油塞兩鼻孔,仍以生薑小塊置口內。遇檢,切用猛閉口,恐穢氣衝入。
○量紮四至訖,用水沖去蛆蟲穢污,皮肉乾淨方可驗。未須用糟、醋。頻令新汲水澆屍首四面。
~以下譯文~
屍體發生腐敗,臭氣逼人,不可接近,可燒蒼朮、皂角以袪除臭氣。用香油塗抹鼻端,或做成空心紙撚沾油塞進兩鼻孔,還要用生薑小塊含放口內。臨驗,切要猛閉住口,恐穢氣沖入。
丈量劄記四至完畢,用水沖去蛆蟲穢汙,皮肉乾淨了,才好驗。不要用糟醋可連續令人用新從井中打出來的水澆淋屍體四面。
(三)屍首壞爛,被打或刃傷處痕損皮肉作赤色,深重作青黑色,貼骨不壞,蟲不能食。
~以下譯文~
屍體壞爛,被打或刃傷地方的傷痕,皮肉作赤色,深重的作青黑色,貼骨不壞,蟲不能食。
十五、無憑檢驗
(一)凡檢驗無憑之屍,宜說頭髮褪落,曲鬢、頭面、遍身皮肉並皆一概青黑,■〈皮達〉皮壞爛,及被蛆蟲咂破骨殖顯露去處。
~以下譯文~
凡驗「無從檢驗」的屍體,宜說死者頭髮已經褪落,鬢角、臉面、周身皮肉,都已一概青黑,■〈皮達〉皮壞爛,以及被蛆蟲咂破,骨殖顯露去處。
(二)如皮肉消化,宜說骸骨顯露,上下皮肉並皆一概消化,只有些小消化不及筋肉與骨殖相連,今來委是無憑檢複本人生前沿身上下有無傷損它故,及定奪年顏、形狀、致死因依不得,兼用手揣捏得沿身上下並無骨損去處。
~以下譯文~
如果皮肉腐爛了,宜說屍體骸骨顯露,全身上下皮肉並皆一概腐爛,只有很少的地方沒有爛掉,筋肉與骨相連。現在確實是無從檢驗覆驗。死者本人生前周身上下皮肉有沒有傷損其它原故,以及確定年齡、相貌形狀、致死原因等,都不可能了。並經過用手按捏全身上下,也並無骨損去處。
十六、白僵死瘁死
先鋪炭火,約與死人長闊,上鋪薄布,可與炭等。以水噴微濕,臥屍於上。仍以布覆蓋頭面、肢體訖,再用炭火鋪擁令遍,再以布覆之,復用水遍灑。一時久,其屍皮肉必軟起。乃揭所鋪布與炭看,若皮肉軟起,方可以熱醋洗之。於驗損處,以蔥、椒、鹽同白梅和糟研爛,拍作餅子,火內煨令熱,先於屍上用紙搭了,次以糟餅罨之,其痕損必見。
~以下譯文~
先鋪一層熱炭灰,長闊約與死人相當,上鋪薄布,可與炭灰大小相等,用水噴使微濕,平放屍體在上面。更用布覆蓋屍體的頭面肢體畢,再用熱炭灰鋪擁一遍,再覆蓋上一層布,複用水遍灑使濕。過一個時辰左右,屍體的皮肉定會軟化,乃揭開所鋪布與炭察看。如果皮肉軟化了,方可用熱醋沖洗。在所要驗的疑有傷損之處,用蔥、椒、鹽同白梅和糟研爛,拍成餅子,放在火內煨熱,先在屍體上用紙襯墊好,再以糟餅罨敷上,傷痕定會現出。
LAJAHEL 2012-3-15 20:12
●卷之三
一七 驗骨
一八 論沿身骨脈及要害去處
一九 自縊
二○ 被打勒死假作自縊
二一 溺死
十七、驗骨
(一)溺死人有三百六十五節,按一年三百六十五日。
~以下譯文~
人的全身有骨頭三百六十五節,按照一年三百六十五日之數。
(二)男子骨婦人骨黑。婦人生,骨出血如河水,故骨黑。如服毒藥,骨黑。須子細詳定。
~以下譯文~
男子的骨頭白,女人的骨頭黑(女人生骨出血如河水,故骨黑。如服毒藥骨黑,必須仔細檢查驗定)。
(三)髑髏骨,男子自頂及耳並腦後共八片,蔡州人有九片。腦後橫一縫。當正直下至髮際,別有一直縫。婦人只六片,腦後橫一縫。當正直下無縫。
~以下譯文~
髑髏骨(即腦顱骨),男子自頭頂到兩耳連同腦後共八片(蔡州人有九片),腦後橫有一縫,當正直下到髮際另有一條直縫;女人只有六片,腦後橫一縫,當正直下沒有縫。
(四)牙有二十四,或二十八,或三十二,或三十六。
~以下譯文~
牙齒有二十四隻,或二十八隻,或三十二隻,或三十六隻。
(五)胸前骨三條。
~以下譯文~
胸前骨(即胸骨)三條。
(六)心骨一片,嫩如錢大。
~以下譯文~
心骨(即胸骨劍突)一片,軟脆,像銅錢大。
(七)項與脊骨,各十二節。
~以下譯文~
頸項骨與脊骨(即脊柱骨)各十二節。
(八)自項至腰共二十四骨,上有一大骨。
~以下譯文~
自頸項到腰共有二十四塊椎骨,上有一塊大椎骨。
(九)肩井及左右飯匙骨各一片。
~以下譯文~
左右肩井骨(即鎖骨)及左右飯匙骨(即肩胛骨)各一塊。
(十)左右肋骨,男子各十二條,八條長,四條短。婦人各十四條。
~以下譯文~
左右肋骨,男子各十二條,八條長,四條短,女人各十四條。
(十一)男女腰間各有一骨大如手掌,有八孔,作四行樣。
~以下譯文~
男女腰間各有一骨(即骶骨),大如手掌,有八個洞孔孔,分成四排。
(十二 )手腳骨各二段。男子左右手腕及左右臁肕骨邊皆有捭骨,婦人無。兩腳膝頭各有骨隱在其間,如大指大。手掌、腳板各五縫,手腳大拇指並腳第五指各二節,餘十四指並三節。
~以下譯文~
手腳骨各二段,男子左右手腕及左右臁肕骨旁邊,都有捭骨(女人沒有);兩腿的膝頭各有■〈奄頁〉骨一塊,隱在其間,如大拇指那樣大;手掌腳板各有五縫,手腳大拇指和腳的第五指各二節,其餘十四指都是三節。
(十三)尾蛆骨若豬腰子,仰在骨節下。
男子者,其綴脊處凹,兩邊皆有尖瓣,如稜角,周布九竅。
婦人者,其綴脊處平直,周布六竅。
~以下譯文~
尾蛆骨(即尾骨)像豬腰子,仰接在脊椎骨的末梢,男子的,聯結脊椎骨處凹窪,兩邊都有尖瓣,像菱角,周圍分佈有九個孔竅;女人的,聯結脊椎骨處平直,周圍分佈有六個孔竅。
(十四)大小便處,各一竅。
~以下譯文~
大小便兩處各有一個孔竅。
(十五)骸骨各用麻、草小索或細篾串訖,各以紙簽標號某骨,檢驗時不至差誤。
~以下譯文~
對於骸骨,各要用麻、草小繩或細竹篾串好,然後用紙簽一一標明某骨,以使檢驗時不至發生差錯。
十八、論沿身骨脈及要害去處
(一)夫人兩手指甲相連者小節,小節之後中節,中節之後者本節,本節之後肢骨之前生掌骨,掌骨上生掌肉。掌肉後可屈曲者腕,腕左起高骨者手外踝,右起高骨者右手踝,二踝相連生者臂骨,輔臂骨者髀骨,三骨相繼者肘骨,前可屈曲者曲肘,曲肘上生者臑骨,臑骨上生者肩髃,肩髃之前者橫髃骨,橫髃骨之前者髀骨,髀骨之中陷者缺盆。缺盆之上者頸,頸之前者顙喉,顙喉之上者結喉,結喉之上者胲,胲兩傍者曲頷,曲頷兩傍者頤。頤兩傍者頰車,頰車上者耳,耳上者曲鬢,曲鬢上行者頂,頂前者囟門,囟門之下者髮際,髮際正下者額,額下者眉,眉際之末者太陽穴,太陽穴前者目,目兩傍者兩小眥,兩小眥上者上臉,下者下臉,正位能瞻視者目瞳子,瞳近鼻者兩大訾,近兩大眥者鼻山根,鼻山根上印堂,印堂上者腦角,腦角下者承枕骨。脊骨下橫生者髖骨,髖骨兩傍者骨,下中者腰門骨,骨上連生者腿骨,腿骨下可屈曲者曲,曲上生者膝蓋骨,膝蓋骨下生者脛骨,脛骨傍生者骨,骨下左起高大者兩足外踝,右起高大者兩足右踝,脛骨前垂者兩足跂骨,跂骨前者足本節,本節前者小節,小節相連者足指甲,指甲後生者足前趺,趺後凹陷者足心,下生者足掌骨,掌骨後生者踵肉,踵肉後者腳跟也。
~以下譯文~
(一)從人的兩手起,和指甲相連的是手指小節,小節之後是中節,中節之後是本節,本節之後前臂之前生著掌骨,掌骨的上面生著掌肉,掌肉之後可彎曲的地方是手腕,手腕外側高起的骨頭是手外踝,內側高起的骨頭是手內踝,和二踝相連生的是臂骨(撓骨),輔臂骨而生的是髀骨(即尺骨),三骨相接連的是肘骨,他的前面可彎曲的地方是曲肘,曲肘之上生著的是臑骨(即肱骨),臑骨之上生著的是肩顒(即肩頭),肩顒之前是橫顒骨,橫顒骨之前的髀骨,髀骨之中凹陷的是缺盆(即肩窩),缺盆之上是脖頸,脖頸的前面是顙喉,顙喉之上是結喉,結喉之上是頦,頦的兩旁是曲頷,曲頜的兩旁是頤,頤的兩旁是頰車,頰車之上是耳,耳之上是曲鬢,曲鬢向上到頭頂,頭頂之前是顖門,顖門之下是髮際,髮際的正下是額,額下是眉,眉際的末梢是太陽穴,太陽穴的前面是目,目的兩外角是兩小眥,兩小眥的上面是上眼瞼,下面是下眼瞼,生在正中能夠看視的是目瞳子,瞳子內側靠近鼻根的眼角是兩大眥,兩大眥之間是鼻山根,鼻山根之上是印堂,印堂之上是腦角,腦角之下是承枕骨,脊柱骨的下麵橫生的是髖骨,髖骨兩旁是釵骨,釵骨下中是腰門骨(即骶骨),釵骨上連生的是腿骨(即股骨),腿骨下可以彎曲的地方是曲■〈月秋〉(即膕窩),曲■〈月秋〉上面生的是膝蓋骨,膝蓋骨下生的是脛骨,脛骨旁生的是■〈骨行〉骨(即腓骨),■〈骨行〉骨下外起高大的是兩足外踝,內起高大的是兩足內踝,脛骨前面下垂的是兩足跂骨(即蹠骨),跂骨之前是足本節,本節之前是小節,小節的前上端生足指甲,指甲之後是足前跌,跌後凹陷的是足心,下面生足掌骨,掌骨之後生踵肉,踵肉後面是腳跟。
(二)檢滴骨親法,謂如某甲是父或母,有骸骨在,某乙來認親生男或女,何以驗之?試令某乙就身刺一兩點血滴骸骨上,是的生親則血沁入骨內,否則不入。俗云「滴骨親」,蓋謂此也。
~以下譯文~
滴骨驗親法,是說如果某甲是父或母,只餘骸骨存在,有某乙前來認親說自己是死者的親生兒子或女兒,這要怎樣來驗定呢?可試令某乙就身上刺出一兩點血,滴在骸骨上,如果是的親生則血沁入骨內,否則不入,俗說滴骨親,大約就是指這個說的了。
(三)檢骨須是晴明。先以水淨洗骨,用麻穿定形骸次第,以簟子盛定。卻鋤開地窖一穴,長五尺、闊三尺、深二尺,多以柴炭燒煅,以地紅為度。除去火,卻以好酒二升、酸醋五升潑地窖內,乘熱氣扛骨入穴內,以藁薦遮定,烝骨一兩時,候地冷取去薦,扛出骨殖向平明處,將紅油傘遮屍骨驗。
○若骨上有被打處,即有紅色路微蔭,骨斷處其接續兩頭各有血暈色。再以有痕骨照日看,紅活乃是生前被打分明。
○骨上若無血蔭,蹤有損折乃死後痕,切不可以酒醋煮骨,恐有不便處。此項須是晴明方可,陰雨則難見也。
○如陰雨,不得已則用煮法:以甕一口,如鍋煮物,以炭火煮醋,多入鹽、白梅同骨煎,須著親臨監視,候千百滾取出水洗,向日照,其痕即見,血皆浸骨損處,赤色、青黑色,仍子細驗有無破裂。
~以下譯文~
檢骨須是晴朗的日子。先以水淨洗屍骨,用麻繩穿定身體各部骸骨的次第,用席盛好,可開掘地窖一個,長五尺,寬三尺,深二尺,多用柴炭燒煆,以地紅為標準,除去火,再用好酒二升,酸醋五升,潑到地窖裡面,乘熱氣抬骨放入坑內,以草墊蓋好,蒸骨一兩個時辰,等地冷了取去草墊,抬出骨殖向平坦明亮的地方,用紅油傘罩屍骨進行檢驗。
如果骨上有被打的地方,就會有紅色紋路微印,骨折的地方,它的接續處兩頭各有血暈色,再以有痕的骨照著日光看,如果紅活,便是生前被打分明。
骨上如無血印蹤跡,有損折,乃是死後痕。切不可用酒醋煮骨,恐有不便處。這種檢骨的方法必須天氣晴明才行,如果陰雨天那就難於檢出了。
如陰雨天不得已,就用煮法。用甕一口,如同用鍋煮東西一樣,用炭火來煮醋,多放入鹽、白梅同骨一道煮。必須親臨現場監視,等煮到千百滾後取出,用水洗了,對著日頭照,有傷痕即可見到。血都浸集在骨損的地方,赤色或青黑色。還要仔細驗看,有沒有破裂。
(四)煮骨不得見錫,用則骨多黯。
若有人作弊,將藥物置鍋內,其骨有傷處反白不見。解法見驗屍門。
若骨或經三兩次洗罨,其色白與無損同,何以辨之?當將合驗損處骨以油灌之,其骨大者有縫,小者有竅,候油溢出,則揩令乾,向明照:損處油到即停住不行,明亮處則無損。
一法:濃磨好墨塗骨上,候乾,即洗去墨。若有損處則墨必浸入,不損則墨不浸。
又法:用新綿於骨上拂拭,遇損處必牽惹線絲起。 折者,其色在骨斷處兩頭。又看折處其骨芒刺向裡或外,毆打折者芒刺在裡;在外者非。
髑髏骨,有他故處,骨青,骨折處,帶淤血。
子細看骨上,有青暈或紫黑暈,長是他物,圓是拳,大是頭撞,小是腳尖。
四縫骸骨內,一處有損折係致命所在,或非要害,即令仵作行人指定喝起。
~以下譯文~
煮骨不得見錫,接觸到錫骨多變黯。
如果有人作弊,把藥物放到鍋裡,那骨上有傷的地方,反而變白什麼都不見。(解法見驗屍部分)
