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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歷史] 大憲章

大憲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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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憲章(拉丁文:Magna Carta , 英文:The Great Charter )是英國於1215年訂立的憲法,用來限制英國國王(主要是針對當時的約翰)的絕對權力。訂立大憲章的主因是教皇、英王約翰及封建貴族對王室權力出現意見分歧。大憲章要求王室放棄部分權力,尊重司法過程,接受王權受法律的限制。大憲章是英國在建立憲法政治這長遠歷史過程的開始。

歷史
諾曼人於1066年開始入侵英格蘭,在諾曼人成為英國的國王後,於十一及十二世紀逐漸強大。他們建立的集權政府,加上本地盎格魯-撒克遜人原來的統治方法,還有盎格魯人和諾曼人在諾曼第所擁有的土地,使英國國王在1199年成為歐洲最有權力國王。當英王約翰在十三世紀初即位之後,一連串的事件卻令英格蘭的封建貴族起來反抗他,並要求限制絕對的王權。

當時英王約翰受到的壓力來自三方面:首先是他奪得王位的手法遭人非議,前任英王獅心王理查在1199年死後無子,出現兩名繼承人,即理查的侄子亞瑟,和理查的弟弟約翰。約翰將他的對手,亦即他的侄子不列塔尼的亞瑟囚禁,之後亞瑟便失去音訊。很多人認為約翰是將他的親人暗殺以取得王位。第二,約翰與教皇就坎特伯雷大主教的任命產生爭執,於是教庭向英格蘭施以絕罰,約翰被迫於1213年向教皇屈服。第三,當時法國國王佔領了英國在諾曼第大部份的土地,英國的貴族要求國王奪回領土,約翰即在1214年發動對法國作戰,卻遭逢大敗。

1215年6月10日,英格蘭的封建貴族在倫敦聚集,挾持英格蘭國王約翰。約翰被迫贊成貴族提出的「男爵法案」(Articles of the Barons)。同年6月15日,約翰在蘭尼美德(RunnyMede)為法案蓋上王室的蓋章,貴族在4日後(6月19日)重申效忠約翰。最後王室秘書將國王與貴族間的協議正式登錄,即成為最初的大憲章,並將副本抄送至各地,由指定的王室官員及主教保存。

1215年的大憲章中,最為重要的條文是第六十一條,即所謂「安全法」。根據該條的規定,由二十五名貴族組成的委員會有權隨時召開會議,具有否決國王命令的權力;並且可以使用武力,佔據國王的城堡和財產。這種權力是出自中古時期的一種法律程序,但加之於國王卻是史無前例。

英王約翰根本無接受大憲章約束的誠意,他是在武力之下才被迫在文件上簽署,特別是第六十一條幾乎褫奪了國王所有的權力。就在貴族離開倫敦各自返回封地之後,約翰立即宣佈廢棄大憲章,教皇英諾森三世亦訓斥大憲章為「以武力及恐懼,強加於國王的無恥條款」,教皇否定了任何貴族對權力的要求,又稱這樣做破壞了國王的尊嚴,英國旋即陷入內戰。

約翰在1216年10月18日,當內戰正酣時病死,九歲的亨利三世即位,王室人員希望年幼的新王會為貴族所接受。新王即位後,戰事終結。10月12日,王室大臣以亨利的名義再發出大憲章,但當中部分條款,包括第六十一條都被刪去。之後於1217年和1225年,亨利三世都曾再次發布大憲章。1225年的一次由十八歲的亨利親自發出,並刪除至只有三十七條。

亨利三世統治五十六年後,在1272年逝世。他逝世時,大憲章已成為既定的英國法律,日後的國王亦難以像約翰一樣將它完全推翻。亨利三世的兒子,愛德華一世在1297年10月12日發布最後一次修訂的大憲章,作為「肯定法案」的一部分。

1215年的大憲章
1215年的大憲章確立了一些英國平民享有的政治權利與自由,亦保障了教會不受國王的控制;同時改革了法律和司法,限制了國王及王室官員的行為。憲章內大部分的內容是從亨利一世時所頒佈的自由憲章(Charter of Liberties)抄寫過來。自由憲章是亨利一世1100年加冕時頒佈,它限制了國王對如何對待教會及貴族,基本上給予了教會及貴族一定的權利。

最初的大憲章有六十三條條款,當中大部分是針對十三世紀當時的狀況而訂,例如限制王室狩獵範圍等等。而當中影響最為深遠的是第三十九條,由它衍生了人身保護的概念:除非經過由普通法官進行的法律審判,或是根據法律行事;否則任何自由的人,不應被拘留或囚禁、或被奪去財產、被放逐或被殺害。根據這個條文的規定,國王若要審判任何一個人,只能依據法律;而不能以他的私人喜好來進行。王權因而受到了限制,是邁向君主立憲的第一步。
影響
雖然第一次發佈的大憲章只維持了數星期,但是約翰死後的多次重新發佈,使它成為了永久的法律;大憲章亦成為了日後英國憲法的基石。之後亨利三世及他的繼承人曾多次避開破壞大憲章的規定,但事實上中世紀英國王室的王權在大憲章之下,仍然是有增無減。不過,中世紀時期的英國國王亦曾三十次重新發布大憲章,證明國王始終不能忽視它的存在,然而實際上大憲章發布之後大多數英國國王並不遵守,這也是英國沒有成文憲法的原因。

到了十七世紀,隨着國王與國會之間爭執的增加,大憲章的作用亦變得更為重要。根據憲章的內容多次修訂而成的法律,保障更多的權利和涵蓋更多的人民,最後演化成現代的君主立憲。雖然只有開始的數句、中間三條條文以及結束語仍然有效,其餘三十四條都已被廢除,1297年發佈的大憲章至今仍是英國法律的一部分。今天,大憲章的實際法律效用已很微小,只在司法過程中偶而被控辯雙方和法官引用。但不少日後編成的政府憲法,包括美國憲法,都是起源自大憲章。以前每次英王發佈大憲章,都會抄送多份到各地,這些抄本部分被帶到北美殖民地,保存至今。

1215年約翰簽署的第一份大憲章並未被保存下來,只有四份同時期的抄本現仍分別存放在英國的國家圖書館、林肯大教堂和薩士巴利大教堂,另外還有13份1297年以前的大憲章現也仍被保存。1952年,澳洲政府以12,500英鎊購得一份1297年的大憲章,放在首都坎培拉的國會展覽,美國富商珮里(Ross Perot)亦於1984年購得一份1297年的大憲章,現放在首都華盛頓國家資料館,與獨立宣言及美國憲法一同展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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