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21年發出的贖罪券
贖罪券(或稱赦罪券、赦罪符),是中世紀天主教籌集捐款的工具,天主教宣稱購買贖罪券能獲赦免原罪得上天堂。
教宗博義八世宣布1300年為禧年,凡到羅馬朝聖的信徒可將免除受洗以後所犯的罪。其後,教會宣告凡未能親身到羅馬朝聖者,可用金錢代替。至此,贖罪券的觀念已逐漸形成。
教宗西克斯特四世於1476年宣布,生前行為不端者死後要先入煉獄,生者應為他們購買贖罪券以減輕痛苦。贖罪券自此獲得最高權威認可,並繼而在歐洲各地推廣。廢止售賣贖罪券的決議在1562年的特倫多大公會議上被提出,在1567年獲教宗庇護五世批准。
售賣贖罪券之舉引發了不少反對和極大爭論,不少基督新教改革者公開抨擊贖罪券和反對天主教出售贖罪券的行徑,後成為引發宗教改革的導火線之一。天主教內部亦因此出現矛盾,引發天主教內自省革新運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