如果骨頭有的經過三兩次洗罨,其色變白有傷也同沒有傷一樣了,這要怎樣來辨驗?可將應驗傷損處的骨頭,以油灌之,這種骨頭大的有縫,小的有竅,候油溢出,便揩使幹,向光明處照看,凡傷損的地方,油到便停住不動,明亮的地方便沒有傷損。
一法,濃磨好墨塗抹在骨上,候幹即洗去墨,如有傷損的地方,黑墨就一定浸入,沒有傷損黑墨即不浸入。
又法,用新綿絮於骨上拂拭,遇傷損地方必定牽惹綿絲起。骨折的,其色在骨斷處兩頭,還要看折斷地方,其芒刺向裡還是向外,毆打折斷的,芒刺在裡,在外的便不是。
頭顱骨有其它問題的地方骨青,骨折的地方帶有淤血。
仔細看骨上有青暈或紫黑暈的形狀,長形的是他物傷,圓形的是拳傷,大塊的是頭撞傷,小塊的是腳尖踢傷。
在全身上下前後左右所有的骸骨中,有一處損折是在致命部位,即或不是要害,就要叫仵作行人指定喝報出來。
(五)擁罨檢訖,仵作行人喝四縫骸骨,調屍仰臥,自髑髏喝:頂心至囟門骨、鼻樑骨、胲、頷骨並口骨並全。兩眼眶、兩額角、兩太陽、兩耳、兩腮骨並全。兩肩井、兩臆骨全。胸前龜子骨、心坎骨全。
左臂、腕、手及脾骨全。右肋骨全。左胯、左腿、左臁肕並脾骨、及左腳踝骨、腳掌骨並全。右亦如之。
翻轉喝:腦後、乘枕骨、脊下至尾蛆骨並全。
~以下譯文~
蒸骨檢驗完了後,仵作行人按前後左右由上而下部位順序喝報全身骸骨,說:屍仰臥,自頭顱喝起,頂心至顖門骨、鼻樑骨、頦頷骨和口骨都全,兩眼眶、兩額角、兩太陽、兩耳、兩~骨都全,兩肩井、兩肊骨全,胸前龜子骨、心坎骨全。
左臂、腕、手及髀骨全,左肋骨全,左胯、左腿、左臁肕和髀骨以及左腳踝骨、腳掌骨都全。右側也如同左側。
翻轉身來喝報,腦後乘枕骨、脊下至尾蛆骨都全。
(六)凡驗元被傷、殺死人,經日屍首壞、蛆蟲咂食、只存骸骨者,元被傷痕,血黏骨上,有乾黑血為證。若無傷骨損,其骨上有破損如頭髮露痕,又如瓦器龜裂,沉淹損路為驗。
~以下譯文~
凡驗原被傷殺死的人,經過一些時日,屍首壞爛,蛆蟲咂食,只剩下骸骨的,原被傷的地方,血粘骨上,有幹黑血為證。如果無傷而骨損的,其骨上的破損,有如頭髮絲樣的痕跡,又像瓦器龜裂,損傷的紋路深沉不顯,可為驗證。
(七)毆死者死,傷處不至骨損,則肉緊貼在骨上,用水沖激亦不去,指甲蹙之方脫,肉貼處其痕損即可見。
~以下譯文~
毆死的人,致死的傷處不至骨損的,便肉緊貼在骨上,用水衝激也不下來,以指甲剮剔才掉,肉貼的地方,其傷痕便可看出。
(八)驗骨訖,自髑髏、肩井、臆骨並臂、腕、手骨,及胯骨、腰、腿骨、臁肕、膝蓋並髀骨,並摽號左右。其肋骨共二十四莖、左右各十二莖。分左右繫在左第一、左第二,右第一、右第二之類,莖莖依資次題訖。內脊骨二十四節,亦自上題一、二、三、四,連尾蛆骨處號之。並胸前龜子骨、心坎骨亦號之,庶易於檢湊。兩肩、兩胯、兩腕皆有蓋骨,尋常不繫在骨之數,經打傷損方入眾骨繫數,不若拘收在數為良也。先用紙數重包定,次用油單紙三四重裹了,用索子交眼紮,繫作三四處,封頭印押訖,用桶一隻盛之,上以板蓋,掘坑埋瘞,作堆標記,仍用灰印。
~以下譯文~
檢骨完了,自頭顱、肩井肊骨,臂、腕、手骨,以及胯骨、腰腿骨,臁肕、膝蓋和髀骨,都要標明左右。肋骨共二十四根,左右各十二根,分成左右,就是:左第一、左第二、右第一、右第二之類,要根根按照次序標寫好。脊柱骨二十四節,也要自上而下一、二、三、四……,連尾蛆骨標明號數。胸前龜子骨、心坎骨也要寫上標識,以便易於檢點拼湊。兩肩、兩胯、兩腕皆有蓋骨,平常不計算在全身骨數之內,只在被打損傷的時候,才計算在眾骨數內,實際上不如計算在全身骨數之內為好。對於標號過了的骨頭,先用紙數重包好,再用油單紙三四層包了,用繩子交眼紮縛作三四處,蓋上封頭印,用桶一隻盛起,上面用板蓋好,挖坑掩埋,堆起墳堆,作上標記,並打上石灰印。
(九)行在有一種毒草,名曰賤草,煎作膏子售人。若以染骨,其色必變黑黯,粗可亂真。然被打若在生前,打處自有暈痕,如無暈而骨不損,即不可指以為痕。切須子細辨別真偽。
~以下譯文~
行都臨安一帶地方,有一種毒草名叫賤草,熬成膏子出賣與人。如果用以染骨,骨色就變得黯黑,幾乎可以和真傷相混。不過被打是在生前,傷處自有暈痕,如果沒有暈痕而骨又不損,就不可指以為傷痕,務要仔細辨別真偽。
LAJAHEL 2012-3-16 21:47
十九、自縊
(一)自縊身死者,兩眼合、唇口黑、皮開露齒。若勒喉上,即口閉牙關緊,舌抵齒不出,又云齒微咬舌。若勒喉下,則口開、舌尖出齒門二分至三分,面帶紫赤色,口脗兩甲及胸前有吐涎沫。兩手須握大拇指,兩腳尖直垂下,腿上有血蔭,如火灸班痕,及肚下至小腹並墜下,青黑色。大小便自出。大腸頭或有一兩點血。喉下痕紫赤色或黑淤色,直至左右耳後髮際,橫長九寸以上至一尺以來,一云丈夫合一尺一寸,婦人合一尺。腳虛則喉下勒深,實則淺。人肥則勒深,瘦則淺。用細緊麻繩、草索在高處自縊,懸頭頓身致死,則痕跡深;若用全幅勒帛及白練項帕等物,又在低處,則痕跡淺。低處自縊,身多臥於下,或側或覆。側臥,其痕斜起橫喉下;覆臥,其痕正起在喉下,起於耳邊,多不至腦後髮際下。
自縊處須高八尺以上,兩腳懸虛,所踏物須倍高。如懸虛處或在牀、椅、火爐、船倉內,但高二三尺以來亦可自縊而死。
若經泥雨,須看死人赤腳或著鞋,其踏上處有無印下腳跡。
~以下譯文~
自縊身死的人,兩眼閉合,嘴唇青黑,唇開露齒。如果是勒在喉頭之上,就口閉,牙關咬緊,舌頭抵住牙齒不出來(有的說齒微咬舌)。如果是勒在喉頭之下,便口開,舌頭伸出口外約二分至三分。面帶紫赤色,口吻兩角以及胸前有吐出的涎沫。兩手虛握,大拇指、兩腳尖直垂下。腿上有血蔭,如同火灸的斑痕,以及肚下至小腹都因血液下墜成為青黑色。大小便自出,大腸頭(即肛門)有的有一兩點血。脖子上的勒痕呈紫色,或黑淤色,直到左右耳後的髮際,橫長約九寸以上到一尺以來(一說男子合一尺一寸,婦人合一尺)。腳下懸空,脖子上勒的溝就深;腳不懸空,就淺。人肥就勒的深;瘦就淺。用細緊麻繩、草索在高的地方上吊,身懸半空,勒的痕跡就深;如用全幅勒帛及白絹項帕等物,又在低的地方,勒的痕跡就淺。在低的地方上吊,身體多臥在下面,或者側身臥,或者覆身臥。側身臥的,索痕斜起,旁經喉下;覆身臥的,索痕正起,橫在喉下,從兩耳邊上去,大多不到腦後髮際下。
上吊掛繩的地方需要高八尺以上,兩腳懸空,所踏著上去的東西須倍高於懸空的高度。或在床、椅、火爐、船艙內,只要高二三尺以來,也可以自縊而死。
如果死者去上吊處經過一段爛泥地,需要看死人赤腳還是穿鞋,他所踏著上去的東西上有沒有印下腳跡。
(二)自縊有活套頭、死套頭、單繫十字、纏繞繫。須看死人踏甚物入頭在繩套內,須垂得繩套寬入頭方是。
活套頭,腳到地並膝跪地,亦可死。
死套頭,腳到地並膝跪地,亦可死。
單繫十字,懸空方可死;腳尖稍到地亦不死。
單繫十字,是死人先自用繩帶自繫項上後,自以手繫高處。須是先看上頭繫處塵土,及死人踏甚處物,自以手攀繫得上向繩頭著方是。上面繫繩頭處或高或大,手不能攀及不能上,則是別人吊起。更看所繫處物伸縮,須是頭墜下去上頭繫處一尺以上方是。若是頭緊抵上頭,定是別人吊起。
纏繞繫,是死人先將繩帶纏繞項上兩遭,自踏高,繫在上面垂身致死。或是先繫繩帶在梁棟或樹枝上,雙?垂下,踏高入頭在?內。更纏過一兩遭,其痕成兩路,上一路纏過耳後斜入髮際,下一路平繞項。行吏畏避駁雜,必告檢官,乞只申一痕。切不可信。若除了上一痕,不成自縊;若除下一痕,正是致命要害去處。或復檢官不肯相同書填格目,血屬有詞,再差官復檢出,為之奈何?須是據實,不可只作一條痕檢。其相疊與分開處,作兩截量,盡取頭了,更重將所繫處繩帶纏過比並,闊狹並同,任從復檢,可無後患。
~以下譯文~
上吊,有活套頭、死套頭、單系十字、纏繞系等。要看死人踏什麼東西入頭在繩套內。垂下的繩套必須寬裕得使死者站在踏物上足以放頭進去的程度,才是自行上吊死的。
活套頭,腳著地及膝跪地,也可以吊死。
死套頭,腳著地及膝跪地,也可以吊死。
單系十字,懸空,才可以吊死,腳尖稍為著地,也吊不死。
單系十字,是死者先用繩帶自行系在項上後,自己用手系掛到高的地方。檢驗時,需要先看上頭系掛地方的塵土,以及死者上去繫繩時踏的什麼東西,要自己用手能夠夠得著繫繩的地方,才是自行吊死的。上面繫繩的地方,或者太高,或者太大,手不能攀得著以及不能上得去的,那就是別人吊上去的。其次,還要看所系掛處繩帶物的伸縮,需要套頭墜下距上頭系掛處約長一尺以上,才是自己上吊死的。如果套頭緊抵著上頭系處,一定是別人吊上去的。
纏繞系,是死者先用繩帶在頸項上纏繞兩遭,自己踏著東西系在高的地方,身體下墜致死。或者是先繫繩帶在梁棟或樹枝上,扣套垂下,踏高入頭在扣套內,再纏上一兩遭。纏繞系的索痕成上下兩路,上一路繞過耳後,斜入髮際;下一路平繞項行。吏人畏懼複雜艱難,定會稟告驗官,請求只申報一條索痕,切不可聽信。如果除去上一痕,便不成為上吊,如果除去下一痕,卻正是致命的要害去處。倘或覆檢官不肯也和初檢一樣填寫驗屍單,死者的親屬因而有所上訴,上級再差官覆檢出來,那將怎麼辦呢?必須據實辦理,不可只作為一條索痕定驗。索痕的相疊和分開的地方,要作兩截量,定出頭尾,畫取樣子,更要重新用原來系吊的繩帶纏過,比較闊狹完全相同,這樣,任憑覆檢,可無後患。
(三)凡因患在牀仰臥,將繩帶等物自縊者,則其屍兩眼合,兩唇皮開、露齒,咬舌出一分至二分,肉色黃,形體瘦,兩手拳握,臀後有糞出,左右手內多是把自縊物色,至繫緊死後只在手內,須量兩手拳相去幾寸以來,喉下痕跡紫赤,周圍長一尺餘。結締在喉下,前面分數較深,曾被救解則其屍肚脹,多口不咬舌,臀後無糞。
~以下譯文~
凡因病患在床仰臥,用繩帶等物上吊死的,這種屍體兩眼閉合,唇開露齒,咬舌出一分至二分,膚色黃,形體瘦,兩手拳握,臀後有大便出。左右手內,大多數是握著自縊用物到勒緊以後,死後只在手內。要量一量兩手拳相距幾寸以來。喉下痕跡紫赤,周圍長約一尺多,結締在喉下,前面的痕跡比較深。曾經被解救過,則其屍體肚脹,大多口不咬舌,臀後沒有大便。
(四)若真自縊,開掘所縊腳下穴三尺以來,究得火炭方是。
○或在屋下自縊,先看所縊處楣梁枋桁之類,塵土袞亂至多方是。如只有一路無塵,不是自縊。
○先以杖子於所繫繩索上輕輕敲,如緊直乃是。或寬慢即是移屍。大凡移屍別處吊掛,舊痕挪動便有兩痕。
~以下譯文~
如果是真自縊,在吊死者腳下開掘穴深三尺以來,找到火炭,才是。
或在屋下自縊,先看所縊處的橫樑等處,塵土滾亂極多,才是。如果只有一路無塵,不是自縊。
可先用杖子在所系吊的繩索上輕輕敲打,如果緊直,乃是自縊。如寬鬆,就是移屍。大凡移屍到別處吊掛,舊痕挪動,便有兩痕。
(五)凡驗自縊之屍,先要見得在甚地分、甚街巷、甚人家?何人見本人?自用甚物?於甚處搭過?或作十字死?繫定,或於項下作活?套,卻驗所著衣新舊,打量身四至東西南北至甚物?面覷甚處?背向甚處?其死人用甚物踏上?上量頭懸去所弔處相去若干尺寸。下量腳下至地相去若干尺寸。或所縊處雖低,亦看頭上懸掛索處下至所離處,並量相去若干尺寸。對眾解下,扛屍於露明處,方解脫自縊套繩,通量長若干尺寸,量圍喉下套頭繩圍長若干,項下交圍,量到耳後髮際起處闊狹、橫斜、長短,然後依法檢驗。
~以下譯文~
