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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歷史] 稱情而立文:喪服

稱情而立文:喪服

本文來自:☆夜玥論壇קhttp://ds-hk.net★ 轉帖請註明出處! 發貼者:琰容 您是第2336個瀏覽者
中國古代禮儀文明講話之十六

稱情而立文:喪服(上)


大凡文化比較進步的民族,在親人死亡時,都會用某種特

定的形式來表達內心的哀痛。在我國古代的禮儀中,有"禮

莫重於喪"之說。因為一般的禮儀一天或者幾個時辰就結束

了,而喪禮前後長達三年之久,而且儀節極為複雜,內涵

也相當豐富。喪服制度是喪禮的重要組成部分,它與古代

宗法制度相為表裡,是古代社會生活中非常突出的文化現

象之一。《儀禮》有《喪服》一篇,是古代喪服制度的原

典性文獻,相傳為子夏所傳。《禮記》則有《雜記》、

《喪服小記》、《大傳》、《喪大記》、《問喪》、《服

問》、《三年問》、《喪服四制》等篇討論喪服的禮義。

歷代學者討論喪服的著述可謂汗牛充棟,問題極形複雜,

本文試作粗淺的介紹。


一、以三為五,以五為九:親屬關係的確立

喪服制度的原則,《荀子·禮論》說是"稱情而立文",意思

是說,喪服的節文是按照生者與死者的感情深淺來確立

的,而感情的深淺是由彼此關係的親疏決定的。


從理論上來說,一個家族的繁衍永遠沒有窮盡,因此,人

的親屬系統總是在向上下、左右不斷擴大。為著生活和管

理的便利,需要劃分家族。任何人與父親、兒子的血緣關

係都是最近,相處最為密切,恩情也最深。因此,古人將

父、己、子三代作為家族的核心。以此為基點,通過兩次

往外擴展來確定家族的範圍,這就是《禮記·喪服小記》所

說的"親親,以三為五,以五為九"。"三",指的就是父、

己、子三代。由父親往上推一代是祖父,由兒子向下推一

代就是是孫子,經過這樣一次擴展,親屬關係就由原來的

三代延伸為祖、父、己、子、孫五代,這就是"以三為五"的

意思。接著,再由祖、父、己、子、孫五代分別再向上、

向下推兩代,經過這一次擴展,親屬關係就延伸為高祖、

曾祖、祖、父、己、子、孫、曾孫、玄孫九代,這就是"以

五為九"的意思。


為什麼要將親屬關係擴展到九代呢?因為人一生中能夠見

到的直系親屬,向上數最多不過到高祖,向下數最多到玄

孫,這是一個極限範圍。以此為基礎,旁系親屬從兄弟開

始,可以有從父兄弟(與自己同祖父的兄弟)、從祖兄弟

(與自己同曾祖的兄弟),最遠只能到族兄弟(與自己同

高祖的兄弟)。如此,上至高祖四代,下至玄孫四代,加

上自身一代,一共九代,包括從父兄弟、從祖兄弟、族兄

弟等在內,構成了習慣上說的九族,囊括了本宗家族的全

部成員。


中國古代用九族劃分家族的方法,至遲在宋代傳就已傳到

朝鮮,並為朝野普遍接受,世世代代沿襲不廢。為了更加

簡明,他們用"寸" 作為基本單位來表示家族之內的關係,

對於我們理解親疏關係有一定幫助,要點如下:

凡是父子直系相傳的關係都是一寸。高祖與曾祖、曾祖與

祖父、祖父與父親,兒子與孫子、孫子與重孫、從孫與玄

孫,彼此都是父子關係,所以都是一寸的關係。在宗法理

論中,夫婦一體,所以夫婦之間沒有"寸"的距離。一母所生

的兄弟姐妹,彼此也沒有"寸"的距離。因此,子女與母親的

關係同於父親,都是一寸。


橫向的關係都是兩寸。父親的兄弟屬於旁系親屬,他們都

要另立一宗,彼此的關係要比父子關係疏遠,因此規定為

兩寸,如自己與堂兄弟、堂兄弟與再從兄弟、再從兄弟與

三從兄弟,都是兩寸的關係。


如此,在五服關係的座標上彼此的親疏關係,只要說出寸

數,就完全清楚了。如堂兄弟是二寸,從兄弟是四寸,再

從兄弟是六寸,都是兄弟關係;與伯叔的關係用直系的寸

數加上旁系的寸數,如叔叔是三寸,堂叔是五寸,從叔是

七寸,都是單數。寸數越多,關係越疏。從高祖到玄孫,

關係最遠的是八寸,所以,韓國人常用"同高祖八寸"表示一

個家族,圖示如下:

