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千王買A貨勒索商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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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報道)(星島日報報道)女千王攻陷A貨時裝店!一名OL打扮女子,近期光顧中上環多家出售冒牌時裝的店鋪,並要求店方提供收據,其後竟憑收據指控店方售賣冒牌貨,發律師信要求賠償。不少店主自知理虧,賠款了事,先後有七家店鋪「中招」,賠款由數千至二萬元不等。但有律師指出,騙徒手法分明「捉黃腳雞」,或干犯勒索及詐騙罪。
記者:陳曉嵐 郭增龍
女騙徒看準賣冒牌貨店主怕事心理,接連向至少七家同類店鋪「敲詐」得手。消息稱,該名女騙徒一身OL打扮,近期到中上環一帶時裝店,購買疑似名牌的剪嘜頭貨品,售價一般僅數百元,在付款時主動要求店方發放一張列明貨物資料的收據。
購剪嘜頭貨要求開單
部分店員不虞有詐,順應要求開出收據,怎料數日後收到對方的律師信,內容指該店向她出售冒牌貨,令她覺得聲譽受損兼心靈受創,要求賠償四萬元。
由於部分店主自知售賣懷疑侵權貨品,理虧在先,為免事情鬧大驚動海關,先與對方討價還價,最後大多賠款了事,至今已有七家同類店鋪「中招」。
據悉,其中一家店鋪以五百元向女老千出售一對疑似名牌的皮鞋,事後竟被要求索償四萬,經店主多次討價還價後,最後賠償二萬元。
賣鞋值五百 最終賠二萬
對於女老千要求店主賠償的手法,執業律師陳儀認為,任何人如用威嚇手段危害他人利益,以圖獲取不合理得益,便算勒索。他指出,老千事前刻意要求拿取收據,事後以此為勒索的根據,很明顯有敲詐的預謀,加上她看準店主有所忌諱,要求巨額賠償,但後來又接受半價賠款了事,明顯只為求財而勒索。他補充,如店主挺身舉報,騙徒極有可能被反告勒索,一經定罪,最高監禁十年。
律師:騙徒或干犯勒索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表示,即使店方售賣A貨本身是不正當,但一事歸一事,並不代表要永無休止成為有心人勒索的對象。
他表示,消費者對購買名牌產品應有常識,一般人都知道一件值逾萬元的名牌貨,不可能以低至數百元的特價發售,更不可能期望在指定店鋪或專門店以外能買到原裝正貨,故即使店方聲稱A貨是名牌次貨或同廠出品,甚至訛稱是正貨,消費者在這場交易中亦有一定責任。
不過,全世界的商品市場近年對打擊冒牌的執法愈見嚴謹,本港海關對侵權行為亦絕不手軟,商戶一旦被舉報賣假貨,法庭絕不接受「不知情」為抗辯理由。因此,商戶入貨時應注意貨品是否侵犯版權,以免干犯刑事罪行。
根據《版權條例》,任何人士未得版權擁有人許可而分發或售賣侵權物品,損害了版權擁有人的利益,最高監禁四年,每件侵權品罰款五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