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聲音機能或語言機能障礙 :
輕度:語言理解、語言表達、說話清晰度、說話流暢性或發聲有明顯困難,且妨礙交談者。
(二) 肢體障礙(下肢):
輕度
1.一下肢自踝關節以上欠缺者。
2.一下肢的機能顯著障礙者。
3.兩下肢的全部腳趾欠缺或機能全廢者。
4.一下肢的股關節或膝關節的機能全廢或者顯著障礙者。
5.一下肢與健全側比較時短少五公分以上或十五分之一以上者
如果是符合以上的條件,可以申請手冊
(直接在縣立醫院請醫師評鑑,然後交由醫院發函,等通知領手冊)
再如果不確定,試試看打電話去各縣市政府勞工局/處詢問,應該可以得到答案的
祝福一切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