凡驗上吊死的屍體,先要弄清在什麼地區,什麼街巷,什麼人家,什麼人看見,本人自用什麼東西,在什麼地方搭掛,是作十字死扣系定,還是在項下作活扣套。再驗死者所著的衣服新舊,打量屍體所在的四至,東西南北各至什麼所在,面向什麼地方,背向什麼地方。死人是踏什麼東西上去的,上量吊者頭部去繫繩處相距若干尺寸,下量死者腳到地面相去若干尺寸。或所吊處雖低,也要看頭上懸掛繩索處,下至所離處,並量相去若干尺寸。當眾解下,抬屍到明亮的地方,才解去上吊者的繩套,通量長若干尺寸。量圍在脖子上的套頭繩圍長若干,項下交圍的,量到耳後髮際起處,量索痕闊狹、橫斜長短,然後按照常法進行檢驗。
(六)凡驗自縊人,先問原申人,其身死人是何色目人?見時早晚?曾與不曾解下救應?申官時早晚?如有人識認,即問自縊人年若干?作何經紀?家內有甚人?卻因何在此間自縊?若是奴僕,先問僱主討契書辨驗,仍看契上有無親戚?年多少?更看元吊掛蹤跡去處。如曾解下救應,即問解下時有氣脈無氣脈?解下約多少時死?切須子細。
~以下譯文~
凡驗上吊死的人,先要問原報案人,該身死人是什麼身分的人?發現時早晚?有沒有解下救應過?報告官府時早晚?如果有人認識,即問上吊人年歲多少?作什麼營生?家裡有什麼人?因為什麼在這裡上吊?如果是奴僕,先向雇主索討契約辨驗,看契約上奴僕有沒有親戚,年歲多少,更看原吊掛蹤跡去處。如果曾經解下救過,即問解下時有氣脈無氣脈,解下約多少時間死去,切須仔細。
(七)大凡檢驗,未可便作自縊致命,未辨子細。凡有此,只可作其人生前用繩索繫咽喉下或上要害,致命身死,以防死人別有枉橫。且如有人睡著,被人將索勒死吊起所在,其檢官如何見得是自縊致死?宜子細也!
~以下譯文~
大凡檢驗,不可便作上吊致命,不加仔細辨別。凡遇這類情況,只可作其人生前用繩索系咽喉下或咽喉上的要害部位,致命身死,以防死者別有屈枉情節。況且如有人在睡熟的時候,被人用繩索勒死吊將起來,檢驗官怎麼見得是自行上吊致死?一定要仔細啊。
(八)多有人家女使人力或外人,於家中自縊,其人不曉法,避見臭穢及避檢驗,遂移屍出外吊掛,舊痕移動,致有兩痕。舊痕紫赤有血蔭,移動痕只白色無血蔭。移屍事理甚分明,要公行根究,開坐生前與死後痕,蓋移屍不過杖罪,若漏落不具,復檢官不相照應,申作兩痕,官司必反見疑,益重干連人之禍。
~以下譯文~
多有人家女使、力役,或外人在家中吊死,家主不通曉法律,因避見臭穢及逃避檢驗,遂移屍到外面吊掛,舊的索痕移動了,以致有了兩條索痕。舊痕紫赤有血蔭,移動後的索痕只白色,沒有血蔭。移屍的事理很清楚,要當眾查究明白,開寫出生前與死後痕。因為移屍不過杖罪,如果漏脫不寫清楚,覆檢官不相照應,報為兩痕,上級必然反而見疑,愈益加重了本案有關人等的災禍。
(九)屍首日久壞爛,頭弔在上,屍側在地,肉潰見骨。但驗所弔頭,其繩若入槽,謂兩耳連頷下深向骨本者。及驗兩手腕骨、頭腦骨皆赤色者是。一云齒赤色,及十指尖骨赤色者是。
~以下譯文~
遇有屍首日久壞爛,頭吊在上,身體側斜在地,肉爛見骨的情況,但驗所吊頭。如果繩已入糟(指自兩耳連頷下深向骨本的),以及兩手腕骨、頭腦骨都呈現為赤色的,是吊死的。(一說牙齒及十指尖骨赤色的為是。)
LAJAHEL 2012-3-16 22:21
二十、被打勒死假作自縊
(一)自縊、被人勒殺或算殺假作自縊,甚易辨。真自縊者,用繩索、帛之類繫縛處,交至左右耳後,深紫色、眼合、唇開、手握、齒露,縊在喉上則舌抵齒,喉下則舌多出,胸前有涎滴沫,臀後有糞出。若被人打勒殺假作自縊,則口、眼開、手散、髮慢,喉下血脈不行,痕跡淺淡,舌不出亦不抵齒,項上肉有指爪痕,身上別有致命傷損去處。
惟有生勒,未死間即時吊起,詐作自縊,此稍難辨。如跡狀可疑,莫若檢作勒殺,立限捉賊也。
~以下譯文~
自縊的和被人勒殺或謀害後偽裝成自縊的,是很容易辨別的。真自縊的,用繩索、帛之類系縛處,交至左右耳後,索痕深紫色,眼合唇開,手握露齒,繩索勒在喉上的則舌抵齒,勒在喉下的則舌多出,胸前有涎滴沫,臀後有糞便出。假如是被人打勒殺,假作自縊的,則口眼開,手散發亂,喉下血脈不行,痕跡淺淡,舌不出,也不抵齒,項肉上有指爪痕,身上別有致命傷損去處。
惟有勒到將死未死的當兒,即時吊起,詐作自縊的,這要稍難辨別。如果跡狀可疑,莫如即驗成勒殺,立下限期捕捉兇犯為好。
(二)凡被人隔物,或窗櫺、或林木之類勒死,偽作自縊,則繩不交喉下,痕多平過卻極深,黑黯色,亦不起於耳後髮際。
絞勒喉下死者,結締在死人項後,兩手不垂下,縱垂下亦不直。項後結交卻有背倚柱等處。或把衫襟著,即喉下有衣衫領黑跡,是要害處,氣悶身死。
~以下譯文~
凡被人隔物,或者窗櫺或者林木之類勒死,偽作自縊的,則繩不交,喉下痕多平過,但極深,黯黑色,也不起於耳後髮際。
絞勒喉下死的,結締在死人項後,兩手不垂下,即使垂下也不直,項後結交,卻有背倚柱等處或把衫襟搊著。假如喉下有衣衫領黑跡,是咽喉要害地方被壓迫以致氣悶身死的。
(三)凡檢被勒並死人,將項下勒繩索或是諸般帶繫,臨時子細聲說纏繞過遭數,多是於項後當正或偏左右繫定,須有繫不盡垂頭處。其屍合面、地臥,為被勒時爭命,須是揉撲得頭髮或角子散慢,或沿身上有搕擦著痕。
~以下譯文~
凡檢驗被勒身死的人,要把項下勒的繩索,或是各種帶系,臨時仔細說明。繩帶纏繞過遭數,多是在項後當正或偏左右系定,須有系不盡的垂頭處。其屍應當覆身面朝地臥,因為被勒時爭命,一定是揉撲得頭髮或角子散慢,或沿身上有搕擦著痕。
(四)凡被勒身死人,須看覷屍身四畔,有紮磨蹤跡去處。
~以下譯文~
凡被勒身死的人,須觀察其屍身的四側,當有綁掙扎的蹤跡去處。
(五)又有死後被人用繩索繫扎手腳及項下等處,其人已死,氣血不行,雖被繫縛,其痕不紫赤,有白痕可驗。死後繫縛者無血蔭,繫縛痕雖深入皮,即無青紫赤色,但只是白痕。
有用火篦烙成痕,但紅色或焦赤,帶濕不乾。
~以下譯文~
又有死後被人用繩索綁扎手腳及項下等處的,其人已死,氣血不行,雖被系綁,其痕跡也不紫赤,有白痕可作驗證。死後系綁的,無血蔭,系綁痕雖深入皮,便無青紫赤色,但只是白痕。
有用火篦烙成痕的,只紅色或焦赤,帶濕不幹。
二十一、溺死
(一)若生前溺水屍首,男仆臥、女仰臥。頭面仰,兩手兩腳俱向前。口合,眼開閉不定,兩手拳握,腹肚脹,拍作響。落水則手開、眼微開、肚皮微脹;投水則手握、眼合、腹內急脹。兩腳底皺白不脹,頭髻緊,頭與髮際、手腳爪縫,或腳著鞋則鞋內,各有沙泥,口、鼻內有水沫及有些小淡色血污,或有搕擦損處,此是生前溺水之驗也。蓋其人未死,必須爭命,氣脈往來搐水入腸,故兩手自然拳曲,腳罅縫各有沙泥。口、鼻有水沫流出,腹內有水脹也。
~以下譯文~
如果是生前溺水的屍首,男僕臥,女仰臥,頭面後仰,兩手兩腳俱向前,口合,眼開閉不定,兩手拳握,肚腹鼓脹,拍著發響,(落水的則手開,眼微開,肚皮微脹。投水的則手握,眼合,腹內急脹。)兩腳底皺白不脹,髮髻緊,頭與髮際、手腳爪縫,或腳著鞋則鞋內各有泥沙,口鼻內有水沫及有些小淡色血污,或有搕擦損處。這是生前溺水的驗證。(因為溺水的人未死前必須爭命,由於呼吸關係,便要吸水入肚,所以死者兩手拳曲,腳罅縫各有沙泥,口鼻有水沫流出,肚子裡有水脹。)
(二)若檢復遲,即屍首經風日吹曬,遍身上皮起,或生白疱。
~以下譯文~
如果檢驗覆驗遲了,就會因屍首經受風日吹曬,遍身上皮起,或生白皰。
(三)若身上無痕,面色赤,此是被人倒提水搵死。
~以下譯文~
如果屍首身上無痕,面色發赤,這是被人倒提起來用水悶死的。
(四)若屍面色微赤,口、鼻內有泥水沫,肚內有水,腹肚微脹,真是渰水身死。
~以下譯文~
如果屍首面色微赤,口鼻內有泥水沫,肚內有水,肚腹微脹的,是真的淹水身死。
(五)若因病患溺死,則不計水之深淺可以致死,身上別無它故。
~以下譯文~
如因病患溺死,則不論水的深淺,可以致死,身上別無其它情況。
(六)若疾病身死,被人拋掉在水內,即口、鼻無水沫,肚內無水不脹,面色微黃,肌肉微瘦。
~以下譯文~
如果是疾病身死,被人拋擲在水裡的,就口鼻沒有水沫,肚內沒有水,不鼓脹,面色微黃,肌肉微瘦。
(七)若因患倒落泥渠內身死者,其屍口、眼開,兩手微握。身上衣裳並口、鼻、耳、髮際並有青泥污者,須脫下衣裳用水淋洗,酒噴其屍,被泥水淹浸處即肉色微白,肚皮微脹,指甲有泥。
~以下譯文~
如果是因為病患倒落泥塘裡身死的,其屍口眼開,兩手微握。身上衣裳並口、鼻、耳、髮際同有青泥汙的,要脫下衣裳,用水淋洗,以酒噴屍,被泥水淹浸的地方,即肉色微白,肚皮微脹,指甲中有泥。
(八)若被人毆打殺死推在水內,入深則脹,淺則不甚脹。其屍肉色帶黃不白,口、眼開,兩手散,頭髮寬慢,肚皮不脹,口、眼、耳、鼻無水瀝流出,指爪罅縫並無沙泥,兩手不拳縮,兩腳底不皺白卻虛脹。身上有要害致命傷損處,其痕黑色,屍有微瘦。臨時看驗,若檢得身上有損傷處,錄其痕跡,雖是投水,亦合押合干人赴官司推究。
~以下譯文~
如果是被人毆打殺死後,推在水裡的,入水深的則脹,淺的則不大脹,其屍肉色帶黃不白,口眼開,兩手散,頭發散慢,肚皮不脹,口、眼、耳、鼻沒有水瀝流出,指爪罅縫沒有沙泥,兩手不拳縮,兩腳底不皺白,但虛脹。身上有要害致命的傷損去處,其痕黑色,屍首有的微瘦。臨時看驗,如果檢出身上有傷損地方,便把痕跡記錄下來,雖是投水,也應該押送所有關係人等到官府查問追究。
(九)諸自投井、被人推入井、自失腳落井屍首,大同小異,皆頭目有被磚石磕擦痕,指甲、毛髮有沙泥,腹脹,側覆臥之則口內水出。別無它故,只作落井身死,即投井、推入在其間矣。所謂落井小異者,推入與自落井則手開、眼微開,腰身間或有錢物之類;自投井則眼合、手握,身間無物。
大凡有故入井,須腳直下。若頭在下,恐被人趕逼或它人推送入井。若是失腳,須看失腳處土痕。
~以下譯文~
凡自投井,被人推入井,自失腳落井的屍首,大同小異,都是頭目有被磚石磕擦痕,指甲、毛髮中有沙泥,肚子脹。使屍體側覆臥,便口內水出。如果別無他故,就只定作落井身死,這樣,投井、推入井的都包括在其中了。所謂落井小有不同的,只在於被推入井與自落井的,便手開眼微開,腰身間或有錢物之類;自投井的,便眼合手握,身上沒有錢物。
大凡有原故入井的,須腳直下,如果頭在下,恐怕是被入趕逼,或他人推送入井的。如果是失腳的,要看失腳處的土痕。
(十)自投河、被人推入河,若水稍深闊,則無磕擦沙泥等事。若水淺狹,亦與投井、落井無異。大抵水深三四尺皆能渰殺人,驗之果無它故,只作落水身死,則自投、推入在其間矣。若身有繩索及微有痕損可疑,則宜檢作被人謀害置水身死,不過立限捉賊,切勿恤一捕限而貽罔測之憂。
~以下譯文~
自投河、被人推入河的,如果水稍深闊,便沒有磕擦、沙泥等現象;如果水淺狹,也和投井、落井相同。大概水深三四尺的光景,都能淹死人,驗了確實沒有其它原因,就只定作落水身死,自投水被推入水的便都包括在這裡面了。如果屍體上有繩索或略有傷痕可疑之處,就應當驗作被人謀害,放在水中弄死,不過立下捕限捉拿賊犯,切不要顧及一個捕限,而留下不可預測的後患。
(十一)諸溺河池,行運者謂之河,不行運者謂之池。檢驗之時先問元申人:「早晚見屍在水內?見時便只在今處或自漂流而來?」若是漂流而來,即問:「是東西南北?又如何流到此便住?如何申官?」如稱見其人落水,即問:「當時曾與不曾救應?若曾救應,其人未出水時已死或救應上岸才死?或即申官或經幾時申官?」
~以下譯文~
凡溺于河池(通行航運的叫做河,不通行航運的叫做池)的,檢驗時候,先訊問原報案人,早晚看到屍體在水裡的?看到時便只在現在地方,或是從其它地方漂流而來的?如果是漂流而來,即問是東、西、南、北方向?又怎樣流到這裡便停住的?怎樣來報官的?假如稱說曾看到其人落水,就問當時有沒有救應過?如果曾經救應過,其人沒有出水的時候就已死了,還是救應上岸後才死的?是看到後立即報官,或是過了幾時報官的?
