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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其他] 賓館尋歡 灌腸 非法肛交 男子支持男友 露出微笑

賓館尋歡 灌腸 非法肛交 男子支持男友 露出微笑

本文來自:☆夜玥論壇קhttp://ds-hk.net★ 轉帖請註明出處! 發貼者:Ethan2008 您是第4980個瀏覽者
【本報訊】物業管理公司高級主任涉在同志網站認識「援交少年」,議價 400元到賓館性交易。少年遭社工發現在網上兜搭男子進行性行為,通知其父母及報警。

該主任早前在高等法院被裁定與 21歲以下男子進行同性肛交罪名成立,昨判囚 4年。被告胡宗偉( 31歲),嶺南大學工商管理系畢業。被告昨坐在犯人欄內,一度跟到庭支持他的男友對望,露出微笑。
案件編號: HCCC422/09


http://hk.apple.nextmedia.com/te ... &cat_id=7349337



被告胡宗偉

【本報訊】物業管理公司高級男主任與十四歲援交男童在賓館發生性行為,並要求在肛交前先替男童灌腸清洗,卅一歲被告胡宗偉早前在高等法院被裁定一項非法肛交罪成。法官昨日判刑時指,被告曾在網上認識逾百名男子,與事主發生性行為時又沒有使用安全措施,法庭有責任保障心智未成熟的少年,故要判以阻嚇刑罰,將他判囚四年。

辯方律師求情指,被告在嶺南大學商業管理系畢業,是一名同性戀者,有固定男友;而心理及精神報告指他並沒有精神病,亦無孌童癖,但被告承認對年輕男子較感興趣,並曾在網上認識逾百名男子。控罪指被告在二○○八年六月三十日至十月一日期間,在旺角弼街一賓館內與當時十四歲的男事主X非法肛交。

http://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100330/00176_067.html


[ 本帖最後由 Ethan2008 於 2010-3-31 19:43 編輯 ]
to identify love, with heart.....we mu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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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男朋友仲搞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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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追雨 於 2010-4-1 01:31 發表
可是還是你情我願.......
撇開被告有男朋友還跟別個有性行為的心態不說
但是那個男孩是要求這樣做,沒有被迫
為何只有被告被罰呢?
未成年少女都是16,為什麼男生是21呢?
報章也讓我覺得有些許歧視之意
誰不喜歡年 ...
所以4年已經算少......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18C條說:「任何男子─ (a) 與年齡在21歲以下的男子作出肛交;或 (b) 年齡在21歲以下,而與另一名男子作出肛交,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終身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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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治基本上系傳統天主教同基督教“掌權”

大家可以想象點解香港對同性戀者咁唔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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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染化※塞壬 於 2010-4-1 12:34 發表
除左可以日日上街遊行之外= =|||
就算百萬人上街都未必改到政府政策,何況同性戀者.....本來就系一個弱勢群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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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染化※塞壬 於 2010-4-1 13:32 發表
記得上次有同性戀者上街遊行爭取權益的
只有四人.......................
香港隱藏同性戀好多(包括我),大部分人都系唔想表露身份,會比人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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