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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歷史] 異端裁判所

異端裁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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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朗西斯哥·戈雅繪宗教裁判所的場景





宗教裁判所(或稱異端裁判所、異端審判,拉丁文:Inquisitio Haereticae Pravitatis Sanctum Officium),是在公元1231年天主教教宗額我略九世決意,由道明會(天主教托缽修會之一)設立的宗教法庭。此法庭是負責偵查、審判和裁決天主教會認為是異端的法庭,曾監禁和處死異見分子。






歷史



揚·胡斯被處火刑宗教裁判所的發展主要經歷了這樣三個階段:


1.中世紀宗教裁判所。


2.西班牙宗教裁判所,隸屬於西班牙王室,成立於1478年。


3.羅馬宗教裁判所,即今日聖座信理部(Congregatio pro Doctrina Fidei)前身,成立於1542年。
在宗教裁判所成立之前,教會反對異端的任務通常由主教調查,並交由世俗法庭予以制裁。第三屆拉特朗大公會議(1179年)開始對此進行立法,成為後來十字軍對阿爾比派(Albigenses)鎮壓的法律依據。1224年皇帝腓特烈二世對異端執行了火刑,後額我略九世對此蕭規曹隨。








最初,宗教裁判所建立在地方主教區,由主教掌握。由於主教有時不在自己的教區抑或公務纏身無暇顧及,導致當時的宗教裁判所效率低下。於是教宗額我略九世在13世紀30年代發布通諭,建立直屬教宗管轄宗教裁判所。1231年教宗格雷戈里九世發表《絕罰通論》(Excommunicamus)來譴責異端,並想到新的招式來對付異端,在德國、法國北部、郎格多克以及義大利都設立了一系列他所想的新招式,也就是異端裁判所。而受派去異端裁判所的審判員大多都是多明我會的修士。在昔日歐洲,異端裁判所是聲名狼籍的,是不光彩的,但當時的異端裁判所並不是一個機構,充其量只是一系列的宗教審判員,[1]1252年,教宗依諾增爵四世進一步批准宗教裁判所可以在審訊用刑。可用刑罰包括沒收全部財產、鞭笞、監禁、終身監禁及火刑。由於有權搜捕嫌疑犯及同夥,這使得人人自危。





宗教裁判所存在的幾個世紀中,以宗教為名進行了許多不當的審判。宗教裁判所限制了中世紀的西歐思想文化的發展,卻鞏固了教會的權威。另一方面,宗教裁判所與十字軍一樣,為天主教歷史留下污名。






中世紀宗教裁判所




1229年在土魯斯曾召開一個重要會議,為要對付當時迦他利派與瓦勒度派的勢力,所以在會議中決定除了詩篇和日誦祈禱書中所有經文以外,禁止所有的平信徒購買《聖經》,特別是所有的聖經譯本。會議中第二件重要性的行動就是異端裁判所的成立。中世紀後期的羅馬皇帝判迦他利派與摩尼教同為異端,得處以死刑。這段時期對異端狠毒的刑罰,使得迦他利派於百年後絕跡,而瓦勒度派也大摧殘。因為這早期的成功,以至於到宗教改革時期,羅馬教會仍沿用這種辦法對付之.





西班牙宗教裁判所




佩德羅·貝魯格特(Pedro Berruguete)所繪宗教裁判大會(Auto da fe)的場景:高臺上頭頂有光環之主持者為聖道明於1478年由西班牙伊莎貝拉女王(Isabella)要求教宗思道四世准許成立,用以維護天主教的正統性,以殘酷手段懲罰異端,教宗思道四世雖曾指責,但教廷始終沒有禁止此種行為。直至19世紀初始取消西班牙宗教裁判所,但從1483年至1820年期間共有38萬人被裁定成異端,被火刑處死的人達10萬。




墨西哥宗教裁判所



早在1539年,墨西哥的宗教法庭巳開始將抨擊教會的唐卡洛斯·奧梅托奇秦(特斯科科的酋長)判處火刑燒死。其後1571年,來自西班牙的唐佩德羅·莫亞·孔特雷拉斯在墨西哥正式成立異端裁判所聖職部仲裁法庭,同時成為第一位裁判所長。此法庭最後停審於18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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