(十二)若在江河、陂潭、池塘間,難以打量四至,只看屍所浮在何處。如未浮,打撈方出,聲說在何處打撈見屍。池塘或坎阱有水處可以致命者,須量見淺深丈尺,坎阱則量四至。江河、陂潭,屍起浮或見處地岸並池塘、坎阱,係何人所管?地名何處?
~以下譯文~
如果在江、河、陂、潭、池塘裡面,難以打量四至的,只看屍首浮起在什麼地方,如果屍未浮起打撈才出的,說明在什麼地方打撈見屍。池塘或坎穽有水地方可以致命的,要量出淺深尺寸,坎穽則量明四至。江、河、陂、潭屍體起浮或發現處地岸,以及池塘坎穽,為什麼人所管?地名何處?
(十三)諸溺井之人,檢驗之時亦先問元申人:「如何知得井內有人?初見有人時其人死未?既知未死,因何不與救應?其屍未浮,如何知得井內有人?」若是屋下之井,即問:「身死人自從早晚不見?卻如何知在井內?」凡井內有人,其井面自然先有水沫,以此為驗。
量井之四至,係何人地上?其地名甚處?若溺屍在底則不必量,但約深若干丈尺,方摝屍出。
屍在井內,滿脹則浮出尺餘,水淺則不出。若出,看頭或腳在上在下,先量尺寸。不出,亦以丈竿量到屍近邊尺寸,亦看頭或腳在上在下。
~以下譯文~
凡溺井的人,檢驗時候,也先問原報案人,怎樣知道井裡有人的?初見有人時,其人死了沒有?既知沒有死,為什麼不給以救應?死者的屍體沒有浮起,怎樣知道井裡有人的?如果是屋下之井,即問身死人自從什麼時候不見的?卻又怎樣知道在井裡?凡井內有人,其井內自然先有水沫,以此為驗。
量井的四至,是在什麼人的地上?其地名甚處?如果溺屍在井底,就不必量四至,但約量井深若干丈尺,才撈屍出。
屍體在井內,滿脹則浮出尺余,水淺則不出。如果浮出,要看頭或腳在上在下,先量尺寸。不浮出,也要用丈竿量到屍體近邊的尺寸,也要看頭或腳在上在下。
(十四)檢溺死之屍,水浸多日,屍首胖脹,難以顯見致死之因,宜申說頭髮脫落、頭目胖脹、唇口番張,頭面連遍身上下皮血,並皆一概青黑褪皮。驗是本人在井或河內死後,水浸經隔日數致有此。今來無憑,檢驗本人沿身有無傷損它故,又定奪年顏形狀不得,只檢得本人口鼻內有沫、腹脹,驗得前件屍首委是某處水溺身死。其水浸更多日,無憑檢驗,即不用申說致命因依。
~以下譯文~
檢驗溺死之屍,由於水浸多日,屍體膨脹,難以明顯看出致死原因的,應當詳細說明屍體頭髮脫落,頭臉膨脹,口唇翻張,頭臉連同周身上下皮肉,並皆一概青黑褪皮的情況。驗明是死者本人在井內或河內,死後水浸,經隔多日,以致這樣。現在沒有憑據檢驗屍體沿身有無傷損及其它問題,也決定不了死者的年齡面貌形狀,只檢得本人口鼻內有沫,腹脹。驗得前件屍者,確實是在某處水溺身死。那種水浸日數更多沒有憑據檢驗的,便不用詳細說明致命原由。
(十五)初春雪寒,經數日方浮,與春夏秋末不侔。
~以下譯文~
初春雪寒,屍體經過數天才浮,和春夏秋末不相同。
(十六)凡溺死之人,若是人家奴婢或妻女,未落水先已曾被打,在身有傷,今次又的然見得是自落水或投井身死,於格目內亦須分明具出傷痕,定作被打復溺水身死。
~以下譯文~
凡溺死的人,如果是人家奴婢或妻女,未落水前先已曾經被打,本身有傷,現在又的確證實是自落水或投井身死的,在驗屍單內也要明白填寫出傷痕,定作被打後又溺水身死的。
(十七)投井死人,如不曾與人交爭,驗屍時面目、頭額有利刃痕,又依舊帶血,似生前痕,此須看井內有破瓷器之屬以致傷著人,初入井時,氣尚未絕,其痕依舊帶血,若驗作生前刃傷,豈不利害?
~以下譯文~
投井死的人,如果不曾和人爭鬥過,而驗屍時面孔頭額有利刃痕,又依舊帶血,好象生前傷痕的,這要看井內有沒有破瓷器之類的東西,以致傷著了。人初入井時氣還未絕,傷著了,其傷痕依舊帶血,如果驗成了生前刃傷,豈不利害!
LAJAHEL 2012-3-21 10:31
●卷之四
二二 驗他物及手足傷死
二三 自刑
二四 殺傷
二五 屍首異處
二六 火死
二七 湯潑死
二八 服毒
二九 病死
三○ 針灸死
三一 劄口詞
二十二、驗他物及手足傷死
(一)律云:「見血為傷。非手足者,其餘皆為他物,即兵不用刃亦是。」
○傷損條限:「手足十日,他物二十日。」
鬥訟敕:「諸齧人者,依他物法。」
元符敕《申明刑統》:「以靴鞋踢人傷,從官司驗定。堅硬即從他物,若不堅硬即難作他物例。」
○或額、肘、膝拶,頭撞致死,並作他物痕傷。
○諸「他物」,是鐵鞭、尺、斧頭、刃背、木桿、棒、馬鞭、木柴、磚、石、瓦、粗布鞋、衲底鞋、皮鞋、草鞋之類。
~以下譯文~
律上說:見血為傷,除了手腳打踢的而外其餘都為他物傷,就是兵器不用鋒刃的也是。
傷損的法定責任擔保期限,手足打的傷十天,他物打的傷二十天。
鬥訟敕:凡咬人的,依照「他物法」處理。
元符敕申明刑統:用靴鞋踢人的,由官吏檢驗確定,如果靴鞋堅硬,就按「他物」處理,如果不堅硬,就難作「他物」看待。
或額、肘、膝抵壓、頭撞致死的,並作「他物」傷痕。
諸他物是鐵鞭、尺、斧頭、刀背、木杆棒、馬鞭、木柴、磚、石、瓦、粗布鞋、衲底鞋、皮鞋、草鞋之類。
(二)若被打死者,其屍口、眼開,髮髻亂,衣服不齊整,兩手不拳,或有溺污內衣。
~以下譯文~
如果被打死的,其屍口眼開,髮髻亂,衣服不齊整,兩手不拳,有的有便溺沾汙內衣。
(三 )若在辜限外死,須驗傷處是與不是在頭,及因破傷風灌注致命身死。
~以下譯文~
如果在責任擔保期限之外死的,要驗傷的部位是不是在頭部,及因破傷風感染,以致身死的。
(四)應驗他物及手足毆傷痕損,須在頭面上、胸前、兩乳、脅肋傍、臍腹間、大小便二處,方可作要害致命去處。手足折損亦可死。其痕周匝有血蔭方是生前打損。
~以下譯文~
應驗他物和手足毆傷,傷痕必須是在頭臉上、胸前、兩乳、脅肋旁、臍腹間、大小便二處的,才可定作要害致命的去處。手足折損的也可以死,其傷痕周圍有血蔭的,才是生前打損的。
(五)諸用他物及頭、額、拳手、腳足堅硬之物撞打痕損顏色,其至重者紫黯微腫,次重者紫赤微腫,又其次紫赤色,又其次青色。其出限外痕損者,其色微青。
凡他物打著,其痕即斜長或橫長;如拳手打著,即方圓;如腳足踢,比如拳寸分寸較大。凡傷痕大小,定作掌、足、他物,當以上件物比定,方可言分寸。凡打著兩日身死,分寸稍大,毒氣蓄積向裡,可約得一兩日後身死。若是打著當下身死,則分寸深重,毒氣紫黑,即時向裡,可以當下身死。
~以下譯文~
凡是用他物和頭、拳、腳等堅硬之物撞打的,傷痕顏色最重的紫黯微腫,次重的紫赤微腫,又其次的紫赤色,再其次的青色,那種出了責任擔保期限以外的傷痕,其顏色微青。
凡是他物打的,其傷痕即斜長或橫長,如果是拳打的即方圓,如果是腳踢的,則比拳打的分寸較大。(凡傷痕大小定作拳足他物打的,應當以上項各物比定,才可談分寸。)凡打著兩天身死的,則傷痕分寸較大,毒氣蓄積向裡,可約得一兩天後身死;如果是打著當下身死的,則分寸深重,毒氣紫黑,即時向裡,可以當下身死。
(六)諸以身去就物謂之「磕」,雖著無破處,其痕方圓,雖破亦不至深。其被他物及手足傷,皮雖傷而血不出者,其傷痕處有紫赤暈。
~以下譯文~
凡是以身去就物的叫做磕。雖磕著,沒有破處,其傷痕方圓,雖磕破也不至於深。那種被他物和手足所傷,皮雖受傷而血不出的,其傷痕處有紫赤暈。
(七)凡行兇人若用棒杖等行打,則多先在實處,其被傷人或經一兩時辰,或一兩日、或三五日以至七八日、十餘日身死。又有用堅硬他物行打便至身死者,更看痕跡輕重。若是先驅捽被傷人頭髻,然後散拳踢打,則多在虛怯要害處,或一拳一腳便致命。若因腳踢著要害處致命,切要子細驗認行兇人腳上有無鞋履,防日後問難。
~以下譯文~
凡行兇人假如是用棒杖等打的,則傷處多在實在的地方,其被傷的人,或經過一兩個時辰,或經過一兩天、三五天以至七八天、十多天身死。又有用堅硬的他物打,立即便致身死的,更要看驗傷痕情況輕重。如果是先揪住被傷人的頭髻,然後散拳踢打的,則傷處多在虛弱要害的地方,或一拳一腳便致命。如果是因為腳踢著要害地方致命的,切要仔細驗認行兇人腳上有無鞋履,防備日後質問非難。
(八)凡他物傷,若在頭腦者,其皮不破,即須骨肉損也。若在其他虛處。即臨時看驗。若是屍首左邊損,即是凶身行右物致打,順故也。若是右邊損,即損處在近後,若在右前即非也。若在後,即又慮凶身自後行他物致打。貴在審之無失。
~以下譯文~
凡他物傷,如果是在頭腦部位的,其皮不破,即要骨肉傷損。如果是在其它虛弱地方,即臨時看驗。如果是屍首左邊傷損,即是行兇人用右手拿東西所打,這是因為手順的原故。如果是右邊傷損,即損處在近後,如在右前,即不是。如果是在後面,便又要考慮到是兇手從身後用他物所打。貴在審察無誤。
(九)看其痕大小,量見分寸,又看幾處皆可致命,只指一重害處,定作虛怯要害致命身死。
~以下譯文~
要看傷痕大小,量出分寸,又要看幾處皆可致命,只指定一處重害地方,作為虛弱要害致命身死之處。
(十)打傷處,皮膜相離,以手按之即響。以熱醋罨,罨則有痕。
~以下譯文~
打傷地方皮膜相剝離的,用手按之即作響,用熱醋罨敷之便有傷痕出現。
(十一)凡被打傷殺死人,須定最是要害處致命身死。若打折腳手,限內或限外死時,要詳打傷分寸、闊狹,後定是將養不較致命身死。面顏、歲數臨時聲說。
~以下譯文~
凡被打傷致死的人,必須定出致命身死的最要害的地方。如果是打折了腳手,在責任擔保期限內或限外死去時,要仔細考察研究打傷的分寸闊狹後,定驗是將養不好,致命身死。面貌年歲等,也要臨時加以說明。
(十二)凡驗他物及拳、踢痕,細認斜長、方圓。皮有微損,未洗屍前用水灑濕,先將蔥白搗爛塗,後以醋、糟,候一時除,以水洗,痕即出。
~以下譯文~
凡驗他物及拳打腳踢的傷,要仔細辨驗傷痕是斜長方圓,表皮有否微損。如果傷痕不見,在未洗屍前,用水灑濕,先將蔥白搗爛塗上,然後再用醋糟罨敷,經過一個時辰除去,以水洗屍,傷痕即現出。
(十三)若將櫸木皮罨成痕假作他物痕,其痕內爛損、黑色,四圍青色,聚成一片而無虛腫,捺不堅硬。
~以下譯文~
如果是用櫸樹罨敷成痕,假作為他物傷痕的,則其痕內爛損黑色,四圍青色,聚作一片,而沒有虛腫現象,用手按捺也不堅硬。