高祖

1寸|

曾祖--曾祖兄

1寸|

祖--祖兄--祖堂兄

1寸|

父--叔伯--堂叔伯--從叔伯

1寸|

自己--堂兄弟--從兄弟--再從兄弟

1寸|

子--侄--堂侄--從侄

1寸|

孫--兄孫--堂兄孫

1寸|

曾孫-兄曾孫

1寸|

玄孫

這種方法在南北朝鮮至今仍在使用,我們在與他們交往

時,常常可以聽到他們直接用寸數來表示親屬關係。幾年

前,韓國嶺南大學的一位教授在東北找到了他的一位失散

多年的親戚,回到北京後,他激動地告訴筆者:"他是我的

五寸叔父!"五寸叔父是堂叔父,關係很近,所以他特別高

興。


二、上殺、下殺、旁殺:喪服等差的確立

如果凡是佔一點親的人死了都要服喪,則人生的大部分時

間都在服喪,這就很難有正常的生活,社會也就沒法發

展。因此,古人將服喪的範圍限制在九族之內。

但是,九族之內的親疏關係有很大差別。父、已、子三代

最親,而無論向上、向下還是向旁系,親情關係都是越來

越疏遠,自己與祖父、孫子不僅在血緣上隔了一層,而且

相處的時間一般也比父、子少,彼此的情感自然會遞衰。

與曾祖、高祖就更是如此了,甚至可能從未見過面,只是

聽父祖說起,情感自然會再度遞衰。這種遞衰的現象禮書

稱為"減殺","殺"(shai)是減少、減損的意思。

如前所述,禮的表現形式是與人的內心情感相一致的。在

如此親疏不同、恩情不一的家族中,自然不可能用同一種

喪服。古人根據家族內親情"減殺"的原則,制訂了與之相對

應的五種等次的喪服:斬衰、齊衰、大功、小功、緦麻。

直系向上,親情逐代減殺,喪服的等級也由重到輕地下

降,稱為"上殺",例如,為父親服斬衰,為祖父母服不杖

期,為曾祖父母、高祖父母服齊衰三月。

直系向下,親情也逐代減殺,喪服的等級也由重到輕地下

降,稱為"下殺",例如,父親為嫡長子服斬衰,為嫡孫服不

杖期,為曾孫、玄孫服緦麻。


同樣,親情向旁系親屬的減殺,稱為"旁殺",如為親兄弟服

齊衰不杖期,為從父兄弟服大功,為從祖兄弟服小功,為

族兄弟服緦麻。


不同的親屬關係服不同的喪服,《禮論》說是"稱情而立

文",是與不同的情感相適應的。上殺、下殺、旁殺的結

果,涵蓋了人一生中所有的親屬,所以《禮記·喪服小記》

說"上殺、下殺、旁殺而親畢矣"。


五等喪服的範圍,包括了高、曾、祖、父四代以內的所有

親屬,最輕的喪服是緦麻,所以《禮記·大傳》說:"四世而

緦,服之窮也。"因此民間往往用"五服"來指代家族關係,

用是否出了五服來衡量彼此是否屬於同一個家族。那麼,

出了五服的遠親有喪事時,又應該如何處理呢?《大傳》

說有兩條原則,一是"五世袒免",就是說,五世之親有喪

事,不必為之服喪,只要在入殮、出殯時左袒、著免(we

n,"著免"是在頭上結一條一寸寬的喪帶)就可以了;二

是"六世,親屬竭矣",到了六世,儘管彼此的先祖有親緣關

係,但親屬關係就此斬斷,即使對方有喪事,也可以不作

任何表示。可見,"五世袒免"是一種過渡性的喪飾。


三、五等喪服的十一小類

五等喪服,由重到輕依次為斬衰(cui)、齊(zi)衰、大功、小

功、緦(si)麻,五服之內又有細分,一共有十一種服喪的情

況,其名目和服喪對像大略如下。

斬衰  是五等喪服中最重的一等。

1、斬衰三年。斬衰《禮記·喪服四制》說:"其恩厚者其服

重,故為父斬衰三年,以恩制者也。"服斬衰的對象最少,

在本宗內只限於子女為父親、妻子為丈夫、父親為嫡長子

等少數幾種情況。


齊衰  是次於斬衰的喪等,根據親疏的不同,有用杖(喪

杖)與不用杖的區別,喪期也有長短,總共有四種情況:

