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初年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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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草創於吳元年,制定於洪武六年,至洪武二十二年完備,洪武三十年頒行天下。在此之前,作為決獄標準的是朱元璋親手寫定的《大誥》。明初處元代法紀縱馳之後,故太祖決定法外用刑,以嚴刑峻法治亂世,以達到移風易俗的目的。
見於《大誥》的酷刑,有族誅、淩遲、極刑〔淩遲本已是極刑,則這一極刑之殘酷定甚於淩遲〕、梟令、斬、死罪、墨面文身、挑筋去指、去膝蓋、剁指、斷手、刖足、閹割為奴、斬趾枷令、常加號令〔至死而止〕、枷項遊歷〔遍九州之邑〕、免死發廣西拿象、人口遷化外、充軍、全家抄沒、載罪還職、載罪充書吏等三十餘種,多為《大明律》所無,那項“免死發廣西拿象”更是帶著幾分幽默,此即所謂法外用刑。而量刑標準,也比《大明律》嚴酷得多。
四十年之中,據《大誥》所載,淩遲、梟示、族誅有幾千案,棄市以下的有一萬多案。
這些案子,如果按《大明律》量刑,大多是罪不至死的,有的甚至只該受到輕微的懲罰,象官吏隱漏文書不報的,按律只杖八十,收糧違限的,只杖一百,而《大誥》居然全都用淩遲之刑;有司濫設官吏,按律只杖一百,囚三年,而大誥卻是族誅。真是令人觸目驚心!
如此濫用刑罰,也難怪為了浙江的一件假鈔案,而“捕獲到官,自京至於句容,其途九十里,所梟之屍相望”,連朱元璋自己也感嘆說“其刑甚矣!”〔《大誥》偽鈔四十八〕
而這些酷刑,真可謂設計巧妙,用刑者為了折磨罪人,到了挖空心思的地步。差不多同時,中世紀基督徒也在想盡種種法折磨迫害異教徒和女巫,兩相比較,不由讓人感嘆人性都是一樣的,東西方的智慧在這一點上也沒什麼太大的差別。而我們也該慶倖這樣的時代大概是一去不復返了。
根據《孤樹裒談》等野史的記載,以下列舉一些較別出心裁的酷刑:
1、鏟頭會:這個刑罰是用來對付“頑民竄避緇流”的,把這些“盲流”抓起來,排成行掘坑活埋,只剩頭露在地上,然後用大斧削過去,一斧頭砍下幾顆頭來。
2、刷洗:把犯人剝光了放在鐵床上,澆上沸水,用鐵刷刷去皮肉。
3、梟令:用鐵鉤鉤住犯人的脊骨,吊起來示眾。
4、稱竿:把犯人綁在竿上,另一頭挂上石頭。
5、抽腸:把犯人綁在竿上,用鐵鉤鉤入谷道,把腸子鉤出,再在竿的另一端挂上石頭,犯人的身體向上彈起,腸子也就全鉤出來了。
6、剝皮:每一地的土地廟都是剝皮的場所,稱為皮場廟。凡貪贓六十兩以上的,
7、梟首示眾,剝皮實草,放在官府公座的旁邊,以警告後來的官員。
到了洪武二十八年,該殺的都殺光了,朱元璋覺得天下太平了,自己也老了,可以讓子孫吃吃現成飯了,於是在這一年的五月下詔禁止酷刑:“朕自起兵至今四十餘年,親理天下庶務,人情善惡真偽,無不涉歷。其中*頑刁詐之徒,情犯深重,灼然無疑者,特令法外加刑,意在使人知所警懼,不敢輕易犯法。然此特權時措置,頓挫*頑,非守成之君所用長法。以後嗣君統理天下,止守律與大誥,並不許用鯨、刺、非刂、劓、閹、割之刑。臣下敢有奏用此刑者,文武群臣即時劾奏,處以重刑。”〔《太祖實錄》卷二三九〕
這裡雖然說“止守律與大誥”,但從上下文關係看,他是不要後人守大誥的,一切以《大明律》為準。
他自己確實也是希望自己的子孫不要象自己那樣依*嚴刑峻法治國的,有一次與太子出郊,指著路旁的荊樹教育太子說:“古人用此為撲刑,以其能去風,雖傷不殺人。古人用心仁厚如此,兒當念之。”〔趙翼《廿二史札記》卷三十二〕晚年太孫參政,改重刑七十三條,朱元璋也很讚賞,說:“吾治亂世,刑不得不重。汝治平世,刑自當輕,所謂刑罰世輕世重也。”〔《明史》卷九十三〕
洪武之後,對死刑的執行大體上按照《大明律》,以上的那些酷刑算是消失了。
《大明律》對死刑的規定還算是相當人道的,只有斬、絞兩種。
但此外還有不列於五刑的淩遲,專門用於對付大逆不道。
凡是淩遲處死的,按例要殺三千三百五十七刀,即所謂千刀萬剮,每十刀一歇一吆喝,最後一刀才是斬首。行刑時在旁邊架一丫形木桿,挖出肝腑後放在上面示眾。國人似乎自古以來就喜歡看殺人,看淩遲時更是“人集如山,屋皆人覆”〔計六奇《明季北略》卷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