(十四)又有假作打死,將青竹篦火燒烙之,卻只有焦黑痕,又淺而光平。更不堅硬。
~以下譯文~
又有假作打死的,在屍上用青竹篦火燒烙成傷痕,但只有焦黑痕,又淺而光平,更不堅硬。
二十三、自刑
(一)凡自割喉下死者,其屍口、眼合,兩手拳握,臂曲而縮,死人用手把定刃物,似作力勢,其手自然拳握。肉色黃,頭髻緊。
~以下譯文~
凡自割喉下死的,其屍口眼閉合,兩手拳握,胳膊彎曲而拳縮,(死人用手把定刃傷,像用力的樣子,他的手自然拳握。)膚色黃,頭髻緊。
(二)若用小刀子自割,只可長一寸五分至二寸;用食刀,即長三寸至四寸以來;若用磁器,分數不大。逐件器刃自割,並下刃一頭尖小,但傷著氣喉即死。
若將刃物自斡著喉下、心前、腹上、兩脅肋、太陽、頂門要害處,但傷著膜,分數雖小即便死。如割斡不深及不係要害,雖兩三處未得致死。
若用左手,刃必起自右耳後,過喉一二寸;用右手,必起自左耳後。傷在喉骨上難死,蓋喉骨堅也。在喉骨下易死,蓋喉骨下虛而易斷也。○其痕起手重、收手輕。假如用左手把刃而傷,則喉右邊下手處深,左邊收刃處淺,其中間不如右邊。蓋下刃大重,漸漸負痛縮手,因而輕淺,及左手須似握物是也。右手亦然。
凡自割喉下,只是一出刀痕。若當下身死時,痕深一寸七分,食繫氣繫並斷;如傷一日以下身死,深一寸五分,食繫斷,氣繫微破;如傷三五日以後死者,深一寸三分,食繫斷,須頭髻角子散慢。
更看其人面愁而眉皺,即是自割之狀。此亦難必。
~以下譯文~
如果是用小刀子自割,傷痕只可長一寸五分至二寸,用食刀即長三寸至四寸以來,如果是用磁器,割破的分寸不會大。每件器物刃物自割,並且下刃的一頭尖小的,但傷著氣喉即死。
如果是用刃物自紮著喉下、心前、腹上、兩脅肋、太陽、頂門等要害地方,只要傷著脈膜,分寸雖小,即會立時死去;如果刺的不深以及不是要害地方,雖有三兩處,也不會致死。
如果是用左自刎的,傷口必定起自右耳後,過喉一二寸;用右手的,必定起自左耳後。傷在喉骨上的難死,因為喉骨比較堅硬。傷在喉骨下的易死,因為喉骨下軟弱而易於割斷。其傷痕起手重,收手輕。(假如用左手把刃而傷,則喉右邊下手處深,左邊收刃處淺,其中間不如右邊,因為下刃太重漸漸負痛縮手,因而輕淺,以及左手須似握物狀便是。右手的也是這樣。)
凡自割喉下,只有一處刀痕,如果當下身死時,痕深一寸七分,食管氣管並斷;如果傷後一日以下身死,深一寸五分,食管斷,氣管微破;如果傷了三五日以後死的,深一寸三分,食管斷,須頭髻角子散慢。
更看其人面愁而眉皺,即是自割的形狀(這也難定)。
(三)若自用刀剁下手並指節者,其皮頭皆齊,必用藥物封紮。雖是刃物自傷,必不能當下身死,必是將養不較致死,其痕肉皮頭卷向裡。如死後傷者,即皮不捲向裡。以此為驗。
~以下譯文~
如果自己用刀剁下手和指節的,其皮頭皆齊,定用藥物包紮,雖是用刃物自傷的,必不能當下身死,一定是將養不好致死的。其斷處的皮頭卷向裡。如果是死後傷的,即皮不卷向裡,以此為驗。
(四)又有人因自用口齒咬下手指者,齒內有風著於痕口,多致身死,少有生者。其咬破處瘡口一道,周回骨折,必有膿水淹浸,皮肉損爛,因此將養不較致命身死。其痕有口齒跡及有皮血不齊去處。
~以下譯文~
又有人因自用牙齒咬下手指的,齒上有風著於傷口,多致身死,少有生存的。其咬破處瘡口一道,周圍骨折,必然有膿水淹浸,皮肉損爛。因此,將養不到,致命身死。這種傷口上有牙齒痕跡,以及有皮肉不整齊去處。
(五)驗自刑人,即先問元申人,其身死人是何色目人?自刑時或早或晚?用何刃物?若有人來識認,即問身死人年若干?在生之日使左手使右手?如是奴婢,即先討契書看,更問有無親戚?及已死人使左手使右手?並須子細看驗痕跡去處。
更須看驗,在生前刃傷即有血行,死後即無血行。
~以下譯文~
檢驗用刃物自殺的人,即先問元報案人,這個身死人是什麼身分的人?自殺時或早或晚?用什麼刃物?如果有人來認識死者,即問身死人年齡若干?在生之日,使左手使右手?如果是奴婢,即先討契書看,更問死者有沒有親戚,以及生前使左手使右手?並須仔細看驗傷痕地方。
更要看驗,在生前刃傷,即有血流出,死後即無血流出。
LAJAHEL 2012-3-21 11:06
二十四、殺傷
(一)凡被人殺傷死者,其屍口、眼開,頭髻寬或亂,兩手微握,所被傷處要害分數較大,皮肉多卷凸;若透膜,腸臟必出。
其被傷人見行兇人用刃物來傷之時,必須爭競,用手來遮截,手上必有傷損;或有來護者,亦必背上有傷著處。若行兇人於虛怯要害處一刃直致命者,死人手上無傷,其瘡必重。若行兇人用刃物斲著腦上、頂門、腦角後、髮際,必須斲斷頭髮,如用刃剪者。若頭頂骨折,即是尖物刺著,須用手捏著其骨損與不損。
~以下譯文~
凡是被人殺傷死的,其屍口眼,頭髻寬鬆或散亂,兩手微握,所被傷處要害分數較大,皮肉多卷凸,如果穿透肚皮,腸髒必出。
其被傷人見行兇人用刃物來傷的時候,必然要掙扎,用手來遮攔,手上一定有傷損,或有來護庇的,也一定背上有傷著地方。如果行兇人在虛弱要害處一刃徑行致命的,死人手上沒有傷,刃的創傷必重。如果行兇人用刃物砍著腦上頂門、腦角後髮際,必須砍斷頭發,如同用剪刀剪的。如果頭頂骨折,即是尖的東西刺著了,要用手按捏其骨看損與不損。
(二)若尖刃斧痕,上闊長,內必狹;大刀痕,淺必狹,深必闊;刀傷處,其痕兩頭尖小,無起手收手輕重;槍刺痕,淺則狹,深必透;簳,其痕帶圓。或只用竹槍,尖竹擔斡著要害處,瘡口多不齊整,其痕方、圓不等。
~以下譯文~
如果是尖刃斧傷,上面闊長,內裡必狹。大刀傷,淺必狹,深必闊。刀傷處,它的傷痕兩頭尖小,沒有起手收手輕重的分別。槍刺的傷,淺則狹,深則穿透,傷痕帶圓形。或只用竹槍尖、竹擔紮著要害地方,瘡口多不齊整,傷痕方圓不等。
(三)凡驗被快利物傷死者,須看元著衣衫有無破傷處,隱對痕、血點可驗。
○又如刀剔傷腸肚出者,其被傷處須有刀刃撩劃三兩痕。且一刀所傷,如何卻有三兩痕?蓋凡人腸臟盤在左右脅下,是以撩劃著三兩痕。
~以下譯文~
凡驗被快利物傷死的,要看死者原著衣衫上有沒有破傷的地方,隱對傷痕血點可驗。又比如刀挑傷肚腸脫出了的,其被傷的地方,須有刀刃撩劃三兩痕。那麼一刀所傷怎麼竟會有三兩痕了呢?這是因為人的肚腸是盤在左右脅下的,所以會撩劃著三兩痕。
(四)凡檢刀、槍刃斲剔,須開說屍在甚處向當?著甚衣服?上有無血跡?傷處長、闊、深分寸?透肉不透肉?或腸肚出、膋膜出作致命處?仍檢刃傷衣服穿孔。如被竹槍、尖物剔傷致命,便說尖硬物剔傷致死。
~以下譯文~
凡驗刀槍刃砍挑的,要寫明屍體在什麼地方,什麼方向,穿什麼衣服,上面有沒有血跡,傷的地方長闊深分寸,透肉不透肉,或肚腸出,脂膜出,作致命處。還要檢驗刃傷衣服的穿孔。如果是被竹槍尖物挑傷致命的,便寫是尖硬物挑傷致死的。
(五)凡驗殺傷,先看是與不是刀刃等物,及生前死後痕傷。如生前被刃傷,其痕肉闊、花文交出;若肉痕齊截,只是死後假作刃傷痕。如生前刃傷,即有血汁,及所傷痕瘡口,皮肉血多花鮮色,所損透膜即死。若死後用刀刃割傷處,肉色即乾白,更無血花也。蓋人死後血脈不行,是以肉色白也。
此條仍責取行人定驗,是與不是生前、死後傷痕。
~以下譯文~
凡驗殺傷,先看是否是刀刃等物殺傷,以及是生前、死後的傷痕。如果是生前被刃物所傷的,其痕肉開闊,收縮參差不齊,花紋交錯。如果傷痕的肉截齊,就只是死後假造的刃傷痕。如果是生前的刃傷,即有血汁,以及所傷的瘡口皮肉血多花鮮色,所傷透過脈膜即死。如果是死後用刀割出來的傷,肉色即幹白,更沒有血花。(因為人死後血脈不行,所以肉色是白的。)
此條仍責成仵作行人定驗,是與不是生前、死後傷痕。
(六)活人被刃殺傷死者,其被刃處皮肉緊縮,有血蔭四畔。若被支解者,筋骨皮肉稠黏,受刃處皮肉骨露。
~以下譯文~
活人被刃物殺傷死的,其被刃處皮肉緊縮,有血蔭四畔。如果是被支解的,筋骨皮肉稠粘,受刃處皮肉緊縮骨頭露出。
(七)死人被割截屍首,皮肉如舊,血不灌蔭,被割處皮不緊縮,刃盡處無血流,其色白,縱痕下有血,洗檢擠捺,肉內無清血出,即非生前被刃。
~以下譯文~
死人被割截的,則屍首的皮肉如舊,血不灌蔭,被割地方皮不緊縮,刃物盡處無血流,其色白。縱然傷痕下面有血,洗檢擠捺,肉內沒有清血出的,即不是生前被刃傷的。
(八)更有截下頭者,活時斬下,筋縮入。死後截下,項長,並不伸縮。
~以下譯文~
更有截下頭的,活時斬下,則筋縮入,死後截下,則項長,並不收縮。
(九)凡檢驗被殺身死屍首,如是尖刃物,方說被刺要害,若是齊頭刃物,即不說「刺」字。如被傷著肚上、兩肋下或臍下,說長闊分寸後,便說斜深透內脂膜、肚腸出、有血污,驗是要害被傷割處致命身死。若是傷著心前肋上,只說斜深透內、有血污,驗是要害致命身死。如傷著喉下,說深至項、鎖骨損、兼周回所割得有方圓不齊去處、食繫氣繫並斷、有血污,致命身死,可說要害處。如傷著頭面上或太陽穴、腦角後、髮際內,如行兇人刃物大,方說骨損。若腦漿出時有血污,亦定作要害處致命身死。如斲或刺著沿身,不拘那裡,若經隔數日後身死,便說將養不較致命身死。
~以下譯文~
凡檢驗被殺身死的屍首,如果兇器是尖刃物,方始說被刺要害,如果是齊頭刃物,就不說刺字。如被傷著肚腹上、兩脅下或臍下,說長闊分寸後,便說,斜深透內脂膜,肚腸出,有血污,驗是要害處被割傷致命身死。如果是傷著心前肋上,只說斜深透內,有血污,驗是要害致命身死。如果是傷著喉下,則說深至項,鎖骨損,並且所割傷處周圍有方圓不齊的去處,食管氣管並斷,有血污,致命身死。可說要害處。如果傷著頭面上,或太陽穴、腦角後髮際內,如果行兇人刃物大,方始說骨損,如果腦漿出時,有血污,也定作要害處致命身死。如果是砍或刺著,周身不拘那裡,如果經隔數天後身死的,便說是將養不好,致命身死的。
(十)凡驗被殺傷人,未到驗所,先問元申人曾與不曾收捉得行兇人?是何色目人?使是何刃物?曾與不曾收得刃物?如收得,取索看大小,著紙畫樣。如不曾收得,則問刃物在甚處?亦令元申人畫刃物樣。畫訖,令元申人於樣下書押字。更問元申人,其行兇人與被傷人是與不是親戚?有無冤仇?