2、齊衰三年。父卒為母,母為長子服。《喪服四制》

說:"資於事父以事母而愛同。天無二日,土無二王,國無

二君,家無二尊,以一治之也。" 子女對於父親、母親的恩

愛是相同的,但在喪服上卻有所不同,主要是出於"家無二

尊"的考慮,實際上是為了突出父系的主體性。

3、齊衰杖期。父在為母、夫為妻服;喪服與齊衰三年全

同,但喪期為期年(一年)。

4、齊衰不杖期。為祖父母,世、叔父母,兄弟等服之;與

以上兩種喪服的主要差別是

不杖。

5、齊衰三月。為曾祖父母等服之,庶人為國君也用此服。

大功

6、大功九月、七月。為從父兄弟、丈夫的祖父母等服之。

7、大功殤九月、七月。此服主要是為殤者而服。為子、女

的長殤、中殤;兄弟之長殤、中殤等服之。

(8)繐衰  是一種特殊的喪服,諸侯之臣為天子服之。

小功

9、小功殤五月。為叔父之下殤、兄弟之下殤等服之。

10、小功五月。為從祖祖父母,從祖父母,外祖父母等服

之。

緦麻

11、緦麻三月。為族曾祖父母、族祖父母、族父母、族兄

弟,以及妻之父母、舅、甥、婿等外親服之。

五服與九族以及外親、妻親(外親和妻親詳見第六節)的

關係非常複雜,因此,古人每每畫為圖表,以便查閱、記

誦。長沙馬王堆帛書中已經出現"喪服圖"。在敦煌文書中也

發現了依據唐代喪服制度而作的"喪服圖",但分為三圖,比

較複雜。現在我們將先秦時期的喪服關係簡略列如下表。


高祖父母

(齊衰三月)

族曾祖父母

(緦麻) 曾祖父母

(齊衰三月)

族祖父母

(緦麻) 從祖

祖父母

(小功) 祖父母

(不杖期)

外祖父母、

從母(小功)

族父母

(緦麻) 從祖父母

(小功) 世父母、叔父母

(不杖期) 父

(斬衰三年) 母:

父卒則為母(齊衰三年);

父在為母(杖期) 從母昆弟、

舅、舅之子、甥、(緦麻)
族昆弟(緦麻) 從祖昆弟(小功)

從父昆弟

(大功) 昆弟

(不杖期)

己 妻

(杖期) 妻之父母、(小功)

族昆弟之子

(緦麻) 從父昆弟之子

(大功) 昆弟之子

(不杖期) 子:

長子(斬衰三年);眾子(不杖期) 嫡婦(大功);庶婦

(小功)

從父昆弟之孫

(緦麻) 昆弟之孫

(小功) 孫:嫡孫

(不杖期);庶孫

(大功)

昆弟之曾孫

(緦麻) 曾孫

(緦麻)

玄孫

(緦麻)

喪服簡圖


四、服術有六:確定喪服的原則

服喪的原則,以單個的家族為主體,但又不局限於該家

族。家族不過是社會的一個細胞,細胞要存活,就要與其

它細胞聯繫、與有機體聯繫。簡單來說,一個家族不同輩

份的人都要與異姓家族建立婚姻關係,既有娶進門的異

姓,又有嫁出去的同姓。如此一進一出,原本沒有血緣關

係的家族之間就建立了親屬關係,某些原本是本宗的人卻

成了異姓家族的人,許多人的身份起了變化,角色發生了

轉換。這種錯綜複雜的社會關係,在喪服制度上必然要有

所體現。此外,每個家族都在一定的行政區中生活,家族

與社會的聯繫非常密切,因此,當諸如一國的行政首腦去

世之後,各個家族如何為之服喪,也需要有相應的規定。

《禮記·大傳》歸納了形形色色的喪服條例,認為其中貫穿

著六種原則,稱之為"六術":"服術有六:一曰親親,二曰

尊尊,三曰名,四曰出入,五曰長幼,六曰從服。"

"親親"是六術中最基本的原則,即按照血緣關係的親疏遠近

來決定喪等。親親以父親為首,次及於妻、子、伯叔等。

親親的相關情況,已在上文作了介紹,此處不再複述。

"尊尊",是指為沒有血緣關係、但有社會地位的人服喪。尊

尊以國君為首,次及於公卿、大夫等,意在確立君臣關

係。為什麼要為這些沒有血緣關係的人服喪呢?根據儒家

的理論,一個人的地位應該與德行相稱,地位越高,德行

也應該越高。國君等是社會的組織者和領導者,肩負重大

的責任,應該受到社會的尊敬。《喪服四制》說,平時要

像尊敬父親那樣尊敬國君,君喪則要比照父喪服斬衰:"資

於事父以事君而敬同,貴貴尊尊,義之大者也。故為君亦

斬衰三年,以義制者也。"根據尊尊的原則,卿、大夫、

士、百姓要為國君服喪,諸侯、卿、大夫要為天子服喪。

"名",指異姓女子嫁到本族之後而形成的名分關係。例如伯

母、叔母與自己並沒有血緣關係,但她們通過婚姻,已經

與伯伯、叔叔結為一體,又與自己的母親平輩,因而有

了"母"的名分,所以要為之服喪。對兒子的妻子、弟弟的妻

子等也是如此。

"出入",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女孩子出嫁與否,出嫁之

前屬於本家人,應該為之服正服;出嫁以後成了外家人,

儘管還是本家的血統,但地位變輕了,因此喪服要降等。

如姑、姊、妹尚未出嫁就已去世,應該為她服齊衰期年;

