族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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族誅
族誅是死刑的一種,古代封建社會的殘酷刑罰。此刑法亦
正正針對以家庭為本位傳統社會,例如古時的中國。當其
中一位家庭成員犯下通番賣國、欺君犯上、密謀造反等滔
天死罪時,當權者為免除後患、斬草除根就會對犯事者施
行此嚴刑以鞏固自身政權。而族就是有血緣關係的親屬之
合稱。
鄰近中國的韓國、日本和越南,亦曾使用這一種刑罰。而
韓國制度中對「族」的定義與中國制度中的定義是幾近一
樣。
在中國歷史中,族誅始於商朝。當時被稱為劓殄,乃族誅
的初形,斬殺犯罪者及其後代之刑。後歷秦朝,發展為誅
三族、五族、七族。至隋,被隋文帝廢除,惟被隋煬帝復
行並擴至誅九族。於明朝,更出現史上唯一一次的誅十
族。
誅三族
或曰「夷三族」。而對於三族的說法,亦有不同。有說,
父母、兄弟、妻子是三族;另說,則以父、母、妻為三
族;亦有以父、子、孫為三族的說法。而於秦末時期被處
以誅三族的丞相李斯和宦官趙高就是史例之一。在越南,1
442年七月,黎太宗閱兵到至靈縣,順路前往探望阮廌宅
邸,見其妻(或稱小妾)阮氏路有姿色,令隨駕伺候。不
料太宗突然暴斃,阮廌受誣陷遭到處死,並被誅三族。
誅九族
九族也有不同說法。漢代儒家則有二說,一曰,父族四,
母族三,妻族二,即異姓親族。其中父族四就包括被處以
者一族,即犯罪者之父母兄弟姐妹兒女,另及姑母和其
兒、外甥、外孫。母族三,即其外祖父母、姨母與她兒。
而妻族二即是岳父和岳母。另一個說法就是由被處以者上
推四代至高祖,下推四代至玄孫;橫推三從兄弟。即上至
高祖、曾祖、祖及父,下至玄孫、曾孫、孫及兒,旁則由
兄弟、堂兄弟、再從兄弟、表兄弟、乃至從族兄弟為止,
通被誅連。在韓國,真平王元年(正值中國南北朝),新
羅國,就曾有伊阿餐柒宿和阿餐石品,二人因為謀反,於
東市被處以誅九族。
誅十族
參見:方孝孺
史上發生了唯一一次,於明朝明成祖登位之時。被處以者
為當時威望甚高的方孝孺。靖難之變後,燕帝登基,但方
孝孺認為朱棣篡位,所以朱棣命其起草即位詔書,他寧死
不從,更予以辱罵,於詔書上寫上「燕賊篡位」。方孝孺
屢命不從,朱棣終以誅九族相脅,然而他仍義無反顧地
說:「便十族奈我何?(即使誅我十族又怎樣?)」朱棣
便把其門生朋友歸入第十族,連同原來九族一併誅殺。最
終共誅殺八百七十三人,因此事下獄及被流放充軍者亦數
以千計。