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捐血
性病、麻瘋病和愛滋病病毒感染者。
肝炎病患者,B型肝炎表面抗原陽性者,C型肝炎抗體陽性者。
過敏性疾病及反覆發作過敏患者,如經常性尋麻疹、支氣管哮喘、藥物過敏。
各種結核病患者,如肺結核、腎結核、淋巴結核及骨結核等。
心血管疾病患者,如各種心臟病、高血壓、低血壓、心肌炎以及血栓性靜脈炎等。
呼吸系統疾病患者,如慢性支氣管炎、肺氣腫以及支氣管擴張肺功能不全。
消化系統和泌尿系統疾病患者,如較重的胃及十二指腸潰瘍、慢性胃腸炎、急慢性腎炎以及慢性泌尿道感染、腎病綜合征、慢性胰腺炎。
血液病患者,如貧血、血液病、凝血性疾病。
內分泌疾病或代謝障礙性疾病患者,如腦垂體及腎上腺病症、甲亢、肢端肥大症、尿崩症及糖尿病。
器質性神經系統疾病或精神病患者,如腦炎、腦外傷後遺症、癲癇、精神分裂症、癔病、嚴重神經衰弱等。
寄生蟲病及地方病患者,如黑熱病、血吸蟲病等。
各種惡性腫瘤及影響健康的良性腫瘤患者。
做過切除胃、腎、脾等重要內臟器官手術者。
慢性皮膚病患者,特別是傳染性、過敏性及炎症性全身皮膚病,如黃癬、廣泛性濕疹及全身性牛皮癬等。
眼科疾病患者,如角膜炎、虹膜炎、視神經炎和眼底有變化的高度近視。
自身免疫性疾病及膠原性疾病,如系統性紅斑狼瘡、皮肌炎、硬皮病等。
易感染免疫缺陷病毒的高危人群,如有吸毒史者,同性戀者、多個性伴侶者。
某些職業病患者,如放射性疾病、塵肺及有害氣體,有毒物質所致的急慢性中毒等。
該捐血者血液曾使受血者發生與輸血相關的傳染病者。
體檢醫生認為不能捐血的其它疾病患者。
有下列情況之一暫不能捐血
半月內拔牙或其他小手術者。
婦女月經前後三天、妊娠期、流產後未滿六個月,分娩及哺乳期未滿一年者。
感冒、急性胃腸炎病癒未滿一周者,急性泌尿道感染病癒未滿一個月者,肺炎病癒未滿三個月者。
某些傳染病:如痢疾病癒未滿半年者,傷寒病癒未滿一年者,布氏桿菌病癒未滿二年者,瘧疾病癒未滿三年者。
近五年內輸注全血及血液成分者。
較大手術後未滿半年者,闌尾切除、疝修補術、扁桃體手術未滿三個月者。
皮膚局限性炎症癒合後未滿一周者,廣泛性炎症癒合後未滿二周者。
被血液或組織污染的器材致傷到污染傷口及施行紋身手術後未滿一年者。
與傳染病患者密切接觸史者,自接觸之日起至該病最長潛伏期。
[編輯] 香港在香港,凡年齡介乎16至65歲之間,體重超過41公斤(約90磅)之健康正常人士,便可參予捐血救人的行列。年滿18歲或以上之男性可每隔三個月捐血一次,而女性則每隔四個月可捐血一次。年齡介乎16至17歲之青少年,可每隔六個月捐血一次,但須先徵得家長簽署同意書。
哮喘患者屬過敏體質,血中組胺,嗜酸性粒細胞等致過敏因子多,易引起受血者產生輸血反應中的過敏反應。就是說哮喘是可以通過血液傳染的,這種病主要是過敏造成的,有這病人的血裡含有這種過敏的物質,這種物質是一種蛋白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