如果出嫁之後才去世,就只能為之服大功九月;二是男孩

過繼給別人,成了他家的嗣子,身份發生了變化,本宗人

為他服喪也要降等。


"長幼",長幼是指成年或未成年。成年者是家族的正式成

員,未成年者則是家族扶養的對象,因而喪服也有區別。

古人稱未成年(不滿二十歲者)而死為"殤",按照殤者的年

齡大小,殤又分為三種:19-16歲為長殤,15-12歲為中殤,

11-8歲為下殤。為殤者服喪稱為"殤服",殤服要降等,例

如,為叔父應該服齊衰期年,但如果他是長殤或者中殤,

就要降為大功九月;如果是下殤,就只能服小功五月。

未滿8歲而死,稱為"無服之殤"。無服之殤不穿喪服,僅僅

哀哭之。哀哭的時間與實際年齡相應,就是將死者的年齡

折合成月數,然後"以日易月",生一月則哭一日。古禮,孩

子生下來三個月才取名,如果是尚未取名就死去,則不必

為之哀哭。


"從服",從服的情況相當複雜,這裡只介紹兩種,一種是指

彼此原本沒有直接的親屬關係,但隨從親屬或尊者而為之

服喪,例如,兒子隨母親為外祖父母服喪,妻子隨丈夫為

丈夫的親屬服喪;另一種是彼此沒有任何親屬關係,只是

由於君臣關係或其它間接的關係等連類而及的喪服,如臣

下必須為國君服喪、而連帶為國君的某些親屬服喪,又如

妻子因為丈夫的關係、要為丈夫的國君服喪,等等,都屬

於從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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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禮儀文明講話之十六

稱情而立文:喪服(下)

四、喪服的精粗與輕重

從文獻記載來看,至遲在春秋時期,喪服就已經在各國流

行,先看《左傳》中的兩條記載。

《左傳》僖公六年夏,中原諸侯攻打鄭國。楚國為了救援

鄭國而包圍了許國。到冬天,諸侯國屈服,遂由蔡穆侯帶

著許僖公前往武城去見楚王。許僖公雙手反綁,嘴裡銜著

玉璧,以必死的罪犯自居,士用車載著棺材,大夫都"衰

絰"。相傳武王克商時,微子就是用這樣的方式去見武王而

得到赦免,所以許僖公仿微子故事。

魯僖公十五年,秦晉韓原之戰,晉侯的戎馬陷於泥淖,秦

穆公俘虜了晉惠公,準備回國後用他祭祀上帝。秦穆公的夫

人穆姬是晉惠公的姐姐,聞知此事,便帶著太子罃、兒子弘

和女兒簡璧,登上搭好的高台,踩著上面的柴薪,派使者

免冠束髮"衰絰"去迎接秦伯,要挾說:如果要處死晉惠公,自

己立即就死!秦穆公只得作罷。

以上兩條記載中的"衰絰",都是指喪服。為什麼要把喪服稱

為衰絰呢?這要從古代的服飾制度講起。

古人稱上衣為"衣",下衣為"裳"。喪服上衣的前襟縫有一塊

稱為"衰"的布條,所以,通常又用"衰"來指代喪服。"絰"是

用麻繩做的帶子,有首絰和腰絰之別。古代男子戴冠,圍

在喪冠之外的稱為首絰。古人平時穿衣,腰間有大帶和革

帶。大帶用來束衣,革帶是用皮革做的,用來繫掛小刀等

物件。穿喪服時大帶和革帶都不用,而是另外用兩條麻繩

代替,其中一條苴麻(或牡麻)製作,稱為腰絰;另外一

條稱為絞帶。腰絰象大帶,絞帶象革帶。古代男子重首,

女子重腰,故尤其看重絰。絰是最重要的喪飾之一,所

以,《左傳》每每"衰"、"絰"連用以指代喪服,也就不奇怪

了。

喪服的功能之一,是要體現喪等的輕重。為不同親屬關係

的死者服喪,喪服質料的精粗、製作的方法都有差別,服

喪者與死者的親疏關係,只要看看喪服就可以一目瞭然。

喪服的等差有多種表現方式,一是製作方法的繁簡。如斬

衰之服的布料用刀斬斷後,不再縫邊,故名斬衰裳。因為

孝子驟然遭遇大喪,哀痛欲絕,無心修飾,喪服的製作,

當然處處從簡。齊衰是次一等的喪服,哀痛之心稍減,所

以衰裳的邊緣就緝了邊,顯得比較整齊,故名。余可類

推。

二是布料的精粗。古人織布,標準幅寬為二尺二寸。古人

用"升"表示布的精粗,一升為八十縷,就是八十根經線。在

同樣的幅寬之內,線縷的數量越少,布料就顯得越稀疏;

