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爾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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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爾那(वर्ण)是印度教經典中解釋種姓制度的概念,其內涵主要見於《摩奴法典》與《瞿曇》等早期婆羅門教經典。瓦爾那原意是「顏色」或「階層」,在該理論中主要指四種不同的階層,經典中根據一些原則區分四種階層,並明確規範彼此的義務與權利,然而實際社會中,種姓並非依據該理論的規範劃分,因此不能將瓦爾那理論與種姓制度畫上等號。
即使如此,瓦爾那理論仍被應用在近代的實際社會之中,成為許多種姓抬昇其地位的論述手段,因此瓦爾那理論仍然有其解釋上的效力與合理性。
瓦爾那階序
一張根據《梨俱吠陀》〈原人訟〉所繪的瓦爾納階序:婆羅門是原人的嘴、剎帝利是原人的雙臂、吠舍是原人的大腿、首陀羅是原人的腳。至於賤民,則被排除在原人的身體之外。這些早期婆羅門所著的經典中刻意忽略賤民不提,主張將所有的種姓劃分成四種瓦爾那。這四種瓦爾那同樣以婆羅門為首,並藉由職能與權利的劃分,構成一嚴謹的階序:
1.婆羅門(ब्राह्मणः):最高的瓦爾那,也是整個階序的核心。婆羅門本為祭司,根據《摩奴法典》規定,可從事教授吠陀經、司祭與接受奉獻這三樣工作,但在8世紀以後司祭逐漸不受重視,潔淨便取代前者,成為婆羅門最主要的特徵。此外,婆羅門享有許多特權,如不可處罰、不可殺害、可領回部份充公遺失物等。
2.剎帝利(क्षत्र):次高的瓦爾那,《梵書》(Brahmanas)稱其具有與婆羅門共享「管轄一切生物」的權利。剎帝利是戰士和統治者,掌握實際的政治與軍事權力,但被排除在完整的司祭過程之外,因此不具有宗教上的權力。此外,其負有保護婆羅門之責。
3.吠舍(वैश्य):第三等的瓦爾那。吠舍是農人或牧人,任務是生產食物,並提供各種祭品。《瞿曇》(Gautama)規定吠舍可從事農耕、商業、畜牧與放貸的工作。
4.首陀羅(शूद्र):最低的瓦爾那。首陀羅是沒有人身自由的奴僕,負責提供各種服務。
文字學家喬治·杜梅吉爾(Georges Dumézil)認為,瓦爾那階序並非依由上而下排列的順序,而是由一系列的二分關係所構成:先是首陀羅被排除在外,其他三個瓦爾那構成一組,即再生組(twice-born,能舉行成年禮的瓦爾那);再生組排除吠舍,由婆羅門與剎帝利構成擁有「統治一切生物權力」的一組;最後婆羅門獨自擁有三種特權,即傳授吠陀經、司祭與接受奉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