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憲章(拉丁文:Magna Carta , 英文:The Great Charter )是英國於1215年訂立的憲法,用來限制英國國王(主要是針對當時的約翰)的絕對權力。訂立大憲章的主因是教皇、英王約翰及封建貴族對王室權力出現意見分歧。大憲章要求王室放棄部分權力,尊重司法過程,接受王權受法律的限制。大憲章是英國在建立憲法政治這長遠歷史過程的開始。
1215年6月10日,英格蘭的封建貴族在倫敦聚集,挾持英格蘭國王約翰。約翰被迫贊成貴族提出的「男爵法案」(Articles of the Barons)。同年6月15日,約翰在蘭尼美德(RunnyMede)為法案蓋上王室的蓋章,貴族在4日後(6月19日)重申效忠約翰。最後王室秘書將國王與貴族間的協議正式登錄,即成為最初的大憲章,並將副本抄送至各地,由指定的王室官員及主教保存。
1215年的大憲章
1215年的大憲章確立了一些英國平民享有的政治權利與自由,亦保障了教會不受國王的控制;同時改革了法律和司法,限制了國王及王室官員的行為。憲章內大部分的內容是從亨利一世時所頒佈的自由憲章(Charter of Liberties)抄寫過來。自由憲章是亨利一世1100年加冕時頒佈,它限制了國王對如何對待教會及貴族,基本上給予了教會及貴族一定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