反之,就越精細。古人日常所用的衣料為十六升,即在二

尺二寸的幅寬內,排列有1280縷經線。喪服用布,因喪等

的不同,升數有很大差別。喪越重則布料越粗疏,這也是

與喪家心情的哀痛程度相一致的。就五等喪服的正服而

言,斬衰為三升,齊衰為四升,繐衰為四升半,大功殤為

七升,大功成人為八升,小功為十一升,緦麻為十四升半

(一說為七升半)。緦麻的升數與日常布料已經非常接

近。

三是加工程度的深淺。古人加工麻類植物,先剝去表皮

層,再撕分韌皮層,使之成為條形紡材;再用浸泡、捶打

等方法脫去表面的膠,使纖維分散而柔軟;然後再漂白、

紡成麻線,用來織布。斬衰和齊衰服的麻縷都只經過簡單

的加工,所以顏色粗惡。大功喪服,"大"是大略的意

思,"功"指人工,大功布經過粗略捶打和水洗後,除去雜質

並脫膠,纖維比較柔和,但顏色不太白。小功布則是在大

功布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工,使麻纖維顯得更白。將麻線加

工得細如絲線叫"緦",緦麻之布的脫膠,做得比大功和小功

之布更加仔細。

與喪服配合使用的還有喪杖。上古時代的杖,原本是有爵

位者使用的。在喪禮中,杖成為專門的喪具,但並非服喪

者都可以使用,而主要限於以下兩種情況:一是喪主,喪

杖具有表示其在喪家中的身份的作用;二是年老體衰或有

病之人體力不支,需要借助於杖來支撐,具有"扶病"的作

用。未成年的兒童不用杖,因為他們年齡小,還不太懂得

喪失親人的痛苦,不會因哀傷而致病。喪杖有竹杖和桐杖

之別。為父親服喪用竹杖;為母親服喪用桐杖,就是用桐

木削成的杖。喪杖的高度與心齊平,竹根一端朝下,高度

與心齊平。

此外,在不同的喪等中,喪服的帽、纓帶、鞋等的樣式、

質地等也各有區別,因過於瑣碎,恕不贅述。


五、喪期的加隆與減殺

為至親服喪,原本都以期年為斷限而除服,這就是禮書上

說的"至親以期斷"。因為自然界的循環是以一年作為週期

的。一年中包含了四季,恰好是自然界萬物代謝的一個輪

迴,人類生死的道理與萬物相通,所以在確定喪服期限

時,就比照了這一原則。既然如此,為什麼又會有三年之

喪呢?《荀子·禮論》解釋道:"加隆焉,案使倍之,故再期

也。"意思是說,父親是一家之主,為父親服喪應該重於母

親,服喪的時間也應該"加隆",於是將為母親服期年之喪的

時間"倍之",變成"再期",就是兩個"期年",然後再增加一

個月,變成二十五個月,跨了三個年頭。所以,通常所說

的三年之喪,實際上是二十五個月(一說二十七個月)。

關於三年之喪的來歷,儒家還有另外一種解釋,那就是為

了回報至親的養育之恩。春秋時期,綱紀鬆弛,道德淪

喪,表現在喪服問題上就是追求短喪,不願將三年之喪服

完。據《公羊傳》記載,魯哀公五年秋九月,齊景公去

世,可是次年秋七月,喪期尚未過半,就"除景公喪",全無

哀敬之心。普通人也有這種情況,《論語·陽貨》記載了這

樣一個故事:宰我對孔子說:"三年之喪時間太長,一年即

可,因為舊谷吃完了,新谷已經上來;鑽木取火用的木頭

每季不同,一年也就輪了個遍;所以一年就可以了。"孔子

反問他:"父母死了僅僅一年,你就像常人那樣吃精米,穿

有文彩的衣服,於心可安?"宰我說:"心安。"孔子說:"君

子居喪期間,總是口不甘味,聞樂不樂,居處不安。既然

你覺得心安,那你就這麼辦吧!"宰我出去後。孔子生氣地

批評宰我"不仁",說孩子生下之後,要精心撫養三年才能離

開父母之懷。所以天下人都奉行三年之喪,為的是報答父

母之恩。宰我這樣的人,"有三年之愛於其父母乎"!

