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姓制度(印地語:हिन्दू वर्ण व्यवस्था;英語:Indian caste system)或作印度卡斯特體系,是印度與其他南亞地區[1]普遍存在的社會體系。種姓制度以婆羅門為中心,劃分出許多以職業為基礎的內婚制群體,即種姓。各種姓依所居地區不同而劃分成許多次種姓,這些次種姓內部再依所居聚落不同分成許多聚落種姓,這些聚落種姓最後再分成行不同行外婚制的氏族,如此層層相扣,整合成一套散布於整個印度次大陸的社會體系。因此,種姓制度涵蓋印度社會絕大多數的群體,並與印度的社會體系、宇宙觀、宗教與人際關係息息相關,可說是傳統印度最重要的社會制度與規範。
果亞的仁慈耶穌大教堂(Basílica do Bom Jesus),裡頭保存有聖方濟·沙勿略的遺物。隨葡萄牙人進入印度傳教的耶穌會傳教士們是最早留意到種姓制度的西方人之一。「種姓」(caste,或譯為卡斯特)一詞源自拉丁語的castus,原為「純潔」之意,在西班牙語與葡萄牙語則作castas,即「種族」的意思,同樣的用法則見於16世紀的英國,當時的英語將cast當作相同的意思。15世紀葡萄牙人在印度建立貿易據點後,首先將此字用於該制度之上,「常常用來稱呼印度最低賤的各個階級,以與高階級的主人們有所區別」[2]。隨著西方社會對該制度的興趣,該詞逐漸被普遍採用,意義上也出現改變。
印度憲法第15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因種姓、宗教、出生地而受歧視」;第17條明文規定廢除「不可接觸制」。為了保證低種姓人和賤民的教育和求職權力,印度還實施了著名的「保留政策」,不僅在議會兩院為他們保留了一定比例的席位,而且在所有政府機構和國營企業中為他們保留高達27%的名額。另外,還給低種姓出生的學生一定比例的升學名額。在今天,印度人的身份記錄裡不再有任何關於種姓的記
儘管自印度獨立以後,廢除了種姓制度,印度憲法(英語:Constitution of India)明文規定不准階級歧視,但是種姓制度對今天的印度社會特別是印度農村仍然保留著巨大的影響。種姓層級最高的婆羅門不及人口的4%,卻佔有七成的司法權及接近半數的國會席次。就算在天災時,賤民亦飽受歧視,得不到最基本的援助,同在2008年8月,印度比哈爾邦的阿拉里亞發生水災,然而由於阿拉里亞為賤民的集中地,災民得不到地方政府的任何協助,令大量災民死於水災當中。
批評
無論在印度境內或境外,皆有許多對種姓制度的批評。這些批評有些出自印度教教徒,有些則不是。
歷史上的批評
釋迦摩尼與笩駄摩那,兩位受人敬重的佛教與耆那教創始人,或許都反對任何形式的種姓結構。許多虔誠派運動時期的聖人如拿那克、卡比爾(英語:Kabir)、采坦耶(英語:Chaitanya Mahaprabhu)、賽古魯奈安涅希瓦(英語:Dnyaneshwar)、阿克那斯(英語:Eknath)、羅摩奴闍(英語:Ramanuja)與杜卡拉姆(英語:Tukaram)拒絕接受所有以種姓為基礎的歧視並接受所有來自種姓的教派。許多印度教改革者如辨喜與實諦·賽·巴巴(英語:Sathya Sai Baba)相信印度教無種姓制度容身之地。15世紀聖人羅摩難陀(英語:Ramananda)也接受所有種姓成為他的信徒,這其中包括賤民。上述的聖人大都贊同中世紀時反對種姓精神的虔誠派運動。難陀那,一位低種姓的的印度教祭司,也拒絕接受種姓精神並接受達立特。一些其他的印度教運動同樣歡迎低種姓成為他們的信徒,這些最早是成為虔誠派運動。 作者: 雪寧 時間: 2010-9-24 1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