~以下譯文~
凡驗被殺傷人,未到驗所,先問原報案人曾不曾捉獲得行兇人?是什麼身分的人?使的是什麼刃物?曾不曾收得了刃物?如收得了,即索取看大小,著人用紙畫樣,如果不曾收得,則問刃物在什麼地方,也令原報案人畫刃物樣。畫好了,令原報案人在圖樣下簽名畫押。還要問原報案人,本案的行兇人同被傷人是不是親戚,有沒有冤仇。
二十五、屍首異處
凡驗屍首異處,勒家屬先辨認屍首,務要子細。打量屍首頓處四至訖,次量首級離屍遠近,或左或右,或去肩腳若干尺寸。支解手臂、腳腿,各量別計,仍各寫相去屍遠近。卻隨其所解肢體與屍相湊,提捧首與項相湊,圍量分寸。一般係刃物斲落。若項下皮肉卷凸,兩肩井聳,係生前斲落;皮肉不捲凸,兩肩井不聳,係死後斲落。
~以下譯文~
凡驗身首異處的屍體,使令家屬先辨認屍首。務必要打量屍首放處的四至。完了後,再量首級離開屍體遠近,或左或右,或距離肩、腳若干尺寸。支解手臂腳腿的,分頭量,各計算,仍要各寫相距屍體遠近。並且依照所支解肢體的原來位置同屍體相湊起來,提捧首級同脖項相湊起來,圍量尺寸。一般都是刃物砍落的。如果項下皮卷肉凸,兩鎖骨聳起皮剝,當是生前砍落的;如果項下皮肉不卷凸,兩鎖骨不聳起皮剝,就是死後砍落的。
二十六、火死
(一)凡生前被火燒死者,其屍口、鼻內有煙灰,兩手腳皆拳縮。緣其人未死前,被火逼奔爭,口開氣脈往來,故呼吸煙灰入口鼻內。若死後燒者,其人雖手、足拳縮,口內即無煙灰。若不燒著兩肘骨及膝骨,手、腳亦不拳縮。
~以下譯文~
凡生前被火燒死的,其屍體口鼻內有煙灰,兩手兩腳都拳縮(由於被燒的人未死前被火逼的奔跑掙扎,口開喘氣,所以呼吸煙灰入口鼻內);如果是死後燒的,被燒的人雖然手腳拳縮,口內便沒有煙灰。如果不燒著兩肘骨及膝骨,手腳也不拳縮。
(二)若因老病失火燒死,其屍肉色焦黑或卷,兩手拳曲、臂曲在胸前,兩膝亦曲,口、眼開,或咬齒及唇,或有脂膏黃色突出皮肉。
~以下譯文~
如果因為老病失火燒死的,他的屍體肉色焦黑或卷,兩手拳曲,胳臂曲在胸前,兩膝也曲,口眼開,或咬齒及唇,或有黃色脂膏,凝積在皮肉上面。
(三)若被人勒死拋掉在火內,頭髮焦黃,頭面渾身燒得焦黑,皮肉搐皺,並無揞漿蟽皮去處,項下有被勒著處痕跡。
~以下譯文~
如果是被人勒死後拋在火內的,屍體頭髮焦黃,頭面渾身燒得焦黑,皮肉蜷縮,不流膿水,也不起泡,頸項上有被勒的痕跡。
(四)又若被刃殺死卻作火燒死者,勒仵作拾起白骨,扇去地下灰塵,於屍首下淨地上用釅米醋、酒潑。若是殺死,即有血入地,鮮紅色。須先問屍首生前宿臥所在,卻恐殺死後移屍往他處,即難驗屍下血色。
大凡人屋,或瓦或茅蓋,若被火燒,其死屍在茅、瓦之下。或因與人有仇,乘勢推入燒死者,其死屍則在茅、瓦之上。兼驗頭、足,亦有向至。
如屍被火化盡,只是灰,無條段骨殖者,勒行人鄰證供狀:「緣上件屍首,或失火燒燬、或被人燒燬,即無骸骨存在,委是無憑檢驗。」方與備申。
~以下譯文~
又如被刀殺死,卻作火燒死的,令仵作行人拾起白骨,扇去地下灰塵,在屍體下麵的淨地上用釅米醋酒灑潑,如果是殺死的,即會有血入地因而現出鮮紅色。必須先問死者生前宿臥在什麼地方,恐怕是殺死後移屍往他處,即難於驗出屍體身下的血色。
大凡人的住屋或是用瓦蓋或是用茅蓋,如果到火燒,屋裡被燒死的人屍體在茅瓦之下;或者因為與人有仇怨,被乘勢推入燒死的,其屍體則在茅瓦之上。兼驗頭足,方向上也當有所不同。
如果屍體火化盡,只剩下灰而沒有成條成段骨殖的,應責令仵作鄰居、證人等供狀,說明上述屍首,或失火燒毀,或被人燒毀,已無骸骨存在,的確是沒有憑證可驗,能向上級回報。
(五)凡驗被火燒死人,先問元申人:「火從何處起?火起時其人在甚處?因甚在彼?被火燒時曾與不曾救應?」仍根究曾與不曾與人作鬧?見得端的方可檢驗。
或檢得頭髮焦拳,頭面連身一概焦黑,宜申說:「今來無憑檢驗本人沿身上下有無傷損他故,及定奪年顏形狀不得,只檢得本人口鼻內有無灰燼,委是火燒身死。」如火燒深重,實無可憑,即不要說口、鼻內灰燼。
~以下譯文~
凡驗被火燒死的人,先問原報案人,火是從什麼地方起的?火起的時候死者在什麼地方?因為什麼在那裡?被火燒的時候,曾不曾被救應過?還要徹底查究死者死前曾否與人爭鬧過,查問出究竟了,方可檢驗。
或檢到死者頭髮焦拳,頭面連同全身一概焦黑的情況,宜詳細說明,現已沒有依據檢驗死者全身上下有沒有傷損其它原故,及判斷年齡面貌形狀不得。只驗到死者口鼻內有無灰燼,確實是火燒身死的。如果火燒得嚴重,實在沒有可憑依的了,即不要說口鼻內有無灰燼了。
LAJAHEL 2012-3-21 12:32
二十七、湯潑死
凡被熱湯潑傷者,其屍皮肉皆拆,皮脫白色,著肉者亦白,肉多爛赤。
如在湯火內,多是倒臥,傷在手、足、頭面、胸前。如因鬥打或頭撞、腳踏、手推在湯火內,多是兩後與臀、腿上,或有打損處,其疱不甚起,與其他所燙不同。
~以下譯文~
是被熱湯潑傷而死的,這種屍體皮肉都開裂,皮脫處呈白色,著肉處也呈白色,肉多壞爛紅赤。
如果在湯火內,多是倒臥,傷在手足、頭面、胸前。如果是由於鬥打或頭撞、腳踢、手推在湯火內的,多是傷在兩後腿彎和大腿到臀部上。或有打傷處,上面皰不大起,和其它所燙地方不同。
二十八、服毒
(一)凡服毒死者,屍口、眼多開,面紫黯或青色,唇紫黑,手足指甲俱青黯,口、眼、耳、鼻間有血出。甚者,遍身黑腫,面作青黑色,唇卷發疱,舌縮或裂拆、爛腫、微出,唇亦爛腫或裂拆,指甲尖黑,喉、腹脹作黑色、生疱,身或青班,眼突,口、鼻、眼內出紫黑血,鬚髮浮不堪洗。未死前須吐出惡物或瀉下黑血,谷道腫突或大腸穿出。
有空腹服毒,惟腹肚青脹而唇、指甲不青者;亦有食飽後服毒,惟唇、指甲青而腹肚不青者;又有腹臟虛弱、老病之人,略服毒而便死,腹肚、口唇、指甲並不青者,卻須參以他證。
生前中毒而遍身作青黑,多日皮肉尚有,亦作黑色。若經久,皮肉腐爛見骨,其骨黲黑色。
死後將毒藥在口內假作中毒,皮肉與骨只作黃白色。
~以下譯文~
凡是服毒死的,屍體口眼多開,面部紫黯或青色,嘴唇紫黑,手腳指甲皆黑黯,口眼耳鼻中有血出。嚴重的,遍身黑腫,面部作青黑色,嘴唇翻卷起皰,舌頭收縮或裂拆爛腫微出,嘴唇也爛腫或裂拆,指甲尖黑,喉、腹腫脹作黑色,生皰,身上或有青斑,眼睛突出,口鼻眼內出紫黑血,鬚髮浮亂不堪梳洗。未死前須吐出惡物,或瀉下黑血,肛門浮腫突出,或大腸頭脫出。
有空腹服毒,只是肚腹青脹而嘴唇、指甲不青的;也有吃飽後服毒,只是嘴唇、指甲青而肚腹不青的;又有腹髒虛弱老病的人,略服毒便死,而肚腹、口唇、指甲並不青的,卻須參以其它旁證。
生前中毒,而遍身作青黑色,多日皮肉尚有,也作黑色,如果經過時間長久,皮肉腐爛見骨,其骨淺青黑色。
死後把毒藥放在口內假作中毒的,皮肉與骨只作黃白色。
(二)凡服毒死,或時即發作,或當日早晚。若其藥慢,即有一日或二日發。或有翻吐,或吐不絕,仍須於衣服上尋餘藥,及死屍坐處尋藥物器皿之類。
中蟲毒〈即蠱毒〉,遍身上下、頭面、胸心並深青黑色,肚脹,或口內吐血,或糞門內瀉血。
鼠莽草毒,江南有之。亦類中蟲,加之唇裂,齒齦青黑色。此毒經一宿一日,方見九竅有血出。
食果實、金石藥毒者,其屍上下或有一二處赤腫,有類拳手傷痕;或成大片青黑色,爪甲黑,身體肉縫微有血;或腹脹,或瀉血。
酒毒,腹脹或吐、瀉血。
砒霜、野葛毒,得一伏時,遍身發小疱,作青黑色,眼睛聳出,舌上生小刺疱綻出,口唇破裂,兩耳脹大,腹肚膨脹,糞門脹綻,十指甲青黑。
金蠶蠱毒,死屍瘦劣,遍身黃白色,眼睛塌,口齒露出,上下唇縮,腹肚塌。將銀釵驗,作黃浪色,用皂角水洗不去。
○一云如是:隻身體脹,皮肉似湯火疱起,漸次為膿,舌頭、唇、鼻皆破裂,乃是中金蠶蠱毒之狀。○手腳指甲及身上青黑色,口、鼻內多出血,皮肉多裂,舌與糞門皆露出,乃是中藥毒、菌蕈毒之狀。如因吐瀉瘦弱,皮膚微黑不破裂,口內無血與糞門不出,乃是飲酒相反之狀。
~以下譯文~
凡服毒死的,或立時就發作,或當天早晚發作,如果毒性較慢,即有一天或二天發作的。毒性發後,或有翻吐,或嘔吐不絕,仍須在死者的衣服上尋找餘藥,及死屍坐的地方尋找藥物器皿之類。
中蟲毒的,遍身上下、頭面、胸心都是青黑色,肚脹,或口內吐血,或肛門內瀉血。
中鼠莽草毒的(江南有之),也類似中蟲毒,再加上嘴唇裂,齒齦青黑色。這種毒經過一夜一天,方見,九竅有血出。
吃果實、金石藥物中毒的,這種屍體上下或有一二處赤腫,有些像拳頭打的傷痕,或成大片青黑色,指甲黑,身體的毛孔微有血出,或腹脹,或瀉血。
中酒毒的,腹脹,或吐瀉血。
中砒霜野葛毒的,得一晝夜十二個時辰發,遍身起小皰,作青黑色,眼睛突出,舌上生小刺皰綻出,嘴唇破裂,兩耳腫大,肚腹膨脹,肛門腫脹破裂,十指甲青黑。
中金蠶蠱毒的,死屍瘦劣,遍身黃白色,眼睛塌陷,牙齒露出,上下唇縮,肚腹塌下。拿銀釵驗,作黃浪色,用皂角水洗不去。
也有的說是這樣:只身體腫脹,皮肉像湯火燙的起皰,漸漸化膿,舌頭嘴唇鼻頭皆破裂的,乃是中金蠶蠱毒的形狀。手腳指甲及身上青黑色,口鼻內多出血,皮肉多裂,舌頭伸出和肛門突出的,乃是中藥毒、菌蕈毒的形狀。 如果由於吐瀉瘦弱,皮膚微黑不破裂,口內無血和肛門不突出的,乃是飲酒相反的形狀。
(三)若驗服毒,用銀釵,皂角水揩洗過,探入死人喉內,以紙密封,良久取出,作青黑色,再用皂角水揩洗,其色不去。如無,其色鮮白。如服毒中毒死人生前吃物壓下入腸臟內,試驗無證,即自谷道內試,其色即見。
~以下譯文~
如驗服毒,用銀釵,著皂角水洗揩過,探入死人的喉內,口鼻以紙密封,良久取出,如果有毒,銀釵作青黑色,再用皂角水揩洗,其色不去。如果無毒,釵的顏色鮮白。 如果服毒中毒死的人,生前吃東西把毒物壓下,進入腸臟內了,因而從喉內試驗沒有驗證的,即自肛門內試驗,毒的氣色即會現出。
(四)凡檢驗毒死屍,間有服毒已久、蘊積在內試驗不出者,須先以銀或銅釵探入死人喉訖,卻用熱糟醋自下盦洗,漸漸向上,須令氣透,其毒氣熏蒸,黑色始現。如便將熱糟、醋自上而下,則其毒氣逼熱氣向下,不復可見。或就糞門上試探,則用糟、醋當反是。
~以下譯文~
