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渡台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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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渡台禁令
.一.渡台禁令
明末,滿人入關,滅明建清。延平郡王鄭成功據福建泉州
(同安、廈門、金門)反清,數次北伐敗退,遂經澎湖攻台,
驅逐荷蘭政權,依做反清復明據點。
清聖祖康熙二十二年(西元1683年),施琅降伏鄭氏政
權,清朝設「分巡台廈兵備道」兼管廈門、台灣。為防台灣重
淪盜匪、亂民據點,編查管束現有流寓之民,即設「台灣編查
流寓六部處分則例」:
「臺灣流寓之民,凡無妻室產業者,應逐回過水,交原籍管
束;其有妻子產業,願繼續居住臺灣者,該府縣即移知原籍,
申報臺廈道稽查,仍報明督、撫存案。若犯徒罪以上者,不論
妻室產業有無,概行押回原籍治罪,不許再行越渡」。
清聖祖康熙二十三年(西元1684年)依施琅之議,續頒布
渡台三禁令:
1.欲渡船臺灣者,先給原籍地方照單,經分巡臺廈兵備道稽
查,依臺灣海防同知審驗批准;潛渡者嚴處。
2.渡臺者不准攜帶家眷;業經渡臺者亦不得招致。
3.粵地屢為海盜淵藪,以積習未脫,禁其民渡臺。
清朝嚴禁攜眷渡航,然偷渡赴台絡繹不絕。因福建廣東山多田
少、人稠地狹、無田可耕、無工可傭,而台灣地廣人稀、土肥
泉甘,如世外桃源,趨使偷渡日增。唯偷渡不易,須避官府嚴
密查緝,再橫渡海峽甚難,天象惡劣,安抵台灣者甚少。
清朝攜眷渡台禁令,屢開屢禁,一則防移民佔地為王,淪為盜
匪、亂民據點,禁止攜眷,以牽制移民﹔一則移民開墾,男多
女少,人口失衡,社稷不安,故開放攜眷,安穩社稷。故而攜
眷渡台禁令,時開時禁,政策搖擺,至清高宗乾隆五十三年
(西元1788年),陝甘總督福康安來台平定林爽文之亂,
鑒於偷渡嚴重,而禁渡之令漸形廢弛,遂奏請朝廷更易禁渡之
令:
「至攜眷之例,屢開屢禁,至今未絕;總因內地生齒日繁,
閩、粵人民皆渡海耕種謀食,居住日久,置有田產,不肯將其
父母妻子,仍置原籍;搬取同來,亦屬人情之常;若一概禁
絕,轉致私渡情弊。請嗣後安分良民,情願挈眷來臺灣者,由
地方官查實給照,准其渡海;移咨臺灣地方官,將眷口編入民
籍。其隻身民人,亦由地方官給照,移咨入籍。倘有內地逸犯
逃竄至臺灣者,地方官若能盤獲,准予從優獎敘。倘別經發
覺,訊明由何處進口,何處藏匿,即將該管員弁,從嚴參
處」。
唯清朝仍未鼓勵移民墾荒,至清穆宗同治十三年(西元
1874年)日軍侵台,進攻牡丹社,福建巡撫沈葆禎來台協
防,鑒於情勢,奏請朝廷取消渡海禁令。至清德宗光緒元年
(西元1875年)始解除渡台禁令,廣設招墾局,招開墾者
來台墾荒。
二.渡台禁令列表
清聖祖康熙二十二年 (西元1683年) 頒布「台灣編查流
寓六部處分則例」
清聖祖康熙二十三年 (西元1684年) 施琅奏請朝廷頒布
「渡台三禁令」
清聖祖康熙五十八年 (西元1719年) 閩浙總督羅覺滿保
奏請朝廷重申渡台禁令
清世宗雍正七年 (西元1729年) 朝廷再次重申渡台禁令
清世宗雍正十年 (西元1732年) 廣東巡府鄂爾達奏請
朝廷准予渡台者攜眷
清高宗乾隆五年 (西元1740年) 閩浙總督郝玉麟依開
禁後弊病叢生,奏請朝廷再次禁止攜眷
清高宗乾隆十一年 (西元1746年) 戶科奏請朝廷開攜眷
令
清高宗乾隆十三年 (西元1748年) 閩浙總督喀爾吉善奏
請朝廷渡台者攜眷以一年為限
清高宗乾隆二十五年 (西元1760年) 福建巡撫吳士功奏
請朝廷渡台者攜眷以一年為限
清高宗乾隆二十六年 (西元1761年) 閩浙總督楊廷璋奏
請朝廷嚴禁渡台及禁攜眷
清高宗乾隆五十三年 (西元1788年) 陝甘總督福康安奏
請朝廷廢止攜眷禁令
清穆宗同治十三年 (西元1874年) 福建巡撫沈葆楨奏請
朝廷廢止渡台禁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