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們令我無聊得去找香港法律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
138A條 利用、促致或提供未滿18歲的人以製作色情物品或作真人色情表演
(1) 任何人利用、促致或提供未滿18歲的另一人以製作色情物品或作真人色情表演,
而該另一人是或將會是該物品或表演中的色情描劃對象,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
(a) 在該罪行是就未滿16歲的人犯的情況下,可處罰款$3000000及監禁10年;
(b) 在該罪行是就年滿16歲但未滿18歲的人犯的情況下,可處罰款$1000000及監禁5年。
(2) 被控利用或促致年滿16歲但未滿18歲的人以製作色情物品的被告人,
如證明以下情況,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a) 在指稱的罪行發生時,屬色情描劃對象以製作色情物品的人同意被如此描劃;及
(b) 所製作的色情物品只供被告人及該被描劃的人作私人用途。
(3) 被控利用或促致年滿16歲但未滿18歲的人以作真人色情表演的被告人,
如證明以下情況,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a) 在指稱的罪行發生時,屬色情描劃對象以作該表演的人同意被如此描劃;及
(b) 只有被告人一人觀看該表演。
(4) 為施行本條,對某人作色情描劃指—
(a) 將某人以視像方式描劃為正參與明顯的涉及性的行為,而不論該人事實上是否參與上述行為;或
(b) 以涉及性的方式或在涉及性的情境中,對某人的生殖器官或肛門範圍或(如該人是女性)
該人的胸部作視像描劃,但為免生疑問,任何為真正家庭目的而作的描劃,並不僅因它描劃(b)段
提述的任何身體部份而包括在該段的範圍內。
(5) 在本條中—
“色情物品”(pornography) 指—
(a) 對某人作色情描劃的照片、影片、電腦產生的影像或其他視像描劃,
不論它是以電子或任何其他方式製作或產生,亦不論它是否經過修改;或
(b) 收納(a)段提述的照片、影片、影像或描劃的任何東西,
並包括以任何方式貯存並能轉為(a)段提述的照片、影片、影像或描劃的資料或數據,
以及包含上述資料或數據的任何東西;
“真人色情表演”(live pornographic performance)
包括對某人作色情描劃的任何戲劇、節目、展覽、表演、娛樂、演出、陳列或其他種類的表演。
條文內容
第579章 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 詳題
本條例旨在禁止兒童色情物品的生產、管有和發布;修訂《刑事罪行條例》,
以禁止利用、促致或提供未滿18歲的人以製作色情物品或作真人色情表演,
擴大該條例某些性罪行條文的適用範圍,使其擴及在香港以外地方對兒童作出的作為,
並禁止作出關於該等作為的安排和禁止該等安排的廣告宣傳;以及就相關目的訂定條文。
雖然沒什麼關係
但正常人都該知道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