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在法國方面,自雨果·卡佩在987年獲選法王,法國王位一直只由父系子孫承繼,1316年以前更是清一色的父傳子,因此並無憑母系血緣關係繼承王位的先例。而且卡佩王室歷任君主一直不缺兒子和弟弟。因此直到1316年,路易十世和約翰一世接連駕崩,才有女性是否可以繼位的爭論,也即是路易十世的幼女瓊安(Joan II of Navarre,後為那瓦拉王后)能否繼位,但最後由路易十世的弟弟腓力繼位。後來有說法指該決定建基於公元5世紀的薩利克繼承法,但近年有研究指,歐洲人是在這次王位危機相當久以後,才重新發現薩利克繼承法,因此不排除是有後人為此決定增添合法性和信服力。
1328年,查理四世駕崩再次促發王位繼承爭端,雖然公認女性不能繼承王位,但查理四世的外甥,英王愛德華三世認為其母親可以將繼承權傳給他。但嚴格遵守薩利克繼承法的法國,認為女性及其後代無權繼承一切封號,查理四世的堂弟安茹伯爵腓力,最後獲得了王位。此時愛德華三世接受現實,行使了作為法國貴族吉耶訥公爵(Duc de Guyenne)的責任,向新王致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