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人與僕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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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人與僕役法,(Master and Servant Act),是1800年代至1900年代的西方法律,規管勞資關係。
在1823年,英國法案規定此等勞動法中的主人與僕役合約關係。美國和澳洲在1845年、加拿大在1847年、紐西蘭在1856年及南非在1856年也有此等勞役法立法,內容相當有利僱主,規定僱員要對主人忠誠及服從,不准參與或成立工會之類的工人組織,因為當局認為工人結社將防害商業經濟的發展,是刑事罪行。《主人與僕役法》又規定,犯此法者將被處罰做苦工。
以上此等法律在1870年代開始被取代,由一條1871年的英國工會法開始。
參見
1870年 歸化法(the Naturalization Act of 1870)
1875年 佩吉法案(the Page Law of 1875)
1882年 排華法案(the Chinese Exclusion Act of 1882)
1888年 史考特法案(the Scott』s Act of 1888)
1907年至1908年 紳士協議(Gentlemen』s Agreement)
1917年 移民法(the Immigration Act of 1917)
1921年 配額法(the Quota Act of 1921)
1913年、1920年和1923年 外國人土地法(Alien Land La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