順便要提及的是,對於子女而言,父母之恩沒有高低。

《禮記·喪服四制》說"資於事父以事母而愛同",意思是

說,用侍奉父親之道去侍奉母親,恩愛是相同的。既然如

此,為何為父親服斬衰三年,為母親只能服齊衰一年呢?

《喪服四制》解釋說:"天無二日,土無二王,國無二君,

家無二尊,以一治之也。故父在為母齊衰期者,見無二尊

也。"可見,只要父親尚健在,就只能為母親服期年之喪,

是為了突出父親的家長地位。但為了顧及子女的哀思,期

年之後可以"心喪",直至三年期滿。如果父親先去世,那麼

可以為母親服"齊衰三年之喪",喪期與父親相同,但喪等

為"齊衰",依然與斬衰有別。到了唐代武則天時,規定父母

之喪一律為三年。

那麼,為什麼又會有九月、六月和三月的喪期呢?《荀子·

禮論》解釋道,那是因為死者不如父母親的緣故。最初規

定喪等輕的服半年,稱為"功服"。為了進一步區分親疏,又

將功服分為大功和小功:相等相對重一些的,就在服喪六

個月的基礎上加一季,成為大功九月。喪服相對輕一些的

則在服喪六個月的基礎上減少一季,成為緦麻三月。喪等

居中的稱為小功,六個月。可見,喪期的長短,是依據了

歲月和季節的轉換,是取法於天道而制定的,所以《荀子·

禮論》說:"上取象於天,下取象於地,中取則於人,人所

以群居和一之理盡矣。故三年之喪,人道之至文者也,夫

是之謂至隆。是百王之所同也,古今之所一也。"

需要說明的是,在服喪的過程中,有些喪等需要在葬後改

穿比較輕的喪服,禮書稱為"受服"。一般來說,受服的現象

一般出現在喪期比較長的喪等中。由於喪等比較重,服喪

的時間漫長,哀思隨著時間的推移而遞減,逐步向正常生

活過渡,為了比較自然地脫喪,所以需要變換輕的喪服。

如斬衰三年之喪,喪服為三升布;到了既虞卒哭(詳見下

一章《喪禮》),就改穿六升布的喪服;再如齊衰之喪,

喪服為四升布,受服時改穿七升布的喪服;又如大功九月

之喪,在服三月之後改服小功衰。而時間較短的喪服,一

般穿到脫喪,中間不受服。如為曾祖父母、庶人為國君,

喪期都只有三個月,故喪服自始至終不變,但是,中間往

往採用除去某種喪飾的步驟,來向最終脫喪過渡,在此就

不細談了。



六、宗親、外親與妻親


在一個大家族中,有直接血緣關係的本宗親戚稱為"宗親",

宗親者同姓。某些原本沒有直接血緣關係的外姓人,因為

婚姻的系聯而成為家族成員,如母親和妻子。母親和妻子

的本宗親戚也由此成為了自家的親戚。但是,由於他們不

是同姓,所以都不得進入自家的本宗之列,而分別稱為外

親、妻親。

外親包括母親的本宗親戚,如母親的父母、兄弟、姊妹

等。此外,姑、姊妹是本宗親戚,但他們的子女隨其父之


姓,因而也屬於外親。

凡是宗親,一律納入服喪的範圍,通常用正常的喪等。而

外姓親戚不然,只有少量的人可以進入服喪範圍,喪等也

都壓低。

為外親服喪,母家的親戚只有以下幾種:一是母親的父

母,即外祖父母;二是母親的兄弟姊妹,即舅舅和姨媽;

