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佛爾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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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佛爾條約是協約國與奧斯曼帝國在1920年8月10日簽訂的一項條約,屬於1919年巴黎和會系列條約的一部份。內容主要為削弱奧斯曼帝國的領土及國力,防止它再發動對外擴張的戰爭。
該條約被普遍認為是側重協約國 (尤其是英國、希臘和亞美尼亞等國) 的利益,而對奧斯曼帝國和土耳其人十分苛刻。由凱末爾率領的土耳其民族主義者對條約作出了否定,並與依據條約佔領小亞細亞的亞美尼亞、希臘和法國軍隊戰鬥,是為土耳其獨立戰爭。
土耳其民族主義者最後戰勝,成立土耳其共和國,取代奧斯曼帝國政權,並與協約國簽訂《洛桑條約》。因此色佛爾條約成為巴黎和會各條約中唯一沒有切實執行而被完全取代的條約。
和談經過
奧斯曼帝國在第一次世界大戰中屬同盟國陣營,於1918年戰敗,並與協約國簽訂《穆德洛斯停戰協定》。協約國在簽訂該協定後便開始侵佔奧斯曼帝國領土。希臘自西面登陸伊茲密特並向內陸挺進,而法國和亞美尼亞亦分別自南、東兩面進入小亞細亞。而在協約國陣營中佔主導地位的英國、法國及義大利於戰時、戰後進行了多次磋商,逐步確定了它們從奧斯曼帝國獲取的利益。
1920年4月22日,協約國邀請奧斯曼帝國政府派出代表參加巴黎和會。帝國政府派出前首相艾哈邁德•鐵菲克 (Ahmed Tevfik Pasha) 參加。當鐵菲克於1920年5月20日得悉協約國的要求後,認為有關條款過於苛刻,拒絕繼續討論。帝國政府得悉此事後,撤換了鐵菲克,改派當時的首相菲利特 (Damat Ferid Pasha) 率團赴巴黎繼續和談。至同年7月22日,菲利特把與協約國達成的協議帶回伊斯坦堡。蘇丹穆罕默德六世隨即召開內閣會議,有關協定獲與會者一致通過。
條約內容
根據色佛爾條約,協約國瓜分奧斯曼帝國的情況1920年8月10日,菲利特與另外三名代表於法國的色佛爾與協約國簽訂了《色佛爾條約》,內容如下:
恰塔爾加線以西割予希臘,另外綏克至布哈尼耶以西主權暫歸土耳其,五年後 (1925年) 以公投決定是否併入希臘。
黑海海岸基雷松之東、艾爾新疆、木施以西、比特利斯及凡湖以南歸亞美尼亞包括達達尼爾海峽及博斯普魯斯海峽兩旁的「海峽地區」成為非軍事區,但協約國擁有對該地區的軍事行動權。美、英、法、意、日、俄六
國組成「海峽管理委員會」,負責區內航運、燈塔管理及領航等事宜。
原屬奧斯曼之阿拉伯及伊拉克地區領土割予英、法兩國,成立新的保護地。
卡拉塔施及馬爾丁以南之地歸敘利亞
摩蘇爾以南地歸伊拉克
奧斯曼必須廢除徵兵制,全國兵力不得逾45,000人,且不得有重型武器及空軍、海軍,亦不可有大型商船。
奧斯曼帝國所得的稅收優先支付戰爭賠償及協約國佔領軍隊費用
恢復治外法權。即使將來有任何政權繼承奧斯曼帝國,治外法權仍然適用。土耳其人民入籍於任何一個協約國後,即受治外法權保障,毋需再向奧斯曼政府繳稅。
如條款的執行情況不合協約國之意,伊斯坦堡將被佔領
廢除條約
1923年7月24日,土耳其政府凱末爾與協約國簽訂《洛桑條約》,用來取代《色佛爾條約》
[ 本帖最後由 雷倩倩 於 2010-2-19 12:56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