凡檢驗毒死的屍體,間或有服毒已久,蘊積在內,試驗不出的,須先以銀或銅釵探入死人喉內後,卻用熱糟醋自下罨洗,漸漸向上,須令氣透,使毒氣上行,薰蒸釵物,黑色方才現出。如果開始便將熱糟醋自上而下罨洗,則其熱氣便逼使毒氣向下,上頭便不再能看到。或就肛門中試驗的,則用糟醋的方向應和上述的相反。
(五)又一法,用大米或占米三升炊飯;用淨糯米一升淘洗了,用布袱盛就所炊飯上炊。取雞子一個,鴨子亦可。打破取白,拌糯米飯令勻,依前袱起,著在前大米占米飯上。以手三指,緊握糯米飯,如鴨子大,毋令冷,急開屍口齒外放著,及用小紙三五張搭遮屍口、耳、鼻、臀、陰門之處,仍用新綿絮三五條,釅醋三五升,用猛火煎數沸,將棉絮放醋鍋內煮半時取出,仍用糟盤罨屍,卻將棉絮蓋覆。若是死人生前被毒,其屍即腫脹,口內黑臭惡汁噴來棉絮上,不可近。後除去棉絮,糯米飯被臭惡之汁亦黑色而臭,此是受毒藥之狀。如無,則非也。試驗糯米飯封起申官府之時,分明開說。此檢驗訣,曾經大理寺看 定。
~以下譯文~
又一法,用大米或粘米三升炊飯,用淨糯米掏洗了,用布袱盛起來,就所炊飯上炊蒸,取鶏蛋一個(鴨蛋也可以),打破取白,拌糯米飯使勻,依舊包起,著在前大米粘米飯上,用手的三個指頭緊握糯米飯如鴨蛋大,勿令冷,急開屍口,齒外放著,及用小紙三五張,搭蓋在屍體的口、耳、鼻、肛門和陰戶地方,再用新綿絮三五條,釅醋三五升,猛火煎數沸,將綿絮放到醋鍋內煮半個時辰取出,仍用糟圍罨屍,卻將綿絮覆蓋。如果是死者生前被毒,其屍即腫脹,口內黑臭惡汁噴出到綿絮上,不可近。然後除去綿絮,糯米飯為臭惡之汁所噴,也黑色而臭,這是受毒藥所毒的現象。如果沒有這些,就不是。用作試驗的糯米飯,在封起來上報官府的時候,要開寫明白。這一檢驗方法,曾經過大理寺審定的。
(六)廣南人小有爭怒賴人,自服胡蔓草,一名斷腸草,形如阿魏,葉長尖,條蔓生,服三葉以上即死。乾者或收藏經久作末食,亦死。如方食未久,將大糞汁灌之可解。其草近人則葉動。將嫩葉心浸水,涓滴入口即百竅潰血,其法急取抱卵不生雞兒研細,和麻油開口灌之,乃盡吐出惡物而蘇。如少遲,無可救者。
~以下譯文~
廣南人小有爭鬥,憤怒賴人,自服胡蔓草,——一名斷腸草,形狀如同阿魏,葉長尖,條蔓生。服三葉以上即死。幹的或收藏經久,作末服食也死。如果剛吃下未久,將大糞汁灌之可解。其草靠近人則葉動。將嫩葉心浸水,點滴入口,即百竅流血。其解法,急取抱孵未生的蛋中雞兒,細研和麻油開口灌之,乃盡吐出惡物而活過來。如果少遲,沒有能夠救治的。
二十九、病死
(一)凡因病死者,形體羸瘦,肉色痿黃,口、眼多合,腹肚低陷,兩眼通黃,兩拳微握,髮髻解脫,身上或有新舊針灸瘢痕,餘無他故,即是因病死。
~以下譯文~
凡是因病死的,身體瘦弱,膚色痿黃,口眼多閉合,肚腹多塌陷,兩眼也是蠟黃的,兩拳微握,髮髻解脫,身上或有新舊針灸瘢痕,別無其它原故,即是因病死了的。
(二)凡病患求乞在路死者,形體瘦劣,肉色痿黃,口、眼合,兩手微握,口齒焦黃,唇不著齒。
~以下譯文~
凡是患病求乞在路死的,身體瘦劣,膚色痿黃,口眼閉合,兩手微握,牙齒焦黃,唇不著齒。
(三)邪魔中風卒死,屍多肥,肉色微黃,口、眼合,頭髻緊,口內有涎沫,遍身無他故。
~以下譯文~
邪魔中風猝然死亡的,屍體多肥,膚色微黃,口眼閉合,頭髻緊,口內有涎沫,遍身沒有其它原故。
(四)卒死,肌肉不陷,口、鼻內有涎沫,面色紫赤。蓋其人未死時涎壅於上,氣不宣通,故面色及口、鼻如此。
~以下譯文~
猝然死亡的,肌肉不陷,口鼻內有涎沫,面色紫赤。因為其人未死時,涎痰壅到上面來,氣不得通,所以面色和口鼻這個樣子。
(五)卒中死,眼開、睛白,口齒開,牙關緊,間有口眼渦斜並口兩角、鼻內涎沫流出,手腳拳曲。
~以下譯文~
猝中死的,眼開睛白,口齒開,牙關緊,間或有口眼歪斜的,同時口兩角、鼻內涎沫流出,手腳拳曲。
(六)中暗風,屍必肥,肉色滉白色,口、眼皆閉,涎唾流溢;卒死於邪崇,其屍不在於肥瘦,兩手皆握,手、足爪甲多青;或暗風如發驚搐死者,口、眼多?斜,手、足必拳縮,臂、腿、手、足細小,涎沫亦流。已上三項大略相似,更須檢時子細分別。
~以下譯文~
中暗風的,屍體必肥,皮膚多像浸過水一樣的發白,口眼都閉,涎唾外流。猝然死於邪祟的,其屍不在於肥瘦,兩手都握,手腳指甲多青。或中暗風,如發驚搐死的,口眼多歪斜,手腳一定拳縮,臂腿手腳細小,口鼻也外流涎沫(以上三項大略相似,還須檢驗時仔細分別)。
(七)傷寒死,遍身紫赤色,口、眼開,有紫汗流,唇亦微綻,手不握拳。
~以下譯文~
傷寒病死的,遍身紫赤色,口眼張開,有紫紅色的汗流出,唇也微裂,手不握拳。
(八)時氣死者,眼開、口開,遍身黃色,量有薄皮起,手、足俱伸。
~以下譯文~
時氣死的,眼開口開,遍身黃色,檢查有薄皮起,手腳都伸開。( 指傳染性疾病,因為遍身黃色,很像黃疸,可能是傳染性肝炎致死的 )
(九)中暑死,多在五六七月,眼合,舌與糞門俱不出,面黃白色。
~以下譯文~
中暑死的,多在五、六、七月,眼閉,舌頭和肛門都不出,面色黃白。
(十)凍死者,面色痿黃,口內有涎沫,牙齒硬,身直,兩手緊抱胸前,兼衣服單薄。檢時用酒、醋洗,得少熱氣則兩腮紅,面如芙蓉色,口有涎沫出,其涎不黏,此則凍死證。
~以下譯文~
凍死的,面色痿黃,口內有涎沫,牙關硬,身體僵直,兩手緊抱胸前,兼之衣服單薄。檢驗時,用酒醋擦洗,屍體得到一些熱氣,則兩腮泛紅,面如芙蓉色,口有涎沫出。這種涎沫不粘,就是凍死的證明。
(十一)飢餓死者,渾身黑瘦硬直,眼閉、口開,牙關緊禁,手、腳俱伸。
~以下譯文~
饑餓死的,渾身黑瘦,硬直,眼閉口開,牙關緊閉,手腳都伸開。
(十二)或疾病死,值春夏秋初,申得遲,經隔兩三日,肚上,臍下,兩脅肋、骨縫有微青色,此是病人死後經日變動,腹內穢污發作攻注皮膚,致有此色。不是生前有他故,切宜仔細。
~以下譯文~
有疾病死的,正當春夏和秋初時候,申報的慢,經隔三兩日,肚上臍下,兩脅肋骨縫有微青色。這是病人死後,由於時間變化,肚子裡的穢汙發作,攻注到皮膚,以致有這種顏色。不是生前有什麼其它原故,切要仔細。
(十三)凡驗病死之人,才至檢所,先問元申人:「其身死人來自何處?幾時到來?幾時得病?曾與不曾申官取責口詞?有無人識認?」如收得口詞,即須問:「元患是何疾病?年多少?病得幾日方申官取問口詞?既得口詞之後幾日身死?」如無口詞,則問:「如何取口詞不得?」若是奴婢,則須先討契書看,問:「有無親戚?患是何病?曾請是何醫人?吃甚藥?曾與不曾申官取口詞?」如無,則問:「不責口詞因依?」然後對眾證定。如別無它故,只取眾定驗狀,稱說:「遍身黃色,骨瘦,委是生前因患是何疾致死。」仍取醫人定驗疾色狀一紙。如委的眾證因病身死分明,元初雖不曾取責口詞,但不是非理致死,不須牒請復驗。
~以下譯文~
凡檢驗病死的人,才到檢驗所在地,先問原報案人,這個身死人是從什麼地方來的?幾時到來的?幾時得病的?曾與不曾報官錄取口詞?有沒有人認識他?如果取得口詞了,就要問原來患的是什麼疾病?這人年紀多大了?病到幾天才報官錄取口詞的?既取得口詞之後,幾天身死的?如果沒有口詞,則問為什麼取口詞不到?如果是奴婢,便要先討賣身契書看,問死者有沒有親戚?患的是什麼病?曾請過那個醫生?吃什麼藥?曾與不曾報官錄取口詞?如果沒有,則問明不取口詞的原因,然後對眾證實定案。如果別無其它原故,那就採取眾定驗狀的方式,稱說,遍身黃色,骨瘦,確實是生前因患是何疾致死。還要取得醫生定驗疾色狀一紙。如果確實眾證因病身死分明,當初雖不曾錄取口詞,但不是非命致死的,不須請官覆驗。
三十、針灸死
須勾醫人,驗針灸處是與不是穴道。雖無意致殺,亦須說顯是針灸殺,亦可科醫「不應為」罪。
~以下譯文~
必須拘提醫生檢驗針灸處是不是穴道,雖然是無意致殺,也要說顯然是針灸殺,也可以科處醫生以「不應為罪」。
三十一、剳口詞
凡抄剳口詞,恐非正身,或以它人偽作病狀代其飾說,一時不可辨認。合於所判狀內云:「日後或死亡,申官從條檢驗。」庶使豪強之家,預知所警。
~以下譯文~
凡記錄口詞,恐怕不是本人,有的是以他人偽作病狀,代其飾說,一時不能辨認清楚。應在所判狀內申明:日後如或死亡報官,根據有關條令檢驗。這或許可使那些豪強之家,預知有所警悟。
[[i] 本帖最後由 LAJAHEL 於 2012-3-21 12:45 編輯 [/i]]
LAJAHEL 2012-3-21 15:09
●卷之五
三二 驗罪囚死
三三 受杖死
三四 跌死
三五 塌壓死
三六 外物壓塞口鼻死
三七 硬物癮痁死
三八 牛馬踏死
三九 車輪拶死
四○ 雷震死
四一 虎咬死
四二 蛇蟲傷死
四三 酒食醉飽死
四四 醉飽後築踏內損死
四五 男子作過死
四六 遺路死
四七 死後仰臥停泊有微赤色
四八 死後蟲鼠犬傷
四九 發塚
五○ 驗鄰懸屍
五一 辟穢方
五二 救死方
五三 驗狀說
三十二、驗罪囚
凡驗諸處獄內非理致死囚人,須當逕申提刑司,即時入發鋪。
~以下譯文~
凡檢驗各處監獄裡非命正常死亡的囚犯,須得直接申報提刑司,即時把申報檔交付發遞鋪遞送。
三十三、受杖死
定所受杖處瘡痕闊狹,看陰囊及婦人陰門,並兩脅肋、腰、小腹等處有無血蔭痕。
小杖痕,左邊橫長三寸,闊二寸五分,右邊橫長三寸五分,闊三寸。各深三分。
大杖痕,左右各方圓三寸至三寸五分,各深三分,各有膿水。兼瘡周回亦有膿水淹浸、皮肉潰爛去處。
背上杖瘡,橫長五寸,闊三寸,深五分。如日淺時,宜說兼瘡周回,有毒氣攻注、青赤皮緊硬去處。如日數多時,宜說兼瘡周回亦有膿水淹浸、皮肉潰爛去處,將養不較致命身死。
又有訊腿杖,而荊杖侵及外腎而死者,尤須細驗。
~以下譯文~
對於受杖刑致死的人要定驗所受杖處瘡痕的闊狹,看驗陰囊和婦人的陰戶,以及兩脅肋、腰、小腰等處,有沒有血蔭痕。
小杖的傷痕,左邊橫長三寸,闊二寸五分;右邊橫長三寸五分,闊三寸。各深三分。
大杖的傷痕,左右各方圓三寸到三寸五分各深三分,各有膿水,兼瘡傷的周圍也有膿水淹浸、皮肉潰爛的去處。
背上的杖瘡,橫長五寸,闊三寸,深五分。如果離受刑日子不久,驗屍報告要寫創傷的周圍有毒水蔓延,呈青紅色,堅硬脫皮。如果日子久了,要寫明創傷的周圍和皮肉潰爛的地方都有膿水浸潤。將養不好,致命身死。
又有審問時用腿杖,而荊杖侵及外腎而死的,尤其須要細驗。