三是舅舅、姨媽的兒子。本宗的女性外嫁,只有姑媽的兒

子應該服喪。外親的喪等都比較低,為外祖父母只服大

功,為舅舅和姨媽服小功,為舅舅、姨媽、姑媽的兒子服

緦麻。

妻親的服喪對象就更小了,僅僅是妻子的父母,即岳父

母,喪等僅為緦麻。反過來,岳父母也只為女婿和外孫服

緦麻。

之所以出現上述內外有別的喪服規則,主要是由宗法制度

決定的。宗法制度以男性世系為主體,而外親和妻親是依

附於本宗的。如果三者混同不別,一律與宗親同等對待,

則服喪的對象和時間將增加三倍,不僅宗法體系將不復存

在,而且人們服喪的次數和時間將大大增加。所以,嚴加

區別,分清主從,不僅有利於維護宗法制度,而且能夠減

省人們耗費在服喪上的精力和時間。

前面我們談到韓國人用"寸"表示親屬關係時,說的是本宗的

親屬。韓國人對於外親、妻親系統的親屬也是嚴加區別

的,方法是在寸數之前加區別字,如"外三寸"、"外五

寸"等。同樣,妻族的親屬則在寸數前面加上"妻"字,如"妻

三寸"、"妻五寸"等。可見,儘管由於婚姻關係而成為一家

人,但本宗和非本宗的區別依然存在。


七、恩服與義服

喪服有"恩服"與"義服"之別。恩服是為有血親之恩的親屬所

服的喪服,前面已經談及;義服則是為某些沒有血緣關係

的人所服的喪服,典型的例子是為國君服喪。其原因何

在?讓我們來看看儒家的解釋。

《荀子·禮論》說,國君是"治辨之主","文理之原",治理國

家,使得法理條貫,其本原在於國君。因此,群臣盡忠敬

之心,"相率而致隆之",就是用最隆重的喪禮來悼念他,就

是理所當然的事。《禮論》引《詩·大雅·泂酌》加以申述。

《泂酌》是歌頌周王或諸侯愛護人民的詩篇,《詩》中

說"愷悌君子,民之父母",意思是說,和樂平易的君子啊,

就像人民的父母一樣!因為父親能把孩子生下來,卻未必

有能力撫養他;母親能哺育他,卻未必能教誨他。而一國

之君,不僅能給他俸祿,而且能教誨他。可見,國君對臣

子,兼有父母之恩,用三年之喪來報答他,難道過分嗎?