三十四、跌死
凡從樹及屋臨高跌死者,看枝柯掛掰所在,並屋高低、失腳處蹤跡,或土痕高下及要害處,須有抵隱或物擦磕痕瘢。若內損致命痕者,口、眼、耳、鼻內定有血出。若傷重分明,更當子細驗之,仍量撲落處高低丈尺。
~以下譯文~
凡從樹上和屋上高處失足跌死的,要看驗樹枝上掛絆的痕跡和屋的高矮,失腳處的蹤跡或土痕的高下,以及身上要害處須有被硬物抵墊或外物擦磕的瘢痕。如果是內部有致命損傷的,則口眼耳鼻內一定有血出。如果傷重分明了,更應當仔細檢驗,並要量跌落處的高低丈尺。
三十五、塌壓死
(一)凡被塌壓死者,兩腿出,舌亦出,兩手微握,遍身死血淤紫黯色。或鼻有血,或清水出,傷處有血蔭、赤腫,皮破處四畔赤腫,或骨並筋皮斷折。須壓著要害致命,如不壓著要害不致死。死後壓即無此狀。
~以下譯文~
凡被塌壓死的,兩眼脫出,舌也出,兩手微握,遍身死淤血紫黯色,或鼻中有血或清水出。在受傷的地方有血蔭赤腫,皮破地方四周赤腫,或骨並筋皮斷折。必須壓著要害,才會致命,如不壓著要害,不致死。死後壓的,便無這些情況。
(二)凡檢舍屋及牆倒石頭脫落壓著身死人,其屍沿身虛怯要害去處若有痕損,須說長闊分寸,作堅硬物壓痕。仍看骨損與不損。若樹木壓死,要見得所倒樹木斜傷著痕損分寸。
~以下譯文~
凡驗房屋和牆倒石頭脫落壓著身死的,其屍沿身虛弱要害去處如有傷損,必須說長闊分寸,作堅硬物壓傷,並看骨損與否。如是樹木壓死的,要驗出所倒樹木斜傷著的傷痕的分寸。
三十六、外物壓塞口鼻死
(一)凡被人以衣服或濕紙搭口、鼻死,則腹乾脹。
~以下譯文~
凡被人用衣服或濕紙搭在口鼻上悶死的,即腹部幹脹。
(二)若被人以外物壓塞口鼻,出氣不得後命絕死者,眼開睛突,口、鼻內流出清血水,滿面血蔭赤黑色,糞門突出及便溺污壞衣服。
~以下譯文~
如果是被人用東西壓塞口鼻,出氣不得而命絕身死的,眼開睛突,口鼻內流出清血水,滿面血蔭赤黑色,肛門突出,以及便溺汙壞衣服。
三十七、硬物癮痁死
凡被外物癮痁死者,肋後有癮痁著紫赤腫,方圓三寸四寸以來,皮不破,用手揣捏得筋骨傷損,此最為虛怯要害致命去處。
~以下譯文~
凡被堅硬東西撞墊致死的人,肋後撞墊的地方會出現浮腫,呈紫紅色,約三寸至四寸開外,皮膚不破裂,用手摸捏得到肋骨傷損,這最是虛弱要害致命的去處。
三十八、牛馬踏死
凡被馬踏死者,屍色微黃,兩手散,頭髮不慢,口、鼻中多有血出,痕黑色。被踏要害處便死,骨折,腸臟出。若只築倒或踏不著要害處,即有皮破、癮赤黑痕,不致死。
○驢足痕小。
牛角觸著,若皮不破,傷亦赤腫。觸著處多在心頭、胸前,或在小腹、脅肋亦不可拘。
~以下譯文~
凡被馬踏死的,屍體的顏色微黃,兩手散開,頭髮不散亂,口鼻中多有血出痕跡,黑色。被踏著要害地方便死,骨折腸髒出;如果只是撞倒而沒踏到要害處,就有紅黑色的破皮傷痕,不致死。
驢踏的,足痕較小。
牛角抵觸著的,若皮不破,傷也是赤腫。觸到的地方,一般在上腹部,胸前,或在小腹脅肋,這是沒有一定的。
三十九、車輪拶死
(一)凡被車輪拶死者,其屍肉色微黃,口、眼開,兩手微握,頭髻緊。
~以下譯文~
凡被車輪碾壓死的,其肉色微黃,口眼開,兩手微握,髮髻不散。
(二)凡車輪頭拶著處,多在心頭、胸前並兩脅肋要害處便死。不是要害不致死。
~以下譯文~
凡車輪迎面碾撞著處,多在上腹部,胸前和兩脅肋。碾撞著要害處便死,不是要害處不致死。
四十、雷震死
凡被雷震死者,其屍肉色焦黃,渾身軟黑,兩手拳散、口開、眼皴,耳後、髮際焦黃,頭髻披散,燒著處皮肉緊硬而攣縮,身上衣服被天火燒爛。或不火燒。傷損痕跡多在腦上及腦後,腦縫多開,鬢髮如燄火燒著。從上至下,時有手掌大片浮皮,紫赤,肉不損,胸、項、背、膊上或有似篆文痕。
~以下譯文~
凡是被雷震死的,其屍肉色焦黃,渾身鬆軟發黑,兩手舒張,口開,眼皮剝脫,耳後髮際焦黃,頭髻披散,燒著處皮肉堅硬緊縮,身上衣服被雷火燒爛(或者不燒爛)。傷損痕跡,多在腦上及腦後,腦縫多裂開,鬢髮像被焰火燒著,從上到下,常有手掌大的大片浮皮,呈紫紅色,肉不損,胸前、項上、背後、胳膊上,常有類似篆文樣的痕跡。
四十一、虎咬死
凡被虎咬死者,屍肉色黃,口、眼多開,兩手拳握,髮髻散亂,糞出,傷處多不齊整,有舌舐齒咬痕跡。
虎咬人多咬頭項上,身上有爪痕掰損痕,傷處成窟或見骨,心頭、胸前、臂、腿上有傷處,地上有虎跡。勒畫匠畫出虎跡,並勒村甲及傷人處鄰人供責為證。一云虎咬人月初咬頭項,月中咬腹背,月盡咬兩腳。貓兒咬鼠亦然。
~以下譯文~
凡是被虎咬死的,屍體的肉色發黃,口眼多開,兩手拳握,髮髻散亂,糞便出。傷處多不齊整,有舌舐齒咬的痕跡。
虎咬人多咬頭項上,身上有爪印子,撕裂的痕跡。傷處成窟窿,或見骨,上腹部、胸前、臂腿上有傷處,地上有虎的足跡。令畫匠畫出虎的足跡,並令村長及出事地點的鄉民負責供述作證(也有的說,虎咬人月初咬頭項,月中咬腹背,月終咬兩腳。貓兒咬鼠也是這樣)。
四十二、蛇蟲傷死
凡被蛇蟲傷致死者,其被傷處微有齧損黑痕,四畔青腫,有青黃水流,毒氣灌注四肢,身體光腫、面黑。如檢此狀,即須定作毒氣灌著甚處致死。
~以下譯文~
凡是被蛇蟲咬傷致死的,被咬傷的地方有不太明顯的黑色螫咬過的傷跡,四周青腫,有青黃水流出來,毒氣灌注四肢,全身浮腫,面黑。如果檢驗到這種情況,應該驗明毒氣灌注在什麼地方致死的。
四十三、酒食醉飽死
凡驗酒食醉飽致死者,先集會首等,對眾勒仵作行人用醋湯洗檢。在身如無痕損,以手拍死人肚皮,膨脹而響者,如此即是因酒食醉飽過度,腹脹心肺致死。仍取本家親的骨肉供狀,述死人生前常吃酒多少致醉,及取會首等狀,今來吃酒多少數目,以驗致死因依。
~以下譯文~
凡驗酒食醉飽致死的,先召集會餐的東道人等當面令仵作行人用醋、熱水洗檢。周身如果沒有傷痕,用手拍死人肚皮膨脹而響的,這樣便是由於酒食醉飽過度,影響心肺致死。還要取死者的親屬的供狀,陳明死者平時常吃酒多少致醉,以及取會餐的東道人等的供狀,陳明這次死者吃酒多少數目,以驗證致死的前因後果。
四十四、醉飽後築踏內損死
凡人吃酒食至飽,被築踏內損亦可致死。其狀甚難明。其屍外別無他故,唯口、鼻、糞門有飲食並糞帶血流出,遇此形狀,須子細體究曾與人交爭,因而築踏?見人照證分明,方可定死狀。
~以下譯文~
凡人吃酒飯至飽,被人撞跌踏壓,造成內臟受傷,也可致死。這樣死的很不容易驗出死因,屍體外表別無其它情況,只是口鼻有飲食,肛門有糞便,帶血流出。遇有這種形狀,必須仔細觀察查究死者生前曾否與人爭鬥,因而被人推倒踏壓死。要見證人對證分明,才可以填定驗屍狀。
四十五、男子作過死
凡男子作過太多,精氣耗盡,脫死於婦人身上者,真偽不可不察。真則陽不衰,偽者則痿。
~以下譯文~
凡男子房事過多,精氣耗盡,脫陽死在婦人身上的,真假不可不仔細考察。確實是脫陽死的則陰莖仍然硬舉,假的則痿。
四十六、遺路死
或是被打死者扛在路傍,耆正只申官作遺路死屍,須是子細。如有痕跡,合申官多方體訪。
~以下譯文~
有那種被人打死,棄屍路旁,假裝路斃的,扛在路旁,鄉保人員只報官當作遺路死屍含糊了事。檢驗時需要仔細驗看。如果發現傷痕,應當報官,多方面查訪。
四十七、死後仰臥停泊有微赤色
凡死人項後、背上、兩肋後、腰腿內、兩臂上、兩腿後、兩曲、兩腳肚子上下,有微赤色。
○驗是本人身死後,一向仰臥停泊,血脈墜下,致有此微赤色,即不是別緻他故身死。
~以下譯文~
凡死人項後、背上、兩肋後、腰、腿內、兩臂上、兩腿後、兩膕窩、兩腿肚子上,下有微赤色。
驗是本人身死後,一直仰臥停著,血液下墜積聚,以致有這種微赤色的屍斑,便不是別因其它原故致死。
四十八、死後蟲鼠犬傷
凡人死後被蟲鼠傷,即皮破無血,破處周回有蟲鼠齧痕蹤跡,有皮肉不齊去處。若狗咬,則痕跡粗大。
~以下譯文~
凡人死後被蟲鼠咬傷的,則皮破無血,被咬傷處周圍有明顯的蟲鼠啃咬的痕跡,創緣是不整齊的。如果是狗咬的,則齒痕粗大。
四十九、發塚
驗是甚向墳?圍長闊多少?被賊人開鋤,墳上狼藉,鍬鋤開深尺寸?見板或開棺見屍?勒所報人具出死人元裝著衣服物色,有甚不見被賊人偷去?
~以下譯文~
墳墓被盜的,檢驗的時候,要看墓葬坐落在什麼方向,墳圍的長闊多少,被賊人開掘,墳土狼藉,開掘深多少尺寸,見棺板或開棺見屍。令報案人具報出死人原著殮衣和陪葬品等物件數,有什麼不見,被賊人偷去了。
五十、驗鄰縣屍
(一)凡鄰縣有屍在山林荒僻處,經久損壞,無皮肉,本縣已作病死檢了,卻牒鄰縣復,蓋為他前檢不明,於心未安,相攀復檢。有如此類,莫若據直申:「其屍見有白骨一副,手、足、頭全,並無皮肉、腸胃,驗是死經多日,即不見得因何致死,所有屍骨未敢給付埋殯。」申所屬施行。不可被公人給作「無憑檢驗」。
~以下譯文~
凡鄰縣有屍在山林荒僻的地方,經久損壞,沒有皮肉,本縣已經當作病死檢驗了,卻發出公文請鄰縣覆驗,這是因為他們感到前面的檢驗不夠明白,于心未安,所以相請鄰縣覆驗。遇到這類情況,還是據實上報:該屍現在只餘白骨一副,手、足、頭齊全,沒有皮肉、腸胃,驗是屍體經過多日,已經驗不出是因為什麼致死的了。所有屍骨,未敢給付屍親埋殯,報請所屬上級指示辦理。不可被吏役等所欺誑,作為「無憑檢驗」處理。
(二)凡被牒往他縣復檢者,先具承牒時辰,起離前去事狀,申所屬官司。值夜,止宿。及到地頭,次弟取責於連人罪狀,致死今經幾日方行檢驗?如經停日久,委的皮肉壞爛不任看驗者,即具仵作行人等眾狀,稱:「屍首頭、項、口、眼、耳、鼻、咽喉上下至心胸、肚臍、小腹、手腳等並遍身上下,屍脹臭爛,蛆蟲往來咂食,不任檢驗。」如稍可驗,即先用水洗去浮蛆蟲,子細依理檢驗。
~以下譯文~
凡被公文召往他縣進行覆驗的,先要寫具接奉公文的時刻和起程前去的具體情況,雖報所屬上級機關。遇夜住宿。及到地頭,按次訊問錄取有關牽連人的罪狀,致死到今經隔幾天方才檢驗。如果經過停放日久,確實已是皮肉壞爛,不堪看驗了的,即寫具仵作行人等眾狀,宣稱:屍首的頭、項、口、眼、耳、鼻、咽喉、手、腳等,並遍身上下,膨脹臭爛,蛆蟲往來咂食,不堪檢驗了。如果稍微可驗,即先用水洗去屍上的浮蛆,仔細依據常理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