《禮記·喪服四制》則從"義"的角度來論說:"資於事父以事

君,而敬同,貴貴尊尊,義之大者也。故為君亦斬衰三

年,以義制者也。"意思是說,用侍奉父親之道來侍奉君,

其恭敬的心情是等同的。貴其所當貴,尊其所當尊,就是

最大的義了。所以,臣子為諸侯、天子服斬衰三年,就是

根據"義"來制定的。

從文獻看,最初只是臣子為國君、天子服喪,後來,隨著

君王權威的提高,君喪逐漸成為每位普通百姓都要為之服

喪的國喪、大喪。

朋友之間,雖然沒有血緣關係,但有同道之恩,如果發生

喪事,前往弔唁時,不穿喪服,只要將繫上緦麻之服的首

絰和腰絰即可,而且弔唁結束之後就可以除去。

如果有人客死他鄉,周圍沒有親人可以為之主喪,怎麼辦

呢?這時,他的朋友應該起來負責將他的遺體護送回故

鄉。這位朋友不是他的血親,但又不能穿平常的衣服料理

喪事,禮書上規定了一種權變的辦法:先袒免(wen),就

是袒露左臂,再用一條一寸寬的麻帶從頸後向前額繞去,

然後再往迴繞到髮髻處打結,此外,再繫上朋友弔唁用的

首絰和腰絰。一旦將遺體運回故鄉,喪事就由死者的親屬

接管,護送著就可以除去喪飾。

八、服喪期間必須堅守的原則

古人很看重人在服喪期間的表現,以此來判斷人的情感的

真假,以及德行的高下。《左傳》襄公三十一年記載了這

樣一件事。魯襄公卒,魯襄公之妾敬歸的妹妹齊歸的兒子

公子裯被立為國君,也就是魯昭公。由於他是庶出,既非

嫡子,又非長子,德行也不好,襄公死了,他"居喪而不

哀,在戚而有嘉容",本應哀戚,卻有喜色,所以大臣穆叔

極力反對他繼位。昭公當時已經十九歲,而童心不減,在

安葬襄公之日,依然嬉戲如常,以致將喪服弄髒,"三易

衰,衰衽如故衰",一連換了三次喪服,而衣襟還是髒得像

舊的一樣,"君子是以知其不能終也",認為從他在喪期中的

表現,就可以斷定他不得善終。

《禮記·檀弓下》也記載了一個故事。晉國的大夫智悼子

(即荀盈)死了,還沒有埋葬,晉平公就喝起酒來,還讓

樂師師曠和近臣李調陪飲,鼓鍾助興。杜蕢聽說後,直接

進入寢門,走上堂,舀了一杯酒命令師曠喝,又舀了一杯

酒讓李調喝,然後自己喝了一杯,什麼也不說就下堂了。

晉平公感到奇怪,把他喊了回來,問他剛才的舉止是什麼

意思?杜蕢說:紂王死於甲子日,夏桀在乙卯日被流放,

後來的君王都把甲子、乙卯作為忌日,不敢奏樂。如今,

您的大臣智悼子的靈柩尚未安葬,這種悲痛要比甲子、乙

卯之日大得多,您卻飲酒作樂。師曠身為晉國的樂師,居

然沒有提醒國君,所以,我讓他喝罰酒。李調是國君的近

臣,竟為了酒食而忘了國君的過錯,所以,我也讓他喝罰

酒。晉平公問杜簣:為什麼你自己也喝酒呢?杜簣說:我

不過是執掌膳食的宰夫,卻超越職權,過問起國君的過

失,所以也要受罰。於是,杜簣洗了酒爵,舀了酒,高高

舉起。晉平公十分慚愧,對左右的侍者說:將來我死了,

一定不要廢了這個酒爵,要永遠記住杜簣的勸戒。這個故

事說的是,君臣之間在喪期如果不能體現出應有的情分,

君臣關係就會不正常。到南宋時,國君甚至不出席朝廷重

臣的喪禮,朱熹認為這不僅是君臣感情淡漠的表現,而且

是國家衰亂的重要原因之一。

失親之痛,發自內心,喪服是為了體現內心悲傷而制定

的,喪期的長短是由生這與死者的恩情決定的。因此,在

服喪期間,應該時時追思死者對自己的恩情,為失去至親

骨肉而哀傷不已,那裡會有心情去享用酒肉美食、欣賞音

樂舞蹈,更不會有男女之歡。所以,在古代社會,凡是居

喪期間有飲酒作樂、生兒子等行為的,都會被視為喪失人

性、不知親情的禽獸之行,為社會所不齒,甚至受到官府

的制裁。有關的記載,史不絕書,此不贅引。



九、喪服制度在海外的孓遺


中國的喪服制度傳入朝鮮半島後,在當地普遍遵行。時至

今日,由於西方宗教與文化的強勁進入,以及由於工業經

濟下的人們生活節奏大大加快,在韓國的城市裡已經很少

看到身穿喪服的人。但在傳統文化的積澱比較深厚的韓國

農村,特別是在某些世家大族中,喪服制度還比較完整地

保留著。1998年初,韓國慶尚北道清道有一位年逾九旬的

老人去世,他的子孫和弟子決定為他舉行"儒林葬",即地道

的儒家葬禮,實際上是《朱子家禮》中的喪葬禮儀。筆者

前往考察時發現,死者的幾位兒子都身著斬衰的喪服,據

說布料是用專門從中國進口的麻做的;喪服的邊緣都不縫

邊,可以看到刀斬的痕跡;喪服的下衣還上衣的衰、負版

等喪飾,以及喪冠的樣式等等與中國古代禮書所記載的完

全一樣;首絰和腰絰用顏色十分粗惡的麻繩搓成。由於死

者已是九十高齡,家族中五代同堂,服喪者有上百人之

多,不同親屬關係的親戚,根據五等喪服服喪,衣服的顏

色、精粗等判然有別。整個喪禮,嚴格按照《朱子家禮》

的儀節進行。據說,由於工業化的飛速發展,即使在韓國

能這樣按照古禮辦喪事的人家也已經越來越少了,所以前

往觀禮的專家學者、攝影愛好者、民俗研究者以及電視台

的記者等竟有幾百人之多。在遠離中國的地方看到千年之

前傳播而來的、如同活化石的喪禮,令人唏噓不已。

時移勢易,喪服制度無論祖國大陸,就是在海外的華人世

界中也早已不存在,但喪服關係的稱呼卻依然在台灣報紙

的"訃聞"中使用著,這似乎並不奇怪。令人吃驚的是,遠在

南洋的菲律賓群島,居然也可以看到相同的"訃聞"。2002

年,筆者到菲律賓參加學術會議期間,翻閱當地的華人報

刊,發現有一版內容全部是訃聞,內中不乏有沿用古代喪

服關係稱呼的,這裡略舉兩例。其中一條訃文說,某夫婦

不幸喪子,喪家將於某月某日在某教堂舉行喪禮,敬請親

友參加云云,喪主夫婦的署名前有"反服"二字。意思很清

楚,按照一般的規律,本當兒子為父母服喪,如今白髮人

送黑髮人,父母反過來為兒子服喪。

另一條訃文說,某君不幸喪"德配"(配偶),將於某時在某

地舉行遺體告別儀式云云。訃文的末尾署為:"杖期夫某

某。"這種稱謂的含義,目前內地已經很少有人能明白了。

按照《儀禮》喪服制度的規定,妻子死,丈夫為之服期年

之喪,期年之喪又有"用杖"和"不用杖"的區別。根據東漢經

學家鄭玄的解釋,如果喪主的父母親尚健在,那麼,喪主

服喪時就不能用喪杖;反之,就可以用杖。這位喪主自

稱"杖期夫",可知其父母已經故去,當是中年或老年喪偶。

僅此兩例可見,儘管在菲律賓社會已經沒有了持喪杖、服

齊衰之服的做法,甚至喪禮借用教堂舉行,但中華兩千多

年來的文化積澱,依然深深地存在於海